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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朋友圈掛簡歷”孰是孰非?

調查|“朋友圈掛簡歷”孰是孰非?

正值“金三銀四”招聘旺季,一則頗令人驚訝的新聞不脛而走。據相關媒體報道,杭州的郭女士應聘後,因臨時有事沒去入職,公司人事部的經理把她的個人資訊發到了朋友圈。記者陪她找過去後,對方道歉並刪除了朋友圈。該人事經理表示,這個崗位是急招崗位,他們給了郭女士很多的便利,但郭女士卻在入職前幾天拒絕了入職,其衝動之下發了朋友圈。針對這一熱議話題,求職者、人事人員、法律專家怎麼看?勞動報記者整合多方觀點並展開調查分析。

事件回顧:

應聘成功未入職 簡歷被“曝光”

據相關媒體報道,郭女士在3月9日成功應聘了某公司的產品經理崗位,按要求16日報到入職。這是一次很好的機會,但是因為紹興老家的房子在拆遷,家裡人忙不過來,需要她回家幫忙。百般糾結之下,郭女士不得不放棄這份工作,於是她在入職的前一天聯絡了人事部的陳經理,說明了自己無法入職的原因並表示抱歉。

既然還沒有辦理手續正式入職,按理說郭女士的做法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因此她也就沒有太放在心上。可是後來,她發現這位人事經理竟然將自己的簡歷和與自己的聊天記錄發在了朋友圈,還配上了一大段批評指責的話語,號召同行朋友去抵制她、封殺她。對此,郭女士十分生氣,認為對方是在有意“報復”。隨之她將此事曝光,並得到了眾人聲援。

事情鬧大後,洩露郭女士隱私的這位人事經理表示,這是一個急招崗位,郭女士已經面試透過又不來了,浪費了自己很多時間,自己是一怒之下才做出這樣的錯事,他向郭女士道歉並刪除了朋友圈。

關於該事件,公司人事經理具體是這樣迴應:“這個崗位是急招崗位,我們給了郭女士很多的便利,但是郭女士3月9日至3月15日都確認能夠入職,卻在入職前幾天拒絕了入職。”“因為郭女士不能入職,所以我發了幾條訊息,但是郭女士並沒有回我,我衝動之下發了朋友圈,但是僅其可見。”

當事人郭女士則表示:“我的確是入職前一天告知不能過去,但是我已經道過歉了。”“我這邊忙著弄別的東西,暫時沒有回覆是很正常的,然後刷朋友圈,就看到了人事發的我的個人資訊。”

各方熱議:

招聘的態度決定了公司的形象

正值招聘旺季,許多公司的招聘工作都如火如荼地開展。對於企業來說,應聘者失約肯定會帶來一定的損失,但僱傭與被僱傭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這位人事經理的行為顯然逾越了正常的處置之道。

就此事件記者採訪了多位人事人員及求職者,他們幾乎是一邊倒地站在了郭女士一方,認為此類事件暴露出部分招聘人員職業素養的缺乏。一位資深人事人員向記者表示,人事代表企業招聘是職務行為,“將自己的情緒帶到招聘工作中、公私不分,這種招聘過程中的‘不專業’肯定是有損企業形象的,後續帶來的惡劣影響非一句抱歉就能消除。”也有企業人事向記者直言,企業招聘到一個合適的人才確實不容易,“應聘者接受了offer卻臨時才說不來了,HR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保護求職者的個人隱私是最基本的工作職責,這種簡歷掛朋友圈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基本的職業道德。”

在社交平臺微博上,截至記者發稿前,該話題閱讀量達4。7億,討論量1。6萬。網友們的批評則更直接一些:“已經涉及侵犯隱私了,還威脅把帖子置頂。即便刪除了,也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的影響。”“沒簽合同,求職者是自由的,選擇不去就職,合法合理。”

專家觀點:

《民法典》解析“簡歷被掛朋友圈”

針對這一熱議事件,匯業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洪桂彬律師從《民法典》角度作如下解析:

郭女士應聘成功未入職是否違反誠信?

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誠實信用,這也包括在僱傭關係建立之初,任何一方違反誠信導致合同未能締結的,過錯方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本案當中郭女士確實收到了公司傳送的offer,其對公司傳送的郵件回覆內容為“收到,謝謝”,未明確表示是否接受offer。在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實際明確接受offer的情況下,難以證明郭女士存在嚴重違背誠信的行為。當然郭女士收到offer後不明確拒絕又不明確接受,這種模糊的狀態並不值得提倡和鼓勵,為雙方發生衝突埋下了伏筆。

個人簡歷、微信聊天記錄是個人資訊還是個人隱私資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民法典》同時規定,民事主體享有隱私權。

個人資訊與隱私的概念和載體存在交叉,但其屬性仍存在本質區別。前者重在“積極正當地使用”,保護的法益在於維護當事人對個人資訊的支配和自主權決定權,通常個人並不反對這些資訊的正當使用,有時還會積極予以公佈;後者則重在“消極防禦”,主要維護當事人生活安寧、不被侵擾的狀態,一般當事人不會主動公佈個人隱私資訊。本例中個人簡歷包含個人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這些對個人識別有重要意義的個人資訊,一旦洩露容易給個人安寧帶來隱患,涉及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等這些內容應同屬屬於個人資訊和個人隱私資訊範疇,在發生爭議時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如何救濟和主張。而涉及工作經歷、畢業學校、證件照等這些資訊則屬於個人資訊範疇,一般不納入隱私保護。

朋友圈設定“本人可見”是否侵犯隱私權?

本例中,公司人事將相關簡歷截圖、聊天記錄等發至朋友圈,但設定只有郭女士可見,除非本人進一步傳播,否則無法達個人安寧被侵擾的程度,難以認定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但是上述披露的個人簡歷、聊天記錄同屬於個人資訊範疇,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個人資訊同樣侵犯了當事人對個人資訊的自主決定權,屬於個人資訊領域的侵權行為,郭女士可以主張要求公司人事刪除朋友圈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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