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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科技巨頭併購門檻美國反壟斷法面臨改革丨全球連線·科技早報道

提高科技巨頭併購門檻 美國反壟斷法面臨改革丨全球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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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Eric

英勇少年來到惡龍的巢穴,並用寶劍殺死了惡龍。坐在惡龍的屍體上,少年看著龍穴裡一地的金銀財寶,心中浮想聯翩。最終,他的頭上長出了犄角,背後長出了翅膀。屠龍少年變成了惡龍。

——《在緬甸尋找喬治·奧威爾》

最近,大型科技公司似乎也從當初突破傳統、勇於創新的“屠龍少年”,變成了監管層眼中扼殺競爭、破壞規則的“惡龍”。一場“反壟斷旋風”,已經席捲全球科技圈,尤其在中美兩國洶湧著。

這場旋風,不僅關乎科技巨頭的命運,也關係到海量普通使用者的利益。

前不久,蘋果在倫敦遭遇集體訴訟。原告方認為,在iPhone和iPad兩款產品中,蘋果對非IOS開發商收取30%的抽成費,涉嫌阻斷潛在競爭,且收費標準過高。

另外,原告方還認為,蘋果對非iOS開發商收取抽成費,商家有可能將價格轉嫁給消費者。言外之意是,蘋果的壟斷行為最後還是由消費者買單。

這已經不是蘋果第一次遭遇反壟斷訴訟了。上個月,歐盟首次對蘋果發起反壟斷訴訟,焦點也是30%的抽成費。如果敗訴,蘋果將收到營收10%的罰款,估計高達1777億元。

往前看,歐美國家對於科技巨頭的反壟斷調查,一直在持續進行,尤其在針對四巨頭——谷歌、

亞馬遜

Facebook

、蘋果。比如,2019年中美國眾議院開始調查四大科技巨頭的壟斷行為,此後一直到去年7月又舉行了若干次小規模聽證會,並在10月出臺反壟斷最終調查報告。

近段時間,反壟斷旋風也密集刮向了國內科技圈。

4 月 10 日,

阿里巴巴

因為實施“二選一”的壟斷行為,被罰182。28 億元。這是國內反壟部門針對科技企業開出的最大罰單。阿里被罰半個月後,美團也因為涉嫌實施“二選一“等壟斷行為被調查。

天價罰單對於阿里的負面作用,直接體現在5月13號釋出的財報上。財報顯示,受罰款影響阿里迎來上市後的首次季度虧損。

毫無疑問,反壟斷已經開始給科技巨頭們套上了緊箍咒,公眾們也紛紛鼓掌叫好。不過,拋開情緒從理性層面看,反壟斷的本質究竟是什麼?標準是什麼?最終要達到的目標效果又是什麼?這些都是必須想清楚的問題。

壟斷的本質和科技巨頭的壟斷花招

按照國內《反壟斷法》,壟斷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說白了,就是一個行業只有一個或極少數廠商,他們憑藉自己的市場支配地位,讓其他廠商難以進入行業。

從這個定義出發,壟斷天然地帶有爭議性。因為它本身就像一塊硬幣,存在正反面。

正的一面是,在某些特定行業裡,會出現自然壟斷,它會讓所在行業的運營更加高效。比如鐵路、電網等等。如果競爭過多,會讓行業運營效率降低,從而引發市場失靈。

反的一面是,某些行業裡的廠商憑藉自己的壟斷地位,打壓競爭對手、侵犯消費者利益,讓整個行業陷入非良性狀態。

這次主要討論壟斷“反”的一面。

從1890年美國透過世界首部現代反壟斷法——《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開始,全球範圍內的反壟斷物件,隨著時間推移不斷變化:

20世紀第一個十年,反壟斷物件是

石油

;第二個十年是房地產;三十年代是無線通訊和零售;最後十年到現在,則是網路計算機。

在去年四巨頭聽證會上,風光無限的科技大佬在議員審視和長槍短炮面前顯得唯唯諾諾。最後,美國眾議院反壟斷委員會主席大衛·西西林總結陳詞:

“從洛克菲勒到卡耐基,再到比爾蓋茨和四大科技公司,雖然產業變了,但壟斷巨頭的行為沒有本質變化。”

眾議院認為,四巨頭都存在壟斷行為,歸結到一點便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非法競爭,比如:

谷歌透過搜尋的主導地位,在搜尋結果中優先展示自己的產品和控制網際網路廣告來打擊競爭對手;

亞馬遜利用其最大線上零售商的優勢阻礙潛在競爭對手,打壓第三方賣家推廣自營品牌;

Facebook採取收購乃至複製競爭對手服務,來達到維持和擴大壟斷地位的目的;

