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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巴馬全面放寬城鎮落戶條件

一、居住落戶

  在本縣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縣內、外人員,可申請遷入我縣城鎮,與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親屬可隨遷。申報材料:

1.戶口遷移申請表;

2.申請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合法穩定住所材料,提供以下其中一項:

(1)屬於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包括:房屋權屬證(包括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尚未取得房產部門頒發的房屋權屬證的提交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契稅完稅證明。

(2)屬於自建房的,包括:房屋權屬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有關部門頒發的房契或地契等材料之一。

(3)屬市場運作房、單位住房的,包括:房屋權屬證、房改部門出具的有關出售國有住房或集資建房的相關檔案、購房款繳納憑據、市場運作房的購房協議、購房款繳納憑據。

(4)屬受贈、繼承、購買二手房、拍賣房屋的,提供房屋權屬證。

(5)屬租住各類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供房產部門出具的租住證件。

(6)屬租賃私有房屋的,經房屋權屬所有人同意,提供租房合同、房屋權屬證影印件和住建部門的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7)屬遷入本縣親友住房的,提供房主的居民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及房主同意遷入的宣告。

4.房屋有多名共有人的,需提交共有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及同意遷入的宣告。

二、就業落戶

 在我縣合法穩定就業的縣內、外人員可申請遷入我縣城鎮,與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親屬可隨遷。申報材料:

1.戶口遷移申請表。

2.申請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提供以下其中一項:

(1)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的公務員和工作人員提供單位的錄用通知書或錄用檔案。

(2)受本縣用人單位聘用的,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招用)的勞動合同及單位同意入戶的接收證明。

(3)在本縣投資、經商人員,提供企業(個體戶)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4.本縣合法穩定就業的縣外人員,在本縣無合法穩定住所的,經用人單位同意可遷入單位集體戶;用人單位無集體戶口或不予接收的,可遷入社群集體戶。

三、親屬親友投靠落戶

(一)本縣常住戶口居民可以申請與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親屬遷入我縣城鎮。申報材料:

1。戶口遷移申請表。

2。申請人和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親屬關係證明(包括結婚證、公安派出所證明等,如無法提供親屬關係證明的,由被投靠人和投靠人或投靠人的監護人雙方書面宣告其親屬關係,辦理戶口登記時只登記為其他親屬或非親屬)。

4。未成年人遷移須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DNA 親子鑑定報告或能反映其父母(監護人)的戶口簿及父母(監護人)身份證等父母(監護人)子女關係證明。

(二)本縣常住戶口居民可申請在我縣工作、生活並由本縣居民提供居住條件的親友遷入我縣城鎮。所需材料:

1。戶口遷移申請表。

2。申請人和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親友關係宣告(由被投靠人和投靠人或投靠人的監護人雙方書面宣告其親友關係,辦理戶口登記時只登記為非親屬)。

4。被投靠方的合法穩定住所材料。

5。未成年人遷移須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DNA 親子鑑定報告或能反映其父母(監護人)的戶口簿及父母(監護人)身份證等父母(監護人)子女關係證明。

四、人才引進落戶

 引進的各類人才可申請遷入我縣城鎮,與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親屬可隨遷。所需材料:

1.戶口遷移申請表;

2.申請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人才證明材料,提供以下其中一項:

(1)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含教育部認定的留學歸國取得同等學歷的學歷證書);

(2)職業院校(含高職、技工院校)畢業證;

(3)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4)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5)由設區市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引進人才認定檔案或證書。

4.按照本細則居住就業落戶、親屬親友投靠落戶提供材料辦理,不符合前列落戶條件,又無用人單位的,可申請落戶城鎮居住地的社群集體戶。

五、 對新落戶城鎮的

農村籍大學生實行“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

 已畢業的我縣農村籍大學生在2019 年12 月1 日(含當日)之後將戶口從農村遷往城鎮落戶的,以自願為原則,落戶後可隨時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農村。大學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碩士生、博士生),取得相應學籍,不受年齡限制。所需材料:

1。戶口遷移申請表;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學歷證書;

4。原遷出戶戶口簿。

六、戶口遷移實行網上審批、

流轉“一站式”辦結

  廣西壯族自治區內跨縣(區)戶口遷移實行網上審批、流轉“一站式”辦結服務,遷移資訊自動網上流轉,只需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視窗提交落戶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可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登記全部手續,免打《准予遷入證明》。

戶籍改革惠民生,城鄉統籌促發展

1。堅持義務教育全覆蓋。對已在城鎮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實行分類排序,按照相對就近、免試入學的原則統籌安排到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

2。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後,已經確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不因戶籍改變受到影響,可以繼續享有農村“三權”合法權益。其中,進城落戶的易地扶貧搬遷戶原宅基地使用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進城落戶的易地扶貧搬遷戶可優先辦理不動產權證,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的工本費及免費郵寄居民身份證等優惠政策。

4。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可按規定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5。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可依法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可在區內順暢轉移接續。

6。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可在當地享受免費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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