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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廷的土司承襲管理難題,對“米魯之變”的爆發有何影響?

“米魯之變”的原因、經過、結果都十分的複雜,有著深刻的社會歷史原因。

它起於米魯的個人權力慾望,以土司的承襲為主要焦點,牽涉土司之間的爭鬥,與明王朝地方官員的腐敗以及衛所的衰落形勢相結合,雖是特例,卻體現出當時的社會面貌。

事件展現出明初所做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與治理措施,

到明中葉實質上已經產生了一系列問題並難以維持。

明廷的土司承襲管理難題,對“米魯之變”的爆發有何影響?

明初,朝廷承繼並發展了元朝的土司制度。

以貴州來說,“明朝鞏固貴州統治後又建有新的土司機構,為了控制土官還健全了土司機構設定、承襲、朝貢和廢棄等措施。”

在此,主要了解明朝土司的承襲制度。“米魯之變”,起源於普安州土判官的“襲位之爭”。事實上明初便已規定土官的承襲必須要經過朝廷同意,需到京師受職,否則不合法,這是明朝控制土司的一種手段。“土官襲替必奉朝命,雖在萬里外,皆赴闕受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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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於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以及民族關係複雜等原因,

這種手段對於貴州土司來說並沒有持續多久。

如弘治十三年(1500)五月,就有官員奏稱:“各處土官子孫近年以來,當襲替者各令量出倉糧遙授以職。遇朝覲託故不來,遇聖節稱病不出,甚至恃強殺掠侵佔地方,蓋因不知朝廷恩威,遂積生驕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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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證明,朝廷針對土司襲替所訂立的規定,地方並未徹底施行,襲替者往往託故不行,朝廷只能令地方官員代為查明,這便埋下了爭襲、腐敗的隱患。對此曾有官員“乞行川廣雲貴等處,今後土官有襲替者,通免奈米,俱令照舊來京告襲,其朝覲不來,聖節不出者,一體提問治罪。”

並且朝廷針對土官爭襲有明確規定:“四川、雲南、貴州、湖廣、廣西等處土官,若地方有爭襲者,必由鎮守總兵、巡撫務委三司官督共同親勘,不許委託其他屬官,輾轉遲誤,以至夷情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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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至嘉靖年間,雲貴兩廣四川等處土官,依舊有十餘年不得襲者,吏部認為,這都是地方官員刻意避嫌,

怕招來怨恨所致,請求立刻嚴令地方官員辦理。

而後朝廷下旨:“土官的承襲與少數民族地區的穩定息息相關,今後有延緩不報者,經該各官及撫按官該部報名參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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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土官的襲替問題的確十分複雜,承襲過程往往一波三折,鑑於此,朝廷希望透過嚴格土官襲替條例來約束土官,

並藉由嚴格的懲處條例來加強對相關地方官員的管理。

然而諸多條例仍只是紙上之言,土官襲替依舊問題頻發,爭襲事件此起彼伏,土司襲替過程中出現的私相授受、支系不明的情況並未減少。

從米魯在相繼誅殺隆暢、適烏及隆珀(伯)、隆瑢(塔)後,還可以“自請襲為女土官”且“鎮巡官受魯賂,請宥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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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可以看出這一點。從承襲範圍來看,“其子弟、族屬、妻女、若婿及甥之襲替,胥從其俗。”可以看出,土司的繼承權範圍很廣,兒子、女兒、妻子、女婿、兄弟、侄子等都有繼承權。

總的說來“土官不實行任滿升遷,而是父子或妻妾承襲,子孫世世代代都是土官,屬一家一姓,從來不改。”

以承襲順序來說,若從官法,則為先親後疏,先嫡後庶。

男土官身故後,若有多子,應由嫡子承襲。“而以嫡子為繼,實為朝廷介入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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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四年(1525),“芒部土舍隴壽與隴政、支祿互相爭立,朝廷便欲以嫡故立壽。”

隆暢因年老患病後,也是令嫡子隆禮以代其職。如嫡死或從夷情等原因,才立庶子。當夫死無子或者是子年幼,便由妻妾承襲,所以女土官的出現實是偶然現象。

從“米魯之變”來看,隆暢的第一順位人首先是嫡子隆禮,其次便是其庶子隆珀(伯)及隆瑢(塔),再者才是隆暢妾米魯、適烏、適擦等。米魯想要成為隆暢的襲替人,就必須改變她不是第一順位人的情況。

明廷的土司承襲管理難題,對“米魯之變”的爆發有何影響?

