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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陽“雨衣男”被拘,莫因前夫妻關係令懲罰“打折扣”

7月11日,一段猶如恐怖片的影片在網路上熱傳:一對母女上樓回家,女子剛開啟房門,一名身穿雨衣的男子突然從樓道衝下,將女子拖拽進屋,幾秒鐘後,又把小孩拎進屋裡,隨即門被重重關上,鏡頭前空蕩蕩,令人背脊發寒。12日,山東省萊陽市公安局釋出警情通報,稱女子前夫戰某某趁其開門回家之際,強行闖入家中並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目前,戰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婚姻關係中,家暴的重點常常被偏見性地落在“家”上,大眾對“家家有本難唸的經”習以為常,忽視了“暴”的存在。一開始還有網友落入“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誤區中,認為兩人的關係可能導致這場暴力事件發生。但通報顯示,兩人已經離婚。

其實,無論是婚姻關係存續過程中,還是曾經有過婚姻關係,這都不影響對暴力的定性,暴力就是暴力。而男子不但暴力拖拽,還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這明顯已經超出“家務事”的範疇。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是在婚內,只要存在強迫行為,也算強姦。據山東萊陽警方工作人員透露,男子戰某某已經被警方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和強姦罪立案調查。正如@中國警方線上 在知乎答問中所言,強姦罪的客體為性自主權。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結婚證書不是丈夫強姦妻子的許可證(更別說兩人已經離婚了)。刑法並未把丈夫排除在強姦罪犯罪主體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穩定的婚姻關係中,違背妻子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的,構成強姦罪。

回到這起事件,戰某某在兩人離婚後,於前妻家門口暴力襲擊,限制對方人身自由,還實施強姦,可見兩人之前的矛盾並未因為離婚得到解決。分析之前不少男性針對女性的暴力案件中,可以看到不少男性以婚姻或戀愛關係糾紛為藉口,反覆糾纏、騷擾,最後甚至升級為持械入室、強姦、殺人,暴力行為一步步升級,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起初程度較小的騷擾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制止和懲罰,最終導致更大的悲劇發生。如果戰某某可以借兩人之前的關係為開脫,令社會和法律對其高舉輕打,女性的安全感還從何談起。無論對於個人,亦或到整個女性群體,該事件的影響都十分惡劣,所以對有恃無恐的“雨衣男”的罪行必須嚴格追究,以儆效尤,不能因為存在前夫妻關係就“打折扣”,只有這樣才能還女性以安全感,對暴力犯罪起到警示作用。

上游新聞評論員 康磊

釋出於: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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