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關係)解除中,除了個人原因自辭外,協商一致解除是最安全的方式。
協商一致不用考慮解除理由和依據,跟員工商量同意就行,屬於你情我願,合法合理。
而協商的過程其實就是談判的過程。
既然是談判,最核心的是雙方能夠開出的條件,一般情況下,誰掌握的籌碼多,誰就在談判中佔主動優勢。然後談好了將相關內容落在紙面上。
協商一致解除正是如此。
作為勞動者一方,對於與公司確認好的事項,如補償金額,一定要落在紙面上。
單位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協議”,大部分都是律師提供的模板,會最大限度幫忙企業規避風險,能夠讓勞動者修改的地方几乎沒有。
那麼,勞動者在協商解除與單位簽訂協議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一、 瞭解協商一致解除法律依據和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透過以上條款,我們知道協商一致解除的法定經濟補償是N倍,不是N+1。
但是,因為是協商,如果勞動者不同意N,用人單位只能按照更好的條件去談。直至協商一致。
關於N如何計算和計算基數如何確認,可查閱之前文章《
關於“ N+1”,你真的瞭解嗎?
》
二、 協議需明確解除型別和提出方
在解除協議中,應明確為協商一致解除,提出方為用人單位。如果員工為提出方,則單位可以不支付補償金。
另外如果在協議中明確用人單位為提出方,勞動者離職後可以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
三、 協議必須有經濟補償金額和支付時間
協議中最重要的一定要有明確的補償金額,同時要明確支付時間。如隨離職月工資一起發放等。
有時協議中會有支付條件,一定要看清支付條件,因為往往是會產生爭議的點。如後續沒有按時支付,公司很可能從協議中找到不符合支付條件的地方。
其中關於經濟補償支付,有一種情況下,公司可以暫緩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中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
如勞動者未辦理工作交接,或拒不辦理工作交接,則經濟補償可暫不支付。
另外有部分公司會以公司困難為由,將經濟補償進行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經濟補償沒有法律依據,也存在風險。如公司後續被登出後無力支付時,再進行維權會非常困難。
如果簽訂了分期支付經濟補償,則一般會視同單位與勞動者就經濟補償時間也協商一致,因此再想透過勞動仲裁一次性拿到經濟補償,基本就不會得到支援了。
四、 是否還有加班工資、未休年假等訴求
是否同意協商解除,還是看個人訴求與公司提供的條件的匹配度。
如果你個人有加班工資、未休年假等其他需求,且公司協商時並沒有提及此部分補償,則建議不要簽訂協商解除協議。
因為一旦簽訂,基本上主張加班工資等基本就沒戲了。
五、 協議必須蓋好公章,勞動者簽字可以拿走
在簽訂協商一致解除協議時,有一點務必非常注意。
有的公司會將沒有蓋章的協商解除協議讓員工簽字,員工看到金額和支付時間都沒有問題時,就簽字了。
然後公司以需要走蓋章流程為由,拿走了全部兩份協議。
同時告知員工可以走離職流程了。
但是離職流程中又暗藏陷阱,裡面有主動離職等文字。最後員工被套路成主動離職,一分錢經濟補償拿不到。
那份沒有蓋章的協商解除協議,也不見蹤影。手頭沒有任何證據。
因此,簽訂協商解除協議時,一定是已經蓋好章了,看好補償金額、支付時間等沒有問題,再簽字,然後必須當時拿走一份。
切記!
六、 公司未按照協議支付經濟補償,如何維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發生未按時支付經濟補償時,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在操作程式得當的情況,還有可能拿到逾期支付的賠償金(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
勞動者也可以走勞動仲裁程式,要求公司按時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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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於: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