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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六大以球員名字命名的條款:羅斯造福後代,隆多最尷尬

NBA,這一世界上最專業、最商業化的聯賽之一,已經走過了七十多年,不僅是精彩的比賽、偉大的明星賽事,更是背後的商業合同條款,讓球員和球隊獲得最大利益。這些條款經過無數次地協商最後被保留下來,作為對球員和團隊利益的保障,聯盟才能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有些條款是用球員的名字來命名的,裡面含有許多有趣的故事,今天我們就按時間順序盤點下NBA六大以球員名字命名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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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伯德條款,大鳥伯德就是NBA歷史上的超級明星,當年的凱爾特人為了留住他,超出了工資帽的續約,最後這個條款變成了伯德條款。伯德條款適用於在一個隊效力超過3年的球員,這種情況下可以使用伯德條款。與其他球隊相比,球隊可以使用伯德條款超工資帽續約老將,薪金增長10。5%。與其他球隊相比給的合同更大,合同期限也超過6年,因此主隊可以更有優勢續約自家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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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休斯頓條款,2001年休斯頓和尼克斯簽下6年一億的大合同,但合同還沒有到期,休斯頓因嚴重膝傷不能繼續比賽並在2005年1正式宣佈退役。根據合約規定,紐約應該繼續付給休斯頓剩下的4000萬美元,因此,當年聯盟就為了緩解球隊陣容壓力,出臺了一條規定:一支球隊可以裁減任何一名隊員,而這名球員的薪水不會佔到球隊薪金帽,一項“赦免條款”。不過紐約並沒有裁減休斯頓,後期休斯頓也因這一條款給他帶來的負面影響而要求法官還給他一份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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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阿里納斯條款,2003年阿里納斯受限制自由球員,勇士只給了阿里納斯一份約490萬的伯德權合約,但是奇才給他提供了一份850萬年薪的合同,因此勇士留不下阿里納斯,只能任由阿里納斯加盟奇才,為保護母隊的利益,聯盟在2005年的勞動合同中補充了阿里納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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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佩頓條款,2005年,綠衫軍與老鷹進行交易,把佩頓交易到老鷹,之後,佩頓與老鷹達成買斷,並迅速與凱爾特人重新簽約。這個舉動激怒了聯盟,讓聯盟感到交易就像是兒戲,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聯盟制定了規則:在交易結束後再被裁減的自由球員,不得立刻和球隊續約,要等到30天以後再和原球隊簽約。30天期限也是賽季進行中的時間;如果是休賽期,則減少到20天。隨後,該規則再次被修改,球員無法在本賽季再與原球隊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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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羅斯條款,首先我們具體分析下什麼是羅斯條款,一名新秀,假如他在合同期內成為常規賽MVP,或者進入全明星首發,再或者入選最佳陣容(無論是第幾陣容)兩次,只要滿足這些條件,就可以觸發“羅斯條款”。因此,要觸發這個條款並非易事,這也是新秀為得到更高工資的動力,這個條款可謂是造福後代很多球員,提到羅斯,非常遺憾,雖然他已經達到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條款的高度,但我們仍然沒有看到過玫瑰的巔峰期,真是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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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隆多條款,2012/13賽季,由於傷病,隆多出戰38場就賽季報銷,但是在賽季助攻榜上,他以11。1次助攻的表現贏得了助攻王。這招致許多人的不滿,因為他出場次數過少,而被認為含金量不足。所以,聯盟對球員在資料評分中的規則進行了修正:球員必須參加70%以上的比賽,才能進入最後評選,若出場率不到70%(58場比賽),則總的資料還要除以70%才能進入最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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