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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48歲父親治病需10萬後,父親輕生:我會不會被告?

近日,河南焦作一位48歲父親,術前檢查時聽說要花10萬元治療費,面對這筆高額的醫療費用,他不想拖累家人,出走輕生,哀民生之多艱。

告知48歲父親治病需10萬後,父親輕生:我會不會被告?

人生在世,總會生病。

生病了就要到醫院看病,醫生在看病的過程中,總會遇到形形色色的各種病人。

有不少人,生病了之後不敢去醫院,生怕醫生告訴自己得了什麼重病。

也有不少人,在得知自己的病情後,精神承受不住,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

面對患者的病情,說得委婉模糊,有被指責隱瞞患者病情之嫌;說得直白了,民生多艱,也許會因為這一句話,人間就多添一件悲劇。

面對複雜的患者群體,醫生在醫患溝透過程中,究竟應該如何把握說話的度,一直都是很大很頭疼的難題。

1

告知病情,患者輕生,自己被告。

醫院是一個神奇的地方,生死來回之間,記錄著世間的人情冷暖,以及人性。

廣東深圳一名48歲的女子,因下腹疼痛去醫院檢查,醫生表示其胰臟、結腸有點問題。在還沒確診的時候,該女子因為壓力過大跳樓自殺。

事後患者丈夫指責醫院,為何不先把檢查結果告知家屬?醫院先把檢查結果告訴患者而不是通知家屬,這個做法不太妥當,對於患者的死,醫院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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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於患者,是否要如實告知病情和費用呢?

對於這問題,網友們的看法分為兩派,有支援如實說的,有支援不直接告知病人的。

支援如實說的網友認為,病人有自己的知情權,有些時候,病人也不想讓家屬知道自己的病情,讓家屬知道了,反而會引起患者更大的苦惱,需要尊重患者自己的意願。

支援不直接告知患者的網友則認為,一些嚴重的病情,醫生不宜直接告知患者,因為在生病的時候,患者的心情本就低落,得知病情結果,一下子受到刺激,很容易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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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人認為,告知患者家屬,在實際情況中也很難操作,畢竟有家屬在場的時候還好說,家屬不在場的時候,怎麼找家屬?

3

法律怎麼說?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也就是說,患者是享有知情權的,醫生也有義務將患者的病情如實告知患者本人。

告知48歲父親治病需10萬後,父親輕生:我會不會被告?

只是,這個告知患者應該怎樣說,並沒有很明確的說法,只是說醫生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這就意味著,醫生需要靠自己的經驗,綜合患者的各種資訊,來判斷告知的內容是否對患者有不利後果,從而選擇是否將病情如實告知患者本人。

真是太難了。

4

醫生如實告知患者病情,患者最後選擇輕生,在法律上講,醫生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

只是,悲劇的發生,從來都是任何一方預料不到的。

貧窮這種世界級的疑難雜症,確實也不是醫院可以治療的“重疾”。

只能哀民生之多艱,十萬元就可以壓倒人的一生。

在心酸難過之餘,只希望國家能夠出臺更多惠民政策,讓沒錢看病的自殺悲劇不再上演。

本文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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