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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浦東新區法規出爐,全文來了

原標題:首批浦東新區法規出爐,全文來了 來源:上觀新聞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浦東新區深化“一業一證”改革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9月28日透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28日

上海市浦東新區深化“一業一證”改革規定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透過)

第一條為了持續深化“一業一證”改革,推動政府審批服務向以市場主體需求為中心轉變,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浦東新區在市場主體註冊登記後深化“一業一證”改革的相關管理服務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一業一證”改革,是指透過最佳化審批流程和集中審批程式,將市場主體進入特定行業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的改革舉措。

第三條浦東新區深化“一業一證”改革,應當堅持需求導向,再造審批管理服務流程,創新制度供給;堅持系統整合,建立市場主體全生命週期整合服務機制,落實放管結合;堅持重點突破,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助力產業發展。

第四條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深化“一業一證”改革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深化改革的統籌推進工作機制。

浦東新區審批制度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一業一證”改革工作,開展改革滿意度社會評價,總結提煉改革創新舉措。

浦東新區有關審批部門依據職權或者接受委託,負責具體有關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查、決定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管等工作。

浦東新區行政審批局負責行業綜合許可證的具體辦理工作。

第五條浦東新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改革部署,編制“一業一證”改革行業清單。

對納入“一業一證”改革的行業,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牽頭管理部門和協同管理部門。牽頭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指導該行業“一業一證”改革中的審批、監管、服務等工作,組織制定統一適用於該行業的綜合許可細則,建立健全行業綜合許可全流程管理和綜合監管制度。

第六條浦東新區應當深入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開設“一業一證”線上專欄和線下專窗。申請人可以透過“一網通辦”平臺,查詢“一業一證”改革行業,獲取整合該行業全部准入條件的告知單和申請表,並進行線上辦理。

申請人的申請由浦東新區行政審批局統一收件後,各有關審批部門應當並聯審批、限時辦結,並由行政審批局統一製作、送達行業綜合許可證等文書。

第七條行業綜合許可證是“一業一證”改革行業經營活動涉及的多項行政許可的效力整合,是確認市場主體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獲得行業準營資格的證明。

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對行業綜合許可證的效力予以認可,對有關行業准入涉及的單項行政許可不再單獨受理、發證;在相關管理服務活動中,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單項行政許可證件。

第八條對納入“一業一證”改革的行業,浦東新區應當建立行業綜合許可證統一有效期制度。單項行政許可設定的有效期,整合為行業綜合許可證後可以取消或者延長。

行業綜合許可證所整合的單項行政許可變更或者失效的,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同步調整該行業綜合許可證的相應資訊。

第九條對納入“一業一證”改革的行業涉及的場所、裝置、人員、資金、管理制度等審批條件,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制,允許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書替代證明符合相關審批條件的材料,但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意識形態安全、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除外。

支援浦東新區探索實行基於“一業一證”改革的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

第十條對納入“一業一證”改革的行業,應當依託“一網統管”平臺,透過“雙告知、雙反饋、雙跟蹤”證照銜接機制和“雙隨機、雙評估、雙公示”協同監管機制,實行對市場主體全生命週期的動態監管、風險監管、信用監管和分類監管。

行業監管部門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業務系統對接和工作銜接,方便市場主體在公示資訊時一併填報經營活動的有關資訊。

第十一條浦東新區應當建立深化“一業一證”改革長效機制,針對行業綜合許可單軌制、行業綜合許可證統一有效期制度、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等改革舉措,結合改革創新實踐編制改革舉措清單,及時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本市建立與“一業一證”改革相適應的政務資訊共享機制。對納入“一業一證”改革的行業,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市場主體的許可、年報、處罰、信用、電子證照等資訊,及時、準確共享至浦東新區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填報。

涉及“一業一證”改革的市級相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完善相關業務應用系統,及時與浦東新區“一業一證”申辦系統對接,建立資料交換機制,保障“一業一證”改革的深化實施。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對浦東新區深化“一業一證”改革的支援,加大賦權力度,幫助解決改革中的問題,及時總結推廣改革經驗。

第十四條納入“一業一證”改革的行業,不改變該行業行政許可實施的法律關係。浦東新區行政審批局應當建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諮詢服務機制,將行政複議被申請人和行政訴訟被告告知相關當事人。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主體退出若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9月28日透過,現於公佈,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28日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主體退出若干規定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透過)

