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健康/ 正文

【以案釋法】女子凌晨酒後被店長叫到店內按摩,店長脫褲猥褻被判刑

凌晨女子酒後被修腳店店長叫到店內按摩,在按背快結束時店長脫下褲子對女子進行猥褻。一審法院判決店長犯強制猥褻罪,判一年有期徒刑。店長上訴認為自己無罪。近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安溪縣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於2020年8月27日凌晨,在安溪縣某修腳店內,趁為被害人黃某某推背之時,未經黃某某同意將黃某某褲子從腰部往下拉,脫下自己的褲子對黃某某進行猥褻,後被黃某某喝止。被告人吳某於2020年8月27日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被敲詐勒索,公安機關發現其涉嫌強制猥褻後將其帶到辦案區接受訊問。

據被害人黃某某陳述,2020年8月26日晚上十點多,其和朋友吃夜宵喝酒至27日凌晨一點左右,共喝了約兩杯38度白酒。後被告人吳某微信叫其過去玩,其就一個人到店按背。店裡只有店長(即被告人吳某)在。到了店裡,其徑直走進裡間,趴在床上,讓店長按背。按一次背大概一個半小時,按完一次後,其加鍾又讓店長按了一次。約凌晨四點第二次按背快結束時,其感覺到褲子被店長從腰部往腿部拉,接著店長爬到其身上,趴在其後背,其感覺店長上身沒有衣服,下身也沒有褲子,店長的生殖器頂在其屁股上,其馬上轉頭看他並喝止。店長聽到馬上下來穿好衣服,一直跟其說對不起、不好意思等。後其老公接其回家的路上,其和老公說差點被強姦。因其和店長比較熟,也不想追究他,但其老公很生氣,要私了賠錢,對方就先報警了。

原判認為,被告人吳某以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據此,以被告人吳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上訴人吳某上訴稱,其僅是在按摩過程中生殖器不小心觸碰到被害人,且時間極短,被害人指出後即停止,情節顯著輕微,不存在強制猥褻行為,不應作為犯罪評價,請求對其宣告無罪。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系初犯,事發後主動報警並如實供述主要事實,系自首,原判量刑過重,建議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吳某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趁被害人酒後不知抗拒之機強制猥褻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事發後上訴人吳某系以被人敲詐勒索為由報警,後公安機關在調查中發現其有犯罪嫌疑而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其並無主動投案的意願,到案後對其強制猥褻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不予如實供述,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上訴人吳某及其辯護人要求改判無罪或從輕處罰的訴、辯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匡小穎)

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Qnews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