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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酸!17歲少女獨自生下嬰兒,父親去世,她卻在17歲無法承受的痛

心酸!17歲少女獨自生下嬰兒,父親去世,她卻在17歲無法承受的痛

或許多年以後,小云(化名)才會明白,她17歲那年的舉動,將會是生命中無法承受的痛。

2020年2月29日下午,內蒙古包頭,窗外依然寒冷。小云在一自建房內,忍著分娩的劇痛,獨自一人誕下一名嬰兒。她甚至來不及多看孩子一眼,便用剛剪斷臍帶的剪刀,結束了親生骨肉的性命。

讓人不可思議的是,直到悲劇發生,小云的家人無人知曉她懷孕生產的事實。

小云3歲時,父母便離婚了。此後她跟隨父親生活,再未見過母親。但其父常常在外打工,從小學起,小云便開始住校生活。在本該享受家庭、親情溫暖的年紀,她早早地學會了與孤獨作伴。

2018年,16歲的小云進入當地一所職業學校就讀。同年11月,她在校外打工兼職時,認識了年齡相仿的小林(化名)。隨後,二人開始交往,併發生關係。這段感情維持了半年左右,2019年6月後,小云將小林微信刪除,電話拉黑,雙方再無來往。

不久後,小云發現自己懷孕了。她曾嘗試去醫院打胎,但由於尚未成年,醫院不予進行“人流”。眼看著一天天隆起的肚子,小云只能穿上厚衣服,盡力掩蓋著。父親偶爾見她,也並未發現異常,只是認為女兒長“胖”了。

懷孕後,小云獨自承擔著一切。她沒有孕婦應有的照料,沒有產檢,甚至沒有人訴說。最後,她選擇了用最極端的方式,來面對嬰兒的呱呱墜地。

2020年12月,小云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庭審前,小云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她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十分後悔。小云的辯護人稱,她突然分娩,沒有任何心理準備,又害怕被人發現(懷孕生孩子),從而失去理智。

該案未當庭宣判。庭審後,審理此案的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社群矯正法》等有關規定,向小云居住地、戶籍地兩個區的司法局傳送“委託調查評估函”,委託司法行政部門對小云對所居住社群影響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

心酸!17歲少女獨自生下嬰兒,父親去世,她卻在17歲無法承受的痛

▲包頭市中院下發的委託調查評估函

小云的父親日前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小云居住地的包頭市昆都侖區司法局,以小云和父親所居住房屋不是自有房屋等理由,對小云作出不予接收社群矯正的評估結果。小云戶籍所在地的包頭九原區司法局以人戶分離等為由,也不同意接收。

包頭市司法局社群矯正科相關負責人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社群矯正法》,法院“判緩”前,可以委託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做社會危害性評估。但社會危害性評估,不會影響法院的判決。

小云的父親表示,自己作為父親深深自責的同時,還是希望能夠對女兒從輕懲罰。

父親的自責:

如果早進家門十幾分鍾,悲劇可能不會發生

小云的父親清晰記得,自己2020年2月29日下午幹完活回家,推開門的那一幕。

“地下都是血。”於是,小云父親拿來拖把,去拖地上的血跡。拖完洗拖把時,他發現衛生間洗拖把的桶裡有一個嬰兒。

隨後,小云的父親轉身從衛生間出來,發現女兒躺在床上,一動不動,已經休克。他立刻撥打120,將女兒送往醫院。

途中,小云的父親向醫護人員說明尚有一名嬰兒在擦地桶的汙水內。此後,醫護人員撥打110報警,公安人員到現場後發現了嬰兒。

起訴書顯示,當天16時至18時許,小云在包頭市昆都侖區一自建房內自行接產一名嬰兒,因害怕被發現遂使用剪刀剪下嬰兒頸部,後又將其放入衛生間擦地桶的汙水內。

經鑑定, 該嬰兒為女性,生前被他人銳器傷及頸部,致其死亡。

2020年3月3日,小云從醫院出院。出院診斷為其正常分娩,產後出血至失血性休克。

出院後,小云接受警方調查時承認,自己將剛出世的孩子殺害,原因是害怕被別人發現。

2020年5月9日,小云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批准逮捕。

當問及小云父親,女兒懷孕為何不知情時?小云父親稱,自己作為男人,也不太好問女兒生理上的變化。“我就是有一次看見她,就問你咋這麼胖了?她也不說。”

他補充道,當時是冬天,她穿棉衣,自己也沒多想。“我還說胖了你就趕緊減肥,還跟她(女兒)說過這話,你看看(我)多傻!”

小云的父親嘆息說,如果早進家門十幾分鍾,悲劇可能不會發生。“說起來我的失誤可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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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01

心酸!17歲少女獨自生下嬰兒,父親去世,她卻在17歲無法承受的痛

▲起訴書02

辯護人的聲音:

小云發現懷孕後曾去打胎,因為未成年醫院未給其做手術

由於涉及未成年人,2020年12月,該案在包頭中院不公開審理。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小云犯故意殺人罪。同時,檢方也指出,小云犯罪時系未成年人,適用刑法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小云的辯護人稱,小云在校外兼職打工的過程中認識了所謂的小林,兩人談男女朋友後小云被哄騙和其發生了關係。直到本案案發透過公安機關的調查,被告人才知道小林的真名叫田某某。

