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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後的夫妻財產協議,能否撤銷?

陳某與周某系夫妻關係。婚後,陳某與周某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方購買的房屋歸周某單獨所有,房屋所欠銀行按揭貸款本息由陳某償還,雙方購買的汽車歸周某單獨所有。同日,雙方在公證處就該份協議書辦理了公證,公證員詢問後雙方簽字公證。

本案中,經過公證後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還能否撤銷嗎?

公證後的夫妻財產協議,能否撤銷?

陳某與周某就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部分共同財產(房屋、車輛)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並做了公證,根據公證處詢問筆錄可知,公證時公證人員已經詢問雙方對協議內容是否清楚,是否自願並告知法律後果,雙方均無異議,簽訂協議書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書的內容僅為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並未違反法律規定,故該份協議書內容真實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公證後的夫妻財產協議,能否撤銷?

法官認為,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本案中,陳某和周某為夫妻關係,一方沒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利用了自身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其簽訂協議書,協議書內容也並未違反公平等原則,故主張撤銷雙方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不應支援。

公證說法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

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或未婚夫妻)雙方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製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

一是未婚男女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根據法律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我們通常建議有如下情況的夫妻當事人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婚前財產較多的;與他人共同持有財產的;婚後要實施分別財產制度的(如再婚者);創業舉債者等。這樣能夠有效預防糾紛、維護夫妻感情、促進家庭和睦、明晰財產權屬。

民法典集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地位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圖片來自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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