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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拉拉涉事司機被批捕,平臺監管缺位亂象待解

3月3日,長沙市高新區公安分局釋出了“關於周某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況通報”。通報顯示,3月3日監察機關批准逮捕周某春。

案情還原中,有幾個關鍵點導致雙方出現矛盾。2月6日當天在履行搬家訂單時,周某春在詢問使用者車某某是否需要付費裝車搬運服務、卸車搬運服務時被拒絕。途中周某春為了節省時間提前搶接下一單業務,並更改了行車路線。在車某某提出車輛偏航時,周某春並未理會同時表達出對車某某的不滿。車某某離開座椅並將身體探出車窗外時,周某春並未採取語言和行動制止,也沒有緊急停車。

事件中,司機因為使用者拒絕付費服務而心生不滿,隨後雙方因為偏航問題未溝通導致使用者跳車釀成悲劇。國際新經濟研究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鄭磊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司機希望透過提供其他服務獲得更多收入,與客戶希望節省開支的願望產生了矛盾和衝突,這起事件中低價是一個導火索。

在雙方發生矛盾時,扮演“中介”角色的貨拉拉並未及時監測問題,而是處於隱身狀態。事件發生後,貨拉拉在2月24日表示,平臺存在多處問題需要整改:其一,安全預警缺失;其二,產品安全功能不完善,在跟車訂單的行程錄音等問題上存在關鍵缺失;其三,跟進速度慢。

貨拉拉-司機版App《App資訊服務協議》顯示,貨拉拉僅為運輸服務提供方與運輸服務需求方提供中立、獨立的第三方資訊中介服務,與司機方不存在任何掛靠、僱傭、合夥、合資或其他關係。

那麼貨拉拉在本次事件中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北京雲嘉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貨拉拉與貨運司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或勞務關係,貨拉拉作為平臺為託運人及承運人提供資訊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其法律性質屬於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貨拉拉作為貨運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趙佔領認為,根據目前警方通報情況來看,在此事件中貨拉拉沒有盡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該對於女孩的死亡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具體包括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根據電子商務法,電商平臺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考慮到因貨拉拉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已經造成消費者死亡的嚴重後果,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貨拉拉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女孩死亡,應對死者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這一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是貨運平臺沒有承擔相應責任。趙佔領表示,交通部在網約車管理辦法中規定網約車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但是目前國內沒有法律規定貨運平臺承擔類似的承運人責任,這也是貨運平臺未能像網約車平臺那樣採取非常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的重要原因之一,這一事件說明對貨運平臺的監管也應該加強。

在平臺職責上,趙佔領認為貨拉拉作為平臺應該採取更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對司機應該進行准入前的背景調查,對於車輛應該設定准入門檻、確保車輛處於正常狀態,在行程中進行錄音或錄影,對於車輛多次偏離導航路線時應該及時介入等等。

中介模式也導致了貨拉拉在事件發生後的緩慢反應。鄭磊認為,問題核心在於平臺認為自己只是中介,對雙方交易過程不承擔責任,這種做法在網際網路環境下是不合理的。長期而言,如果經營者依賴這種簡單的“建個網站,做個APP,就能賺錢”的思路,交易雙方必然會發生很多爭執。其他相關事件的經驗表明,這種簡單模式的網際網路交易撮合平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平臺只提供簡單服務獲取小額盈利,不能滿足客戶日益提高的對服務質量的要求。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盤和林表示,隨著市場玩家的增加,城配行業最終還是會迴歸服務,貨拉拉應改善自身的服務。如果一直是中間商,不做任何改變,不重視使用者服務,路會越走越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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