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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作出行政行為的告知和送達程式違法,是否一定確認違法或撤銷?

最高法判例:作出行政行為的告知和送達程式違法,是否一定確認違法或撤銷?

而經審查本案爭議的羅相仔鉛山林證字(2007)×××號“龍井”山場林權證及其林權登記申請表的內容權利依據欄、四至接界人、山林外業踏界勾圖員和踏查人員簽名欄均為空白,該林權證的頒發既未將1982年《批覆》作為權利依據來源,亦未按《批覆》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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