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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港這個做印刷的被判刑

用地溝油、亞硝酸鹽……

甚至在食品中新增罌粟殼?

這類行為構成了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是,既不生產食品、也不賣食品,

只是生產印刷包裝材料

也能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龍港這個做印刷的被判刑

近日,龍港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一審以被告人黃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龍港這個做印刷的被判刑

案情回顧

2019年9月,被告人黃某某瞭解到王某(已判決)有一“保健品”需要製作包裝材料,於是透過微信聯絡上王某,表示自己可以為其印製包裝材料。收到王某提供的樣品後,黃某某發現該“保健品”包裝上除產品名稱與功能介紹等內容外,並無生產許可標識。

被告人黃某某

當時我也發現了王某生產“保健品”應該是沒有經過許可,不能銷售的,可能對人體存在危害,但為了錢,我還是選擇鋌而走險,抱著僥倖的心理幫他印製了“保健品”的包裝。

於是,被告人黃某某明知該“保健品”未獲得生產許可且有可能對人體有害的情況下,仍為王某印製包裝材料。經查,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間,該“保健品”包裝材料銷售金額達293500元,被告人黃某某從中非法獲利共計2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明知他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仍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綜合本案,被告人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具有坦白情節,又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減輕和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Q1:

黃某某僅是印刷製作產品包裝,既沒有參與產品生產,也沒有參與產品銷售,為什麼會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呢?

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本案被告人黃某某雖然沒有直接參與“保健品”的生產銷售,但

他在明知王某生產的“保健品”系對人體有害的情況下,仍為王某印製包裝材料

的行為,屬於上述規定中的“提供食品相關產品”,已經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Q2:

那我在接印刷單子的時候,只要產品具有生產許可證明,就不會不小心觸犯法律了吧?

答:

不一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對方

生產的是假冒偽劣產品,未經識別隨意印刷包裝,也有可能構成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

法官提醒

我市印刷包裝企業眾多,經營者在接包裝、印刷業務時,要提高警惕,面對食品包裝業務,要向對方索要食品生產許可等材料並做好備案;另外,面對品牌包裝業務,務必向對方索要品牌授權書,並及時簽訂合同。一旦知道對方的產品存在侵權、對人體有害、未獲生產許可等問題,要第一時間停止生產並向有關部門如實反映情況,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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