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公號:檢察日報正義網
近日
“無病女生被推上手術檯”一事
引發廣泛關注
未成年人能否單獨就醫?
醫生救治未成年人時有何規定?
遇到“持刀行醫”該怎麼辦?
檢察官又能提供什麼幫助?
正義君特別邀請了兩位嘉賓
為大家答疑解惑
Q1:未成年人到醫院就醫時,需要直系親屬或監護人陪同嗎?朋友陪同可以嗎?是否區分緊急與非緊急的情況?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到醫院就醫時,需要
近親屬
陪同。
0~8歲的患者,必須由近親屬陪同就醫。8~18歲的患者,被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遇重大疾病,我認為,有必要在直系親屬或監護人的陪同下進行。
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患者,以自己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民法典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是否區分緊急情況這一問題,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相關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相關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相關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相關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Q2:當發生“無病造病”“小病大治”等情況時,醫生會面臨什麼處罰?相關依據是什麼?所處的醫療機構要擔責嗎?
當有違醫風醫德的情況發生時,涉事醫生可能面臨的處罰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等。
執業醫師法中對此有明確規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醫生出現問題中的情況時,所處醫療機構是一定要承當相關責任的。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四十二條相關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八十三條相關規定,醫療機構有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情形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Q3:發現醫院散佈虛假醫療廣告、亂收費、術中加價等行為時,應該如何維權?
如果就醫過程中遇到上述情況,可以向衛生行政機關投訴、舉報。這個機構有嚴格的處理程式。
醫院也有相關部門,如醫務處、醫患辦公室等,受理患者投訴維權。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
《衛生行政處罰程式》
(1997年6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3號釋出)第十四條相關規定,衛生行政機關對下列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做好記錄:(一)在衛生監督管理中發現的;(二)衛生機構監測報告的;(三)社會舉報的;(四)上級衛生行政機關交辦、下級衛生行政機關報請的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
Q4:能否提供一些安全就醫提示,例如如何識別正規醫院、哪些憑據要留存好?
只要是有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的,都是
正規醫院
。
查詢醫院是否正規,可以先在醫院所在地的衛健委網站上(如北京市衛健委網站)進行醫療機構和執業醫師的查詢。
關於票據的問題,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我認為,重要憑據包括病歷資料、門診、住院、檢查報告單等繳費的發票一定要留存好。主要目的是
證明醫療關係的存在
。
Q1:未成年人在就醫過程中,一旦遇到“持刀收費”的情況,該如何應對?
首先,不建議未成年人在沒有監護人陪同的情況下單獨就醫,尤其是在需要進行手術等重大醫療活動時。
其次,倘若在就醫過程中不幸遭遇“持刀收費”等情況,未成年人切莫慌亂,應當保持冷靜。此時要秉持
“生命和身體健康大於一切”
的理念,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與不法分子周旋。如可以欺騙不法分子,佯裝配合、贏得時間,伺機尋找機會逃離或尋求幫助。
在此過程中,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要注意保留相關被侵害或者挾持證據。一旦脫離險境,要第一時間報警,並及時聯絡父母或其他值得信任的親友。
Q2:當未成年人在就醫時遇到不法侵害,“圍觀群眾”、醫生是否有義務援助?
就普通“圍觀群眾”而言,法律倡導進行援助,但一般不認為其負有救助義務。
但醫生作為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員,若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這就是大家熟知的“強制報告”義務。這裡的義務是
法定義務
,簡言之就是
“報告免責,不報告追責”
。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一條相關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Q3:當相關行政部門對民營醫院監管不到位時,檢察機關如何履行監督職能,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辦案中發現相關行政部門對民營醫院監管不到位的情形時,可以透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相關部門切實履職。
若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督促、支援其提起訴訟。若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並涉及公共利益的,檢察院有權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對相關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百零六條相關規定,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援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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