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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古多征戰 戰爭間隙除了屯田墾戍 還為草原帶來些許繁華

長城似一道銅牆鐵壁將中原王朝和塞北隔開,在長城內外,以中原漢族為首的黃河文明與塞北少數民族為主的遊牧文明在此常年征戰,你來我往。偶有戰爭停息,好不容易草原在這個間隙時想休養一下精氣,但內蒙古這片神秘的土地仍然備受歷代王朝的關注,他們不斷從內地越過長城,在內蒙古進行屯田墾戍,為原本荒蕪的塞北邊疆帶來些許繁華。

內蒙古大草原自古多征戰,在戰爭結束後的太平日子裡,歷代中原王朝都會在內蒙古進行屯田墾戍,從秦漢到晚清,基本沒有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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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秦朝,秦始皇以拜爵方法,一次就將三萬戶人遷到北河、榆中等地(今內蒙古河套地區)墾戍。秦制規定,賞爵一級,即可蓋田百畝,益宅九畝。隨著拜爵人數的增加,北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逐漸發展起來,河套一帶很快變成了膏壤殖穀的農業區。

漢朝政府在北疆地區開展屯田活動,特別是河套、湟中、河西等地屯田規模較大,參加屯田的人數多達幾十萬,其中絕大部分是農業和手工業勞動者,有著較高的生產技術和豐富的勞動經驗。因此他們在開發北部邊疆的同時,也把先進的生技術推廣到內蒙古。僅河套地區年產的糧食不下四五億斤,使原來糧食很少的河套地區變成了農業和畜牧業都比較發展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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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96年(建安元年),曹操採納棗柢、韓浩的建議,於群雄內第一個推行屯田制,在許下大規模屯田。曹操在參與鎮壓起義軍的過程中,俘虜了大批黃巾軍民並擁有大量土地和耕牛,具備大規模屯田所需的條件。許下屯田的當年,得谷百萬斛,獲得巨大成功,於是曹操下令在各州郡置田官,隨處屯田積穀,屯田制迅速推廣到中原各地,每年收穫穀物千萬斛,解決了軍糧問題。

進入隋唐後,對北部邊疆地區的屯田活動仍很重視。隋文帝開皇三年(583年),就在塞北盛行屯田。唐朝繼續實行這一措施。據不完全統計,在臨近北部邊疆地區的河北道,有二百零八屯,隴右道一百七十二屯,關內道二百屯,每屯以五十頃計算,臨近北疆地區的屯田面積就多達31900頃。屯田收穫的糧食,不僅可以滿足戍邊軍隊的需要,且透過屯田活動的開展,使北部邊疆地區得到了開發。《新唐書》載述,貞觀年間突厥故地一部分地區已是“五穀豐登”,到了天寶年間,更是良田廣袤千里,一片禾菽彌望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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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建立後,北部邊疆地區實現了新的規模更大的開發,屯田面積達6400餘頃。今蒙古國科布多東南屯田每年得米20多萬斛。和林屯田年收穫9萬餘石。隨著農業的發展,畜牧業進步,已經開始用田禾作飼料,並貯存積草,以備牲畜過冬駝馬牛羊的數量大量增加。在元政府派往官員和內地商人的幫助下,北疆地區的手工業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人們學會了造船、製陶技術。

清朝的北部邊疆地區的經濟得到進一步開發。理藩院多次協助蒙古族人民建立常平倉,貯積糧谷,以備賑濟,其收放實數,每年秋後造具印冊報院,僅漠南蒙古今通遼、赤峰等三地26旗,就額存24、6萬多石,清政府還透過救荒,以及派人傳授生產技術,發放農具和

種籽

等措施,促進了北部邊疆地區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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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年間,康熙皇帝多次到北部邊疆地區巡視,還派大臣前往在可以耕種的地方發展農業,又不要影響畜牧業的發展。在農業方面,漠南蒙古地區形成了專門的農耕區域,許多蒙古人棄牧就農,往日龍沙雁磧地區,已經變得“築場納稼,煙火相望”。《御製詩初集》所記,康熙帝曾詠詩描述塞北農業的發展:“禾黍近來耕稼滿,煙鋤雲插遍新畲。試看屬國歡悞日,大漠墟煙處處生”。在畜牧業方面,牧放區開始打井,搭築牲畜棚圈,貯存過冬飼草,冬營地一般也固定下來。牲畜數量有了巨大增加。康熙皇帝曾對大臣說:巡行塞外,見牲畜瀰漫山谷間,歷行八日,猶絡繹不絕。

隨著農業和畜牧業的發展,商業和手工業也日漸興盛漠南蒙古地區出現了許多固定的商業點。燒鍋、當鋪、貨鋪日益發達。規模巨大的商隊時來時往。在一些地區出現了手工業作坊,以及專業分工較強的木匠、鐵匠和泥瓦匠。皮革業、釀酒業、榨油業、制粉業也都程度不同地得到了發展。隨著經濟的發展,一批商業城市相繼產生,漠南蒙古地區的的錫林郭勒盟多倫縣),人家鱗比,街宇相望;今呼和浩特市商賈叢集,人煙稠密。

內蒙古自古多征戰 戰爭間隙除了屯田墾戍 還為草原帶來些許繁華

中原與北疆的交往其實在秦漢時期就已經進行,這種交往為北疆地區帶來了繁華。中原內地的鐵器、銅器、陶器、繒絮、食物、金銀和其它生產生活用具,大量流入匈奴。北疆地區的各種畜牧和狩獵產品則流入中原內地。漢朝時修築道路,弛禁山澤,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物品莫不具備。隋唐時期,雙方互市,唐朝設立互市監,掌管內地與邊疆的交易,雖然互市監負責的是官方與邊疆地區的貨物買賣,但是一定程度上也為民間的交往創造了條件。

《全唐文》對此有描述,唐朝政府對於民間的貿易往來採取了比較開放的政策,規定商旅往來,興販貨物,任擇利潤,一切聽從,關鎮不得邀詰。於是內地的絹、茶、糧食以及生產生活用具,源源不斷地銷往邊疆,邊疆地區的畜牧產品、手工藝品則銷往內地。到了明朝萬曆年間,政府鼓勵北方各族人民與中原內地互市,以交換有無。

清朝統治者對內地和邊疆的民間往來也很重視。清廷規定互市要領取理藩院發給的院票,或地方衙門發給的路引,沒有憑據不得私相來往等。儘管如此,內地商人前往蒙古地區貿易仍然有增無減。晚清時期,全聚德、富盛永、大盛魁等商號在蒙古地區的設立,反映了內地與邊疆地區民間交往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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