第一條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浦東新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註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市場主體退出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市場主體退出,包括簡易登出、承諾制登出,以及登記機關依職權作出的強制除名和強制登出。

第三條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或者具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適用簡易登出程式。

市場主體申請簡易登出登記的,應當透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以下稱“公示系統”)或者政府網站公示擬申請簡易登出登記以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資訊,公示期為十日。

市場主體登出依法須經批准或者市場主體存在股權(財產份額)被凍結、出質,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採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不適用簡易登出程式。

第四條市場主體決議解散後無法完成清算,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承諾制登出:

(一)非公司企業法人主管部門(出資人)、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等承諾對市場主體的所有債務依法承擔責任,並對因市場主體未清算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二)市場主體的債務有擔保的,擔保人承諾繼續承擔責任。

市場主體有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不適用承諾制登出。

第五條市場主體擬申請承諾制登出的,應當通知債權人,並透過公示系統或者政府網站公示承諾事項,公示期為四十五日。登記機關應當同時將市場主體擬申請承諾制登出的相關資訊推送至同級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

有關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在公示期內未向登記機關提出異議的,市場主體可以提出承諾制登出申請。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作出准予登出登記的決定;不能當場作出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情形複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工作日。

第六條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的,清算義務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滿六個月未辦理清算組公告或者申請登出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作出強制除名決定。

強制除名決定應當向市場主體的住所地或者先行確認的送達地送達,並可以透過公示系統或者政府網站公告送達,公告期為六十日。

第七條強制除名決定生效後,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一)市場主體的營業執照(正本、副本)作廢;

(二)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註冊號)代替市場主體的名稱;

(三)除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註冊號)、被強制除名時間和原因等資訊外,市場主體的其他資訊不再向社會公示;

(四)不再作為市場主體統計基數;

(五)市場主體狀態作相應標記。

第八條強制除名決定生效屆滿六個月,市場主體仍未辦理清算組公告或者申請登出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透過公示系統或者政府網站催告,並啟動強制登出程式。

登記機關應當透過登記系統查詢市場主體是否存在股權(財產份額)被凍結、出質以及投資設立其他市場主體的情況,並向同級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和自然資源確權登記部門徵詢市場主體是否涉及審理、辦理或者執行中的案件、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欠繳稅款及未結涉稅事項等情形以及不動產權利登記情況。相關部門收到徵詢意見函後應當於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

第九條市場主體不存在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或者相關部門收到徵詢意見函後未作答覆的,登記機關應當透過公示系統或者政府網站釋出擬作出強制登出決定的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方式、強制登出的後果等,公告期為六十日。

公告期滿,登記機關應當作出強制登出決定,並向社會公佈,但是公告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場主體辦理清算組公告或者申請登出登記的;

(二)利害關係人或者相關政府部門提出異議的。

強制登出決定可以透過公示系統或者政府網站公告送達,公告期為六十日。

第十條強制登出決定生效後,市場主體資格終止。除因登記機關違反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式作出決定外,強制登出決定不予撤銷。

登記機關應當同步向同級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和自然資源確權登記部門推送市場主體強制登出的資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登記機關的推送資訊,及時更新社會保險和稅務登記等資訊。

第十一條因市場主體已經登出導致其分支機構或者其出資的市場主體無法辦理登出等相關登記的,可以由該已經登出市場主體的繼受主體或者投資人代為辦理。

因市場主體之外的其他主體已經撤銷或者登出導致其管理或者出資的市場主體無法辦理登出等相關登記的,可以由該已經撤銷或者登出主體的繼受主體或者上級主管單位代為辦理。

第十二條市場主體在簡易登出、承諾制登出程式中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情形作出撤銷登出登記等處理,並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市場主體未經清算被依法登出的,其清算義務人承擔的組織清算義務不變。有關利害關係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透過民事訴訟向市場主體的投資人或者清算義務人等追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市場主體退出改革推進工作,加強對浦東新區市場主體退出工作的支援。

浦東新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最佳化市場主體退出登記程式,透過“一網通辦”平臺,推動市場主體退出全程線上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大資料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落實資訊共享、程式對接和協同辦理等工作。

人民法院作出終結強制清算程式或者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據申請辦理登出登記。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欄目主編:張駿

本文作者:任軒

文字編輯:王海燕

題圖來源:孟雨涵攝

圖片編輯:項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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