於是在隆禮死後便有了“與阿保圍暢之妾及子於安南”“襲殺適烏及其二子”等事件。

關於土官襲替的問題,嘉靖年間朝廷曾作反思與總結,朝廷認為土官承襲之事自天順以來,情況不一、條例不一。

明廷的土司承襲管理難題,對“米魯之變”的爆發有何影響?

有赴京師襲替的情況;有獲承襲資格的人,預先造冊報告官府,只待親人故去便可起送的情況;有命令就地給予冠帶的情況;有因為地方災荒,讓襲替者交納糧食以備賑的情況;

有免去交納糧食,便可襲替的情況;有因地方不穩,免去赴京受職,卻仍需交納糧食的情況;有因功受賞,獎許襲替的情況。

這也反映了明時土官襲替確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之所以出現,是因為土官承襲的管理日漸混亂,種種複雜的情況導致條例紛繁複雜。

明廷的土司承襲管理難題,對“米魯之變”的爆發有何影響?

眾多條例有的是大臣一時的建議,有的是一時的權宜之計,

“以故條例紛紜,持循靡定,而貪險者得以為奸,非國體也。”

不少官員認為應該及時採取措施,“宜因續修會典之時,著為畫一之法。請得會同吏部,詳議以聞。”

此時,朝廷已經意識到正是沒有固定可供遵循的條令,所以貪婪冒險之人才能夠作奸犯科,這有礙國家之大本。

所以應該在趁續修《會典》的時候,將土官襲替的規定和制度統一。

明廷的土司承襲管理難題,對“米魯之變”的爆發有何影響?

依常理言,隨著時間的發展、經驗的不斷累積,土官襲替條例應愈加系統、完整、嚴格,然至明後期,貴州土官的襲替卻變得更加鬆散。

萬曆十年規定,土官襲替,仍俱令照舊赴京。

除非有特殊原因,如貧寒不能赴京等,將情況告知相關衙門,待查明後便可承襲。

明廷的土司承襲管理難題,對“米魯之變”的爆發有何影響?

萬曆十四年,貴州的土司承襲,直接免去了進京和入省的程式,只要“本地方查勘保結”即可。明初規定土官雖在萬里外,但必奉朝命,皆赴闕受職。

“必”“皆”等字眼也體現了朝廷態度的堅決。

隨著時間的發展,至明中期,土官襲替的問題逐漸暴露,明初的規定受到實際情況的衝擊。

明廷的土司承襲管理難題,對“米魯之變”的爆發有何影響?

為了繼續約束土官,朝廷規定襲替土官“俱來京告襲,若有不從,一體提問治罪。”朝廷採用懲處的方式勒令土官上京告襲,並對土官襲替出現的各種具體情況進行了分析,將土官襲替的規定和制度統一。

到了明後期,襲替者需上京告襲的規定越發鬆弛,先是列出了可不赴京的條件,後又直接規定貴州土官襲替可免去赴省入京。

明廷的土司承襲管理難題,對“米魯之變”的爆發有何影響?

從最初的“雖在萬里外仍赴京”變成了“貴州去京萬里本地查勘保結即可”。

這個變化的過程是十分漫長的,是在土官襲替問題不斷衍生而朝廷又無力遏制,是在規定條例、改進條例而又被不斷推翻的情況下不得已做出的改變,

而這個過程正是明廷土司承襲管理難題以及朝廷對此種流弊無可奈何心境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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