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人指控被告人的侮辱、誹謗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自訴人所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雙方在微信中互相辱罵,不具備“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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