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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丨16種開具"不徵稅發票"的情形及相關增值稅納稅申報問題

實務中所稱的“不徵稅發票”,源自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3號)的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的第(十一)項規定: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專案”,用於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同時還規定: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專案”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至今,編碼6開頭的“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專案”的下設子目,對應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已有16項:

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

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預收款

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604:代收印花稅

605:代收車船使用稅

606:融資性售後回租承租方出售資產

607: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

608:資產重組涉及的土地使用權

609: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

610:有獎發票獎金支付

611:不徵稅自來水

612:建築服務預收款

613:代收民航發展基金

614:拍賣行受託拍賣文物藝術品代收貨款

615:與銷售行為不掛鉤的財政補貼收入

616:資產重組涉及的貨物

納稅人開具符合規定的上述“不徵稅發票”時並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對應的銷售額自然也就無需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中體現。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的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為此,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開具編碼為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預收款”的“不徵稅發票”所取得的預收款,雖不需要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中填報,但需在所屬申報期填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按3%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再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規定的預徵率(一般計稅2%;簡易計稅3%)預繳增值稅。

因此,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取得預收款,開具編碼為612“建築服務預收款”的“不徵稅發票”時,對應的預收款雖不需要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中填報,但需在所屬申報期填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按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綜上,“不徵稅發票”是納稅人收取款項但並未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而開具的發票,納稅人開具“不徵稅發票”後,除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取得的預收款和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取得的預收款,需透過《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進行申報以外,其他的不徵稅專案所取得的對應款項,均不需要在所屬申報期填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若系統出現與開票系統比對不一致的提示,納稅人可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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