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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這麼多年了很多國家依然沒法擁有核武器?

其實核武器並不難做。難的是合法擁有核武器。

為何這麼多年了很多國家依然沒法擁有核武器?

這是在國際法和國際秩序的約束之下的。現在有核武器的國家,基本上都是被既定事實所承認的。如果要頂著國際譴責和制裁去硬做核武器也不是做不出來的,例如我們的小鄰居不就有了核武器嗎?他們的科技水平也並不高吧?

這件事並不是科技門檻,而是國際公信力的門檻。主要是在於這個國家是不是簽訂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你如果簽訂了這個條約,而又去研製核武器,就會讓你在全世介面前失去公信力。而擁有核武器所帶來的好處,是抵償不了失去公信力的壞處的。

為何這麼多年了很多國家依然沒法擁有核武器?

在國際秩序中,大家都希望一個國家能夠說到做到。這也是任何國際公約存在的價值。

就目前而言,簽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國家已經是絕大多數國家了。這個起源於《羅素-愛因斯坦》宣言的條約本質上還是以“科學家要求廢止戰爭”為初衷點的。很多國家也為了國家安全的考慮簽訂了這個條約。例如我們是在1992年3月9日簽訂的條約,法國是在1992年8月2日簽訂的條約,至此聯合國的五個常任理事國都是條約的簽約國,五常之外的國家目前只有印度、巴基斯坦、南蘇丹和以色列沒有簽訂過這個條約,而我們的小鄰居則是在1985年12月就加入了條約(比我們還早),但是正在1993年就鬧著退出條約,鬧了兩次到了2003年就正式退出條約了。隨後他們就搞出來了一系列的核武器以及彈道導彈。

要說這件事就真不難吧?但是國際條約這件事吧,就是一個大家在面子上都要遵守的國際道德標準。可以說是一個國際上的普遍共識。就好像你不能脫了褲子去逛商場一樣。

只不過如果有的地方或者民族的文化傳統允許脫了褲子逛商場呢?你也不能真正地以我們簽了條約而制止這些民族習慣。這也就有了為什麼印度、巴基斯坦、南蘇丹、以色列都沒有簽約的原因,關鍵是他們不認同這個“普遍共識”,不認同的原因就多種多樣了。

到這裡大家可能會覺得《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給很多國家帶來的是各種限制,這就錯了。簽訂了這份條約,對於一個國家和平利用原子能是有極大的幫助的,締約國之間有義務做各種和平用途的核技術的轉讓和資源共享,這就對第三世界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有了強大的誘惑力。

所以說如果在烏干達興建了一個核電站,那麼這件事的起源也在《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中。

就武器而言,核彈需要極大的數量才可以滿足真正的戰爭需求,在現在看如果一個國家只有一枚或兩枚核彈,那麼他也只能是地區恐怖分子,而一個國家真正有上百枚上千枚核彈的時候才能叫做“對國際安全至關重要的負責任的大國”,這個門檻相當的高,而且研製核武器的視窗期早在80年代末期就關閉了,所以一些國家搞幾枚核彈是沒啥意義的。沒意義的事情為何要去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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