蘋果控制著手機作業系統iOS及其執行的APP,從旗下平臺應用軟體開發者的銷售中抽取過多佣金。

事實上,近幾十年來美國反壟斷的核心點都落在非法競爭上,即限制大企業,然後由一批新的初創科技企業來衝破壟斷,從而恢復良性競爭的市場狀態。正是在這種前提下,谷歌、亞馬遜和Facebook等後浪,才得以憑藉各自的本事,超越微軟、IBM等前浪。

與美國反壟斷聚焦非正常競爭相比,國內反壟斷起步相當較晚,並且主要落到平臺內部的商家和消費者利益上。

要知道,在移動網際網路火熱的那幾年,美團收購大眾點評、摩拜單車,滴滴快的合併、攜程換股收購去哪兒等一系列併購案,並沒有經過嚴格的審查和批准環節。

按照反壟斷法領域學者張旭的統計,截至2018年6月30日,商務部反壟斷局無條件批准的經營者集中案件共計2142件,被禁止批准實施的只有兩件。同期,眾多網際網路企業版圖迅猛增長,體量急速膨脹。

近些年,國內科技巨頭利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壟斷的操作,愈演愈烈。比如,從2015年開始阿里就對平臺內商家提出“二選一”要求,即禁止商家在其他平臺開店或參加促銷活動,商家們不得不在權衡利弊後作出選擇。

又比如美團,一旦商家在平臺上入駐,就不能再入駐其他平臺,否則將予以下架處理,進入平臺黑名單。

阿里、美團實施的“二選一”行為,無疑極大壓制了電商、外賣平臺的正常競爭,侵害了平臺內商家和消費者的利益,影響了平臺經濟創新發展。

值得慶幸的是,國內的監管層已經注意到科技巨頭們擾亂市場的壟斷行為,大刀已經揮舞過去。

它們為何極易變成“惡龍”?

當反壟斷旋風越刮越大時,也有人感嘆當初Facebook、阿里等都喊著要創新,要衝破傳統企業的束縛。如今,自己卻成為當初那些打壓創新的“惡龍”。

原來一些公司,真的會變成自己曾經最討厭的樣子。

那麼回到最初,一個直擊靈魂的問題是:

為什麼科技企業相對傳統企業,更容易形成壟斷?或者說,為什麼它們極其容易在市場中佔領支配地位?

要知道,從市場體量上看,美國的四家科技巨頭都穩居各自領域的頭把交椅,遠遠甩開第二名:

Facebook處於全球社交龍頭地位,月活使用者24。1億;谷歌統治著全球搜尋引擎,在美國佔據86。4%的市場份額,在歐洲則是91。4%;亞馬遜控制著美國65%至70%的線上市場銷售額;蘋果不僅位居全球公司市值首位,而且憑藉封閉的iOS系統組建了一個龐大的APP王國。

聚焦到國內,阿里和

騰訊

的市場支配地位也早已穩固。新財富一篇文章《收割者:騰訊阿里的20萬億生態圈》指出:

“透過近年5000億-6000億元規模的投資併購,騰訊與阿里巴巴分別構築了10萬億市值的生態圈,5年間膨脹了10倍。”

深圳300餘家上市公司總市值11萬億元,阿里和騰訊的資本體量,已經能與一座一線城市匹敵。

為什麼傳統企業要花費數十年,數百年才能形成的市場支配地位,科技企業往往不超過十年能做到?

答案是:與傳統企業相比,科技巨頭壟斷的是資料,規模效應非常強大。

傳統企業在對外擴張時,往往上限比較低。比如製造業、餐飲業在進行規模擴張時,相應的原材料成本、管理成本都會同比增加,很難在短時間內形成壟斷。

相比之下,科技企業尤其是網際網路企業,由於天然地帶有網路效應,非常容易形成龐大規模,從而佔據市場支配地位。

所謂網路效應,是商家與消費者所依附的網路,隨著參與者數量的增加而不斷增加價值,甚至會呈幾何級數增長。比如,很多消費者在淘寶上購物是因為上面能夠挑選的商家和商品比較多,而商家看到淘寶上的消費者比較多,會選擇在上面開店。這樣一來,又會吸引大量消費者……。

如此演化下去,整個淘寶網路會在短時間內形成巨大規模。

隨著規模變大,商家和消費者的資料就會逐漸沉澱到平臺上。平臺利用資料,能更精準地讓消費者和商家進行匹配,由此讓平臺實現更大增長。這種利用大資料形成的使用者黏性,會讓平臺形成非常強韌的商業壁壘,其他競爭對手很難從中奪走一份羹。

