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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如何判斷網路平臺有無責任?法官:常從四方面審查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圖/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曾育文 麥宇恆

企業在網路世界中常面臨各種侵權或被侵權現象,這種情況下,網路平臺的責任承擔是怎樣的?企業常見的刑事合規風險有哪些?今天(11月15日),由羊城晚報社(智慧財產權維護領導小組)等主辦、廣東連越律師事務所等承辦的“羊創法治•連享會|網路平臺法律責任研討會”上,與會的法官、行政執法人員、學者、律師等深入探討、解答了上述問題。

研討:如何判斷網路平臺有無責任?法官:常從四方面審查

網路平臺常藉以免責的“避風港原則”並不萬能

“‘避風港原則’是網路平臺最常用的法定免責事由,網路平臺大多想駛入‘避風港’豁免承擔相關侵權責任。但我們透過研究北上廣深杭成渝地區的網路侵權責任案件發現,‘避風港原則’並不是可以直接援引的抗辯事由,想要駛入避風港,必須先在重重考驗下乘風破浪!”廣東連越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博介紹團隊製作的《平臺網路侵權大資料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時說。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網路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內容,如果網路服務提供商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

《報告》從北大法寶資料庫共蒐集了140篇案例作為樣本研究發現,在平臺為單獨被告或者共同被告的118個案件中,平臺以“避風港原則”為由主張免除或減輕侵權責任的次數為118次。在這118個案件中,平臺適用避風港原則免除責任的案件數量為39件,佔比33%,法院判決平臺仍然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數量為79件,佔比67%。在平臺仍然承擔侵權責任的79件案件中,平臺承擔刪除責任的數量為5,佔比6。33%;平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數量為47,佔比59。49%。

《報告》指出,隨著全民法律意識的強化以及知識價值網路兌現程度的提升,平臺可能因此承擔的連帶侵權責任也會加重,平臺的責任風險在上升。另外,民法典不再採用過去“通知-刪除”這一簡單的要求,平臺接到通知之後,要履行一系列法定義務,加重了平臺的通知-審查義務。

研討會上,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法官周揚透過他審理的兩宗網路平臺被判擔責的案件表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通常會在四個方面審查平臺有無責任:一是平臺有無標識自己是一個儲存空間,這涉及網路平臺是否為中立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二是平臺有無設定便捷的權利人投訴渠道,如果沒有設定,則會增加法院認定幫助侵權的嫌疑;三是平臺對使用者上傳的內容有無採取推薦、篩選措施,平臺的推薦、篩選行為會加重平臺的注意義務;四是平臺有無從中直接獲得經濟效益。

網路平臺發現侵權或假貨三種途徑舉報

網路平臺上發現有侵權貨品或假貨,怎麼舉報?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李忠在研討會現場介紹了三種舉報途徑:

第一,撥打12315,這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第二,可以透過來信投訴舉報,比如EMS或者普通的信件都可以,收件人寫“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舉報中心收”即可。第三,透過網路平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12315網路平臺舉報。平臺收集到資訊後,會層層轉交下級辦理、核查。網路平臺接到市場監管部門的協查通知後,通常會第一時間通知涉事商家,如果貨品確有問題會要求商家立即下架貨品。李忠提醒,來信及網路舉報時最好附上購物小票、收款憑證等證據。

消費者遇消費欺詐可獲三倍賠償、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可獲十倍賠償

廣東連越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何宇以《電子商務中的平臺責任認定》為題做了主題發言。其中,他以消費欺詐、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兩種情形為例,分析了合同類糾紛中網路平臺的法律風險點及應對措施。

何宇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消費者可獲得十倍賠償。他介紹,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何宇還介紹了消費欺詐的四種主要表現形式:虛假宣傳、價格欺詐、假冒偽劣、“三無”產品。對於消費欺詐的認定,要從四個方面考查:是不是法律上的消費者、商家是否存在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買家是否存在錯誤的意思表示、商家的故意與買家的錯誤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何宇隨後介紹了消費欺詐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類糾紛中平臺的應對措施。

企業常見的刑事合規風險有四大類

研討會上,廣東連越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楊燚律師介紹了常見的四類企業刑事合規風險:

第一類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類犯罪,主要是違法獲取、處理、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這類犯罪容易成為電信詐騙類的“上游”。第二類是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類犯罪,包括非法獲取、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等,這類犯罪在企業技術員工中較為多發。第三類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類及洗錢罪;第四類是資料跨境流動類犯罪,比如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他提醒,對於上述常見的企業刑事合規風險,企業在日常經營中要多加防範。

責編 | 詹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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