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歷史/ 正文

79歲阿伯在海豐老橋頭附近遭遇"仙人跳",按摩時被搶走一金戒指

廣東省海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海檢刑訴〔2021〕237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2421196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湖北省荊州市江陵縣**鎮**村**組**號。因犯盜竊罪,2003年9月18日被福建省仙遊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2005年10月20日刑滿釋放;因犯搶劫罪,2006年9月13日被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0年4月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搶奪罪,2021年4月21日被海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經本院批准,次日被海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海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譚某某、劉某甲涉嫌搶奪罪,於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3月17日8時許,被告人譚某某駕駛共享電動車搭載其妻子被告人王某某從租住的海豐縣海城**路**巷**號出發,到達海豐縣海城鎮老橋頭,期間被告人劉某甲也到來。被告人王某某在老橋頭附近以按摩為由將劉某乙(男,1942年*月*日出生)帶至被告人譚某某、劉某甲和康某某(在逃)等人事先租的海豐縣**鎮**巷**號旁小巷子裡一出租屋,被告人譚某某、劉某甲等人在附近望風,被告人王某某在按摩過程中乘劉某乙不備,將劉某乙戴在手指上的一枚金戒指(價值4048元)取走離開現場,劉某乙發現馬上追趕,但未能追上即報警,被告人譚某某、劉某甲等人在現場確定劉某乙已報警即離開現場。

2021年3月19日,被告人譚某某、王某某在廣東省廣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4月20日,被告人劉某甲在廣東省惠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鑑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譚某某、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譚某某、劉某甲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為有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譚某某、劉某甲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譚某某、劉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 鄭致勝

2021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譚某某、劉某甲現羈押於海豐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光碟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絡我們刪除

RECOMMEND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