而當用戶的黏性逐漸穩固後,平臺就可以做跨界。比如,阿里在做淘寶電商的同時,又孵化出了支付寶,緊接著後面的雲計算、本地生活、大文娛等等。整個阿里創造出飛輪效應,規模擴張的速度越來越快,天然地就會走向壟斷。

科技企業這種利用壟斷資料來進行規模擴張的特性,在傳統商業領域從來沒有出現過。所以,科技企業相對傳統企業更容易形成壟斷。

實際上,科技巨頭創造出的規模效應,並非一定是壞事。因為它能調動大量的社會的資源並且加快它們的流動,也能為消費者創造更便利的生活。

但是,如果科技巨頭利用它們的規模優勢壓制競爭、扼殺創新,將大量中小企業葬送在搖籃,那麼就是不利於整個行業的長遠發展。

他山之石:美國反壟斷史

目前,國內反壟斷的大潮正在轟轟烈烈拉開序幕,很多地方其實並不太成熟,比如反壟斷的目標應該如何實現?僅僅是罰款還是有其他途徑?

相比之下,美國的反壟斷早在十九世紀就開始了,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借鑑和思考。

翻開美國的反壟斷歷史,可以說一直在做“拆拆拆”這件事:

對壟斷企業實行拆分、重組。

19世紀末,洛克菲勒將標準石油打造成世界最大的石油公司,實現了前所未有的壟斷:控制美國95%的煉油能力、90%的輸油能力。

然而,當時有記者揭露了洛克菲勒非公平競爭、勾結政客和威脅工人等行為,輿論一時譁然,紛紛指責標準石油。1911年,美國最高法院依據《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將標準石油拆分為34家地區性石油公司。

19世紀末,全球經濟產業裡石油是主角。到了20世紀末,網路科技成為更耀眼的新星。

最近被出軌醜聞纏身的比爾·蓋茨,在那時候創辦了微軟,並開發出Windows系統。到了1995年,Windows系統已佔據全球超過80%的市場份額。然而,在瀏覽器領域微軟遇到了另一個強勁的對手——網景。

為了打壓網景,微軟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使用各種手段打壓網景,包括價格戰、抄襲等系列策略。最終,網景難以抵抗攻勢,被微軟奪走了90%的市場份額。

雖說贏得了這場商業戰,但微軟很快被美國反壟斷機構盯上了。1998年5月,司法部和20個州總檢察長聯合提出對微軟的反壟斷訴訟。這場訴訟引起全球關注,最終美國政府決定不再試圖拆分微軟公司,而是禁止微軟的搭售行為,同時要求微軟確保Windows軟體和非Windows軟體的相容性。

當Facebook、谷歌等科技巨頭崛起後,美國反壟斷機構對於微軟的擔憂,開始轉移到這些新星身上。

去年12 月 9 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簡稱 FTC)針對Facebook 發起反壟斷訴訟。訴訟原因是,Facebook 透過長達數年的反競爭行為,非法地維持了其在個人社交網路領域的壟斷地位。

隨後,FTC向美國聯邦法院申請,要求剝離Facebook旗下包括 Instagram 和 WhatsApp等在內的資產。當然,最後這項訴訟也無疾而終。

相對美國,國內的反壟斷目前大多以罰款為主,很少涉及到拆分。這跟反壟斷機構的組織架構和深思熟慮有關。

在2018年前,國內的反壟斷機構是“三駕馬車”架構——分別是發改委、商務部、工商總局三個系統。三個部門加起來從事反壟斷工作的人不超過100人。

2018年後,三個部門都一併併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屬部門。改制後,反壟斷部門的工作人員數量不升反降,反壟斷局裡10個處只有52個編制。相比之下,美國、歐盟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人員編制規模都達到千人以上。

換句話說,國內從事反壟斷工作的人員數量實在太少。要完成企業拆分這種龐大的工程,恐怕以目前的人員數還不夠。

當然,美國偏好的拆分,未見一定是最合適的反壟斷做法。它是一種相當激進的行為,是在其他方式完全無法制止巨頭壟斷的情況下才適合。

事實上,現在科技巨頭的生態圈越來越大,彼此之間互相關聯,如果蠻橫地拆分科技巨頭有可能會波及到整個行業。現在國際上主流的反壟斷做法不僅僅是拆分,還有明確科技巨頭的業務邊界,依據邊界加強管理,或者使用直接干預的手段遏制壟斷資本。

最終的目標是,讓科技巨頭能夠為整個行業帶來更高效的產品,同時中小企業也能健康地生存,整個行業處在一個良性狀態中。這才是中美反壟斷要達到的彼岸。

提高科技巨頭併購門檻美國反壟斷法面臨改革丨全球連線·科技早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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