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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 五起交通事故案例

、2021年8月27日22時58分,在河南省許昌市陽光大道家家福夜市廣場院內,王某某醉酒後駕駛小型越野客車由北向南倒車時觀察不周,與葉某某停放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抽血檢測,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5。77mg/100ml。

王某某其行為造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ニ條第二款 飲酒、服用國家管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機動車。”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承擔全部責任。

許昌交警提醒

: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嚴禁酒後駕駛,許昌交警將持續開展對酒駕交通違法行為的集中查處。

、2019年03月04日14時23許,袁某某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KE***8的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鄢陵縣花海大道與北代線交叉口西2公里處時,被鄢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查獲。因袁某某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經鑑定,袁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270。7mg/100ml,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2020年04月08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鄢陵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零十五日(未執行),並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罰金已繳納)。

2020年06月13日20時40分許,袁某某在吊銷駕駛證後又駕駛豫KE***8小型轎車沿鄢陵縣翠柳路由北向南行駛到柏梁鎮馬莊村路段時被鄢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袁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82。87mg/100ml,系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袁某某系無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其拘役二個月零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被告人袁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建議合併執行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6000(其中18000元已繳納)。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許昌交警提醒

: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嚴禁酒後駕駛,許昌交警將持續開展對酒駕交通違法行為的集中查處。

、2021年02月07日21時20分,陳某某駕駛豫A6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許昌市建安大道與學院路交叉口時,涉嫌實施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2021年2月7日22時35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決定給予陳某某行政罰款1000元整,駕駛證記12分,暫扣六個月,駕駛證B1降為C1證的處罰。

許昌交警提醒

: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嚴禁酒後駕駛,許昌交警將持續開展對酒駕交通違法行為的集中查處。

四、

2021年5月4日12時55分許,程某某醉酒後駕駛豫SBA311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河南省禹州市方山鎮道路西下莊村和諧山莊飯店門口倒車時,與行人張子恆相碰,造成張子恆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2。69mg/100ml。

許昌交警提醒:

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嚴禁駕駛員駕駛車輛超速駕駛,許昌交警將持續開展對超速駕駛交通違法行為的集中查處。

五、

2021年07月03日03時20分許,一大隊民警在許州路巡邏中發現一輛沿許州路由南向北號牌為豫KRY**5的小型轎車形跡可疑,示意該車輛停車接受檢查,在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該男子滿身酒氣,於是用酒精呼吸測試棒對該男子進行了酒精測試,酒精測試棒顯示該男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為進一步調查取證,民警把該男子帶至許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一交通執勤大隊接受調查,經酒精呼吸測試儀的測試該男子的呼吸酒精測試值為47mg/100ml,達到飲酒駕駛標準。

該男子因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你作出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1000元的處罰,現已執行完畢。

許昌交警提醒:

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嚴禁酒後駕駛,許昌交警將持續開展對酒駕交通違法行為的集中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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