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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未按操作斷電致工友受傷,一審:承擔賠償責任的僱主有權向僱員追償

職工未按操作斷電致工友受傷,一審:承擔賠償責任的僱主有權向僱員追償

職工在工作中,因本人過錯給本企業或企業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損害,要不要和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很長一段時間並沒有權威明確的“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終於填補了這一漏洞。今後,勞動者更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法律規範和履行約定義務,全面履行勞動合同、完成工作任務,否則,不但掙不上錢,還得賠錢。

基本案情:

某面館是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丁某。薛某系該面館服務員。2019年2月17日,某面館的冰箱按鈕損壞,恰逢經營者丁某未在店內。薛某便到後堂找到麵館廚師劉某,讓其幫忙維修。劉某同意後,隨即叮囑薛某將電源拔掉。但薛某未關閉電源,致使劉某在維修時觸電受傷。

劉某受傷後即被送醫救治,共花費醫療費用24081。98元,均由某面館予以支付。劉某出院後,被認定為工傷。經法院審判,某面館應支付劉某醫療費等項合計91787。5元。某面館經營者丁某投保了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最終向某面館經營者丁某賠付醫療費17852。82元。

某面館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依法判決薛某支付為劉某墊付的醫藥住院費合計24081。98元、營養費合計6000元。

一審:承擔賠償責任的僱主 有權向僱員追償

一審法院認為,薛某在發現其服務的某面館內冰箱器件損壞後,找到廚師劉某進行維修,按照一般物理常識和生活經驗法則,應當將待維修的冰箱是否處於安全狀態告知劉某。透過現場監控影片可明確證實,劉某在前往維修前,已明確要求薛某將電源拔掉。但薛某並未按照劉某的指令將冰箱電源關閉,從而導致劉某在維修時因觸電受傷。對於劉某的觸電受傷,薛某具有重大過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的規定。某面館作為薛某的僱主,應當向傷者劉某承擔賠償責任。某面館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基於薛某的重大過失行為,向薛某行使追償權彌補損失。

本案中,某面館所主張的墊付劉某醫療費24789。55元,已透過其投保的責任保險賠付17852。82元,依據“填平原則”,該17852。82元理賠款應予以核減。對於某面館主張的墊付劉某營養費合計6000元,因某面館與劉某之間存在勞動和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某面館所提交的轉款證據無法證實其支付劉某營養費6000元的事實,故該項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援。鑑於某面館、薛某之間存在僱傭關係,事故發生時某面館在經營管理上存在一定過失,一審法院酌定某面館追償比例為40%。

一審判決:薛某某面館支付應承擔的賠償款2775元[(24789。55-17852。82)×40%];駁回某面館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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