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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提醒:新《安全生產法》已生效!案例詮釋“三管三必須”!

緊急提醒:新《安全生產法》已生效!案例詮釋“三管三必須”!

緊急提醒:新《安全生產法》今日生效。新安法的實施標誌著:“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時代來臨,安全不再只是安全管理部門的事!

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宋元明:

《新安法》三管三必須的核心要義

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劉偉:

構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人人都是主角

十個案例詮釋“三管三必須”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

(案例來源:中國安全生產網)

離職8個月的總助因安全事故獲刑3年半!二審辯解自己不是負責人、沒有決定權,被法院駁回!

2019年12月3日,位於順義區牛欄山鎮的北京京日東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內發生燃氣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400餘萬元。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公佈了關於該起事故的一名主要責任人方某的二審刑事裁定書,被告人方某最終獲刑三年六個月。

緊急提醒:新《安全生產法》已生效!案例詮釋“三管三必須”!

判決書顯示,2004年,京日東大公司委託方某,作為新建本部工廠專案駐施工現場代表,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間負責該工程全部工作。

施工期間,該公司在未經相關部門稽核的情況下,將設計圖紙中本應存放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LPG鋼瓶間”處變更為“備用間”。方某還帶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人員,自行安裝燃氣管道,而液化氣瓶正放在圖紙中的“備用間”處。2018年,在方某負責新冷藏庫建設期間,某公司按照方某圖紙施工,將部分管道、閥門等燃氣設施封閉在相對密閉的場所內,且未按照國家標準設定通風、燃氣洩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據瞭解,方某於2019年4月15日離職,在其離職的8個月後,即2019年12月3日凌晨,京日東大公司生產車間發生爆炸。經北京市人民政府調查,該事故為氣體爆炸事故,爆炸中心位於冷藏庫區域,爆炸氣體為液化石油氣,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是違規建設燃氣設施、未按標準設定安全設施,故當時向施工公司提供圖紙並進行對接工作的總經理助理方某,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方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予懲處,故判決被告人方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一審後,方某要求上訴並請求改判為緩刑,上訴理由為其在建廠時僅是總經理助理,不具有施工的決定權;系自首且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事故調查報告證實京日東大公司違規建設燃氣設施,未按標準設定安全設施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方某作為修建冷藏庫的負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方某在一審法院及本院審理期間雖表示認罪,但關於自己不是負責人、沒有決定權的辯解,實際上是否認了關鍵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故認為一審法院對方某的量刑並無不當,駁回方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方某,曾先後擔任京日東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長兼裝置部部長助理、裝置部部長、生產部部長兼裝置部部長、總經理助理(2019 年4 月辭職)。2006 年負責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建設工作,期間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組織本單位人員自行建設安裝燃氣設施,導致燃氣設施安全隱患長期存在;2018 年負責一期生產車間內新建冷藏庫建設,將部分管道、閥門等燃氣設施封閉在通風不良的場所內,且未設定通風、燃氣洩漏報警等安全設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0 年1 月23 日被順義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 月6 日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方某外,順義“12·3”燃氣爆炸事故的6名相關責任人此前亦已獲刑。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曾某某、馬某、郭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因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告人何某文、何某美、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分管領導:安全責任不是我的,我只負責工程部業務︱檢察院:那就去坐牢吧!

江蘇如東一家公司發生了爆燃事故,有兩名員工不幸身亡。在之後的調查中發現,事故的發生與不規範施工、安全監管不到位有直接關係。然而,相關責任人卻認為,自己只應該負責業務,不管安全。

因疏於履職,工程部副經理被控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7月5日,如東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做出解釋,除了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承擔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也會成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

某公司在廢水裝置作業時,發生爆燃事故,導致兩名員工死亡,經濟損失三百萬元。經調查瞭解,身為該公司工程部副經理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未嚴格執行公司裝置設施拆除移位等管理制度,施工前也未組織編制施工方案,且未落實好現場管理工作;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違規使用了電焊槍對法蘭與短接進行點焊,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為監火人,並未到場對李某某的違規動火作業進行監督,因此引發事故。

“安全責任不是我的職責,我只負責工程部業務。”在接手該起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之初,張某某對公安機關指控其承擔事故領導責任很不服氣。

檢察官向他指明,按照相關法律及公司規章制度,工程部作為公司裝置設施拆除、轉移的主要部門,應該負責制定拆除方案、進度計劃和落實現場管理的工作;對於拆除裝置,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風險評價,及早做出預防措施,並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制定詳細的拆除方案和實施計劃,最後報經批准後方可執行。但在此次發生的安全事故中,工程部沒有制定預案,只是與施工單位進行口頭交代,也並未給出具體的施工方案,再加上施工人員的違規操作,才造成了事故的發生,因此作為具有管理職責的負責人應該承擔事故相應責任。

在認真聽取了檢察官的意見後,張某某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責任,於次日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如東檢察院決定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其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日常監管工作不到位、執法監督工作不到位都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每個人都要在自己的崗位上履職到位,才能確保安全生產。

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以下典型判刑案例,淋漓盡致的詮釋一句話:安全責任是全體人員的,管不好是要坐牢的!

緊急提醒:新《安全生產法》已生效!案例詮釋“三管三必須”!

《安全生產法》已正式生效,《刑法》修正案的實施,2021年起,對於嚴重違法行為,即使未發生安全事故,也將追究刑事責任!用倒逼機制,促使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安全生產責任是主要負責人的,直線管理人員的,全體員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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