辯護人表示,兩人分手後小云發現懷孕心理非常恐慌,自己悄悄去醫院打胎。由於是未成年人醫院不給做手術,也不敢和家人說,在此期間揹負了巨大的心理壓力,在家突然生產分娩,也沒有任何心理準備。面對突然生產這一事實,在身體極度虛弱的情況下無法理智的應對又害怕被別人發現,從而採取了極端的方式殺害剛出生的嬰兒。

同時,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是一個涉世不深的未成年少女,缺乏法律意識,實施犯罪行為是臨時起意而非預謀實施。相對來說主觀惡性較小,現在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觸犯了法律,自己也非常後悔,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請法庭在量刑時這些情節予以考慮。

據悉,該案未當庭宣判。日前,小云的辯護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該案法庭正在合議中。

庭審之後,法院給司法局下達委託調查評估函

司法行政部門:評估不會影響判決

“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是可以判緩(刑)的。” 小云的辯護人說。她也向紅星新聞記者證實,庭審後,包頭中院給小云的居住地、戶籍地兩個區的司法局下了委託調查評估函。

小云的辯護人介紹,因為判緩刑需要走這個程式,但最終兩個區都作出不能對小云接收進行社群矯正的評估結果。

對此,2021年3月18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包頭中院審理此案法官。對方表示案件正在審理中,不能透露相關情況。

對於小云父親提出的關於其居住地和戶籍地都不願接收女兒進行社群矯正的說法,紅星新聞記者分別聯絡了小云居住地的包頭市昆都侖區司法局和其戶籍所在地的包頭市九原區司法局。

昆都侖區司法局相關負責人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之前的評估完全按照法定程式辦理,只是給法院判決提供一個參考,法官會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做出判決。“如果是‘實刑’,那麼跟我們不存在關係,如果是判處矯正,移送到我們這,我們履行監管責任。”

九原區司法局相關人員則表示,社群矯正是以居住地管理為原則,小云現居住地不在該區,故沒辦法接收。

對於此案,包頭市司法局社群矯正科相關負責人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社群矯正法》,法院“判緩”前,可以委託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做社會危害性評估。這個意思是可做可不做,但因為該案比較複雜,為了穩妥起見,委託小云的居住地和戶籍地兩個區的司法局都做了。

據查,《社群矯正法》第十七條規定,社群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時應當確定社群矯正執行地。社群矯正執行地為社群矯正物件的居住地。社群矯正物件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確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

上述包頭市司法局社群矯正科負責人介紹,小云戶籍地雖然在九原區,但她常年不在那裡住,因此社群矯正執行地不適合為九原區。而在法院下發委託調查評估函後,相關評估人員去小云居住地昆都侖區當地的派出所、居委會、辦事處、鄰居家等調查,還去小云家裡實地檢視,認真且符合程式得出了評估結果。

該社群矯正科負責人透露了其中的細節。“昆區辦事處就不同意,出了一個(材料),說是因為這個孩子能把自己的孩子殺了,那就是有點偏激,不太適合在社群。一個是不好管理,一個真的是隨時有可能危害鄰居什麼的。”

該負責人補充道,小云父親向市司法局反映上述問題後,市司法局派專人去調查了,認為兩個區的評估都是按時、按標準上報的,確實沒有問題。

同時,該負責人表示,法院委託司法行政部門對小云進行社會危害性評估,不會影響它的判決。“法院是可以委託評估,也可以不委託評估。評估其實對(小云)是否判緩作用微乎其微。”

專家:

社會危害性評估需客觀判斷 可委託第三方社會組織評估

對於此案,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助理、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在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表示,從實踐情況看,可能沒有多少社群願意接受有犯罪行為的人到社群進行矯正,一方面可能是安全顧慮,另一方面擔心會增加社群協助管理負擔。

彭新林介紹,社群矯正本就是將符合社群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群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依法協助社群矯正機構做好社群矯正工作,協助矯正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這是其法定義務。至於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會有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調查評估,需要進行綜合判斷,要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係、一貫表現、犯罪原因、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社群意見等進行調查瞭解、全面評估,形成評估意見,不能簡單地以社群是否同意接收為標準。

未成年人犯罪後要如何重新迴歸社會?

專家:要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各方都應參與到監督管理、教育幫扶中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於旭坤在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小云犯罪時尚未成年,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同時,按照《社群矯正法》規定,社群矯正決定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社群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群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這也意味著法院可以委託司法所等社群矯正機構或者第三方社會組織進行上述評估。且該調查評估並不是結論性的,只是提供意見參考,最終還需由法院作出決定。

“如果小云被判緩刑,接受社群矯正。除當地的社群矯正機構以外,居委會、包括小云的父親等監護人,以及當地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都要參與到對她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中來,幫助她認識改正錯誤,不再犯罪,儘快融入社會。” 於旭坤說。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裡贊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建立健全犯罪未成年人持續矯正機制的建議》。

裡贊在建議中寫道,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的各部門應儘快統一制定工作規範,特別是針對不捕不訴、緩刑假釋及監外執行涉罪未成年人的矯正出臺統一的程式性規範和認定標準,進一步明確專門學校、普通學校、家庭教育、社群跟進等矯正工作內容。同時,建立專人跟蹤機制,設立專人和專項資金,對每個涉罪未成年人進行跟蹤瞭解,如發現不良行為或違反社群矯正法相關規定的,及早通知相關部門予以處置,從而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

如今,小云仍在看守所羈押,等待法律對她的最終裁決。

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

編輯 柴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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