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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櫃員“揮霍”儲戶30萬獲刑7年半,律師:存錢時緊盯這一點!

日前,銀保監會官網公佈了一則罰單。罰單劍指工商銀行白山新建支行(原單位)的李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盜取客戶資金,被禁止從事銀行工作5年。

相關判決顯示,李某某在工商銀行白山新建支行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盜取、侵佔工行客戶王女士存款資金共計30萬元,最終被判刑7年半。

1月10日,一條關於#銀行櫃員將儲戶30萬存款揮霍一空#詞條新聞上了微博熱搜榜,話題閱讀頻次超110。8萬,多家媒體對此進行了報道。

大多數網民認為,僅退賠儲戶30萬、禁業5年、判處7年半的處罰較輕,此案也間接反映了刺激到

公眾對個人財產安全風險隱患的擔憂情緒

作為國有大行的工作人員,李某某如何盜取客戶資金?被竊取款項用往何處?對此,裁判文書網早前披露的判決文書給出了答案。

工行被判賠償儲戶20萬,涉案銀行櫃員獲刑七年半

對李某某的違法犯罪行為,控訴人是工商銀行的一位客戶王女士。

2013年3月,王女士到工商銀行白山團結路支行(現名:工商銀行白山新建支行)辦理存款,接待她的櫃檯工作人員是李某某。在李某某的幫助下,王女士辦理了工商銀行理財金賬戶銀行卡以及存摺,陸續打入存款20萬元。

在給王女士辦理業務的過程中,作為銀行工作人員的李某某,藉機獲取其銀行卡賬號和交易密碼,並私自將銀行卡電子U盾留下。

2014年12月31日,李某某透過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將王女士工行卡內的20萬元存款轉入了個人銀行賬戶。

此外,2014年4月份,王女士的女兒還曾將10萬元存單交由李某某購買理財產品。李某某並未將這筆錢替王女士購買理財產品,而是將這筆錢據為己有。

前後將王女士的30萬元存款揣入自己腰包後,錢被李某某“揮霍一空”。

2016年1月5日,王女士女兒去銀行查詢時,發現卡里和存摺都沒有錢。王女士查詢後發現其二十萬元轉到了李某某的個人賬戶內,另外的十萬元也並未購買理財產品。

2016年5月,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對李某某盜竊罪一審宣判落地。

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侵佔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半,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同時責令退賠王女士經濟損失30萬元。

王女士也將工商銀行涉案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其30萬元存款及相應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銀行有保障儲戶賬戶記憶體款資金安全的義務。由於工商銀行涉案支行管理不善,致使工作人員李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嚴重違反銀行工作操作流程,獲取王女士銀行賬號、交易密碼、電子U盾,竊取王女士2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工商銀行涉案支行對王女士的損失存在過錯。

但是,王女士交付現金給李某某,委託其購買理財產品的10萬元,因這筆錢並沒有存入銀行內,法院認為是王女士和李某某之間的委託代理行為,工商銀行對此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工商銀行涉案支行向王女士支付存款20萬元及相應利息。

二審維持原判。

網友熱議背後隱含對財產安全風險與信任隱憂

工行此前亦發生過類似的案件。2022年3月17日,一篇關於“工行2。5億存款不翼而飛”的新聞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此案的主犯梁建紅,案發前系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經理,此人長期供職於工商銀行。2019年5月23日,梁建紅、梁麗紅等人因涉及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初,梁建紅因對外許諾高額利息,向社會人員吸納資金,需要返還高額本金和利息等原因,產生了偽造大額存單用於替換銀行客戶的真實存單,以代辦取款方式竊取客戶在工行大額存款的想法。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紅以為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透過莫某等人找有閒置資金的客戶到工行辦理大額存款業務,承諾除給予正常的銀行大額存款利息外,在辦理完大額存款後支付給莫某等人高額存款收益。

為順利竊取銀行客戶即被害人的存單款,梁建紅讓其實際控制的南寧中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財務時蓓負責偽造存單等銀行票證,趁被害人不備替換真實存單。

2021年11月19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判決認定:梁建紅犯盜竊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偽造金融票據罪,判處無期徒刑。

判決書顯示,經鑑定,梁建紅共向48名集資參與人吸收資金合計35。55億元,轉回集資參與人本息34。88億元,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1。49億元。

律師:務必緊盯銀行櫃員將存款存入系統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劉春泉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在王女士的30萬元存款“不翼而飛”案件中,王女士兩次存款被“盜取”的情況不同。

關鍵的一點是,存款是否進入銀行系統內。

對於王女士第一次存入的20萬元,已經進入銀行。法院判決銀行全部賠償。但對於第二次購買理財產品,王女士女兒將10萬元僅交給了李某某。此筆款項未進入銀行系統,銀行對這筆資金並不知情。

此案按照事實情況進行區別處理,並非涉及過錯和相應比例承擔相應責任。

對於存入銀行的20萬法院,判決銀行100%承擔盜竊損失,沒有讓儲戶承擔損失,這個承擔責任的比例是很高的。”劉春泉說道。

記者還注意到,

兩起案件中的爭議焦點都圍繞涉事相關人行為究竟是盜竊還是職務侵佔的認定問題。

周泰研究院高階研究員曹莉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關於這類案件實踐當中時有發生,但仍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來判斷是職務侵佔罪還是盜竊罪。她認為,

如何定性的關鍵在於銀行櫃員有沒有利用其職務便利,是則構成職務侵佔罪;否則構成盜竊罪。

曹莉表示,

被認定為職務侵佔罪亦或是盜竊罪,對於銀行涉事櫃員的影響是最大的。

原因有二:一是,因盜竊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入罪標準不同,如果盜竊的金額未達到職務侵佔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涉事櫃員被認定盜竊就有可能構成犯罪,如果被認定職務侵佔行為,有可能因數額不夠不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是,因盜竊罪和職務侵佔罪的法定刑依據的數額標準不一樣,相同的涉事金額會因罪名的不同而導致被處刑罰不同。

劉春泉表示,儲戶務必緊盯銀行櫃員將存款存入系統以及銀行機器當中。

曹莉還提示銀行儲戶,

如果一旦發現自己的儲蓄錢款數額不對,儲戶最關鍵的是第一時間報警,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

與此同時,救濟途徑還包括:一、撥打12345市長熱線,市長熱線會把情況轉給金融監管局、銀監局或者人民銀行;二、撥打電話至銀監局描述情況;三、及時聯絡儲蓄銀行,反饋情況並投訴。

銀行櫃員“揮霍”儲戶30萬獲刑7年半,律師:存錢時緊盯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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