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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盜刷,這麼判!最高法釋出指導案例

移動支付網訊息: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第30批共6件指導性案例,其中《徐欣訴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銀行卡糾紛案》上榜,為銀行卡糾紛、網路盜刷領域的責任認定,提供了一定參考。

銀行卡盜刷,這麼判!最高法釋出指導案例

基本案情顯示,徐欣系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以下簡稱招行延西支行)儲戶,持有招行借記卡一張。

2016年3月2日,徐欣招行借記卡發生三筆轉賬,金額分別為50000元、50000元及46200元,共計146200元,轉入戶名均為石某。

2016年5月30日,徐欣父親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經偵支隊報警並取得《受案回執》,隨後上海警方便向徐欣傳送《立案告知書》,告知決定立案。

2016年4月29日,經福清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對涉嫌盜竊罪的謝某執行逮捕,謝某即盜刷徐欣銀行卡資金的犯罪嫌疑人。

根據福清警方的《訊問筆錄》,犯罪嫌疑人謝某承認以9800元購買膝上型電腦、銀行黑卡(使用別人身份辦理的銀行卡)、身份證、隨身碟等裝置用來實施盜刷他人銀行卡存款的事實。

據謝某交代,購買的U盤裡有受害人的身份資訊、手機號碼、銀行卡號、取款密碼以及銀行卡內的存款情況。再用自己人的頭像補一張虛假的臨時身份證,用於到電信運營商處,將要盜刷的受害者手機號掛失並補新的SIM卡。於是掌握了受害者預留給銀行的手機,便可接收轉賬等操作時銀行傳送的驗證碼。同時,受害人的原SIM卡接收不到任何資訊,轉賬時不會被馬上發現。

隨著案件偵查終結,福清警方向徐欣傳送《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說明了相關情況。於是,徐欣便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招行延西支行賠償銀行卡盜刷損失及利息。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25日作出民事判決,要求招行延西支行給付徐欣全額存款、以及相關利息損失。不過,招行延西支行對此一審判決不服,以身份識別資訊和交易驗證資訊透過為由,主張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權交易,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數月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10月31日作出判決,駁回招行延西支行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徐欣)在上訴人(招行延西支行)處辦理了借記卡並將資金存入上訴人處,二者間建立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商業銀行對存款人具有保障賬戶資金安全的法定義務。

作為借記卡的髮卡行及相關技術、裝置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商業銀行應當對交易機具、交易場所加強安全管理,對各項軟硬體設施及時更新升級,以最大限度地防範資金交易安全漏洞。尤其是隨著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商業銀行應當也更有能力採取更為嚴格的技術保障措施,以增強防範銀行卡違法犯罪行為的能力。

這次案件的資金損失,系謝某非法獲取被上訴人的身份資訊、手機號碼、取款密碼等賬戶資訊後,透過補辦手機SIM卡截獲上訴人傳送的動態驗證碼,進而進行轉賬所致。在存在網路盜刷的情況下,招行延西支行主張的“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權交易”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招行延西支行還認為,手機運營商在涉案事件中存在過錯。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手機運營商並非儲蓄存款合同以及案件的當事人,是否有權向手機運營商追償,不在審理範圍。換言之,如果商業銀行欲向運營商索賠,那得“另案處理”。

在本案以及眾多銀行卡盜刷案例中不難發現,不法分子“補辦手機卡”是極為關鍵的環節之一。據移動支付網瞭解,在預防銀行盜刷工作裡,不少相關的銀行人士對運營商頗有怨言。然而從這次件指導性案例來看,基於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商業銀行仍是盜刷案件的直接索賠物件。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七條中明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這在某種程度上,賦予了指導性案例較高的審判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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