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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點評 | 特斯拉“退一賠三”案件引發的消費者維權思考

熱點點評 | 特斯拉“退一賠三”案件引發的消費者維權思考

2019年12月4日,新浪科技報道了特斯拉事故車退一賠三維權事件。2019年,一位天津車主購買了一輛官方認證的Model S 二手車,在用車期間發現存在多處故障,第三方機構鑑定為事故車。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特斯拉構成欺詐,需“退一賠三”,退還韓潮購車款37。97萬元,並賠償113。91萬元,累計151。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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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https://pixabay。com/zh/illustrations/tesla-car-tesla-car-vehicle-5934919/

在很多消費者看來,“退一賠三”意味著一旦汽車質量出了問題,就能獲得汽車價格的三倍賠償,一般在數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對豪華汽車來說,則可能高達數百萬元。在這種豐厚“利潤”的吸引下,不少消費者容易產生僥倖心理,發現“質量問題”後立刻選擇起訴要求三倍賠償。然而,“退一賠三”在法律上的真正含義到底是什麼?法官在什麼條件下會支援消費者“退一賠三”的主張?這些問題的答案或許與我們的日常理解大相徑庭。本文結合案例,解讀究竟什麼是“退一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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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https://zhuanlan。zhihu。com/p/62645364

一、“退一賠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退一賠三”中“退一”指退貨,法律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以及第54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而“賠三”的法律依據是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可以看出,“退一”和“賠三”的法律依據雖然都出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法條並不相同,要求的前提條件也不一樣。

“退一賠三”只是民間約定俗成的通行說法,從法律上講,二者並非繫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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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賠三”?

從前面提到的法條可以看出,“賠三”的一個重要前提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那麼,

哪些人屬於“經營者”?什麼樣的行為屬於“欺詐行為”?是不是所有的“小毛病”都是“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條規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因此,對汽車質量問題而言,汽車的生產方(一般為車企)和銷售方(一般為4S店)都屬於經營者。因此,

消費者在起訴要求賠償時可以將汽車生產廠家和4S店列為共同被告。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欺詐行為,目前法律法規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實踐中由司法機關進行判斷。在真實案例中,法院主要透過以下幾點判斷是否構成“欺詐”。

(一)經營者是否存在隱瞞相關資訊的故意

在最高院的一起判決中,原告發現自己購買的賓利汽車曾進行漆面拋光打蠟與更換窗簾,且經銷商新貴興公司未進行告知。原告認為這構成欺詐,要求三倍賠償。最高院認為,新貴興公司在交車之前已經如實記錄、上傳了相關操作記錄,而且這些記錄可以被消費者查詢到,因此經銷商沒有故意隱瞞,不構成欺詐,對原告三倍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援;北京市一中院的另一起判決中,原告發現購買的路虎車輛保險槓、機蓋等處螺絲存在鬆動和拆卸痕跡,同樣要求三倍賠償,法院認為,原告沒有證明經銷商在出售汽車時明確知道該情況,因此經銷商不存在欺詐的故意,不屬於欺詐,同樣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因此,

只有汽車廠家或經銷商明知汽車存在問題,並且故意隱瞞,才屬於欺詐。而且,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一點需要原告也就是消費者提供證據證明,並且消費者的證據應該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程度

如果4S店或汽車廠家有合理理由對消費者提供的證據提出質疑,比如不能查清楚質量問題發生的時間,或者很難查明問題是否由消費者自身導致,或者任何合理的質疑理由,都有可能導致法院不支援消費者的主張。

(二)是否影響到消費者締約的根本目的

汽車是精密工業品,每臺車平均擁有約兩萬個零部件,並且需要多個步驟的拼裝和長途運輸才能到達銷售市場,這個過程中難免產生一些細微的問題與瑕疵,汽車廠商和4S店不可能對這些問題百分百清楚。那麼,類似螺絲鬆動、漆面外觀、配件不齊等小問題是否可以要求“賠三”呢?答案是否定的。前面提到的賓利汽車案中,法院明確指出,對汽車存在的問題,應該考慮以下因素判斷是否構成欺詐:“(1)合同中是否對此存在專門約定;(2)問題是否嚴重及相應處理措施是否複雜;(3)是否給消費者造成較大不利影響。”除此之外的一些小瑕疵,即使廠家或4S店沒有告知消費者,也不屬於欺詐行為。

從一般常理出發也可以理解,螺絲鬆動、漆面外觀等輕微瑕疵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沒有必要也不可能要求廠家或4S店將這類問題全部披露給消費者;此外,這類問題完全可以透過更換零部件或維修的方式解決,如果動輒要求三倍賠償,那汽車廠家的檢驗和運輸成本就會大大增加,這些成本最終還是會轉嫁到消費者頭上。因此,只要求廠家和經銷商對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嚴重問題承擔欺詐責任,對廠家和消費者雙方的利益而言都更為合理。

那麼,哪些問題屬於“重大不利影響的嚴重問題”呢?在賓利汽車案中,法院認為,所謂嚴重問題包括

“動力系統(發動機和變速器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被動安全系統、前後橋的主要零件、全車的主線束、車身鈑金修復後的噴漆”,

因為這些問題會影響車輛安全和主要功能,廠家或經銷商如果在這些方面存在隱瞞,那就應當三倍賠償;但除此以外的其他“小毛病”則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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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http://www。cada。cn/Trends/info_91_6356。html

前面列舉的這些專案,實際上規定於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發布的

《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是行業協會,它釋出這個檔案雖然沒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在法院判決中可以作為參考依據。新車售前檢查即買車時常見的PDI

(Pre Delivery Inspection)

檢查。在前面提到的路虎案中,法院認為,螺絲鬆動等輕微瑕疵不屬於PDI檢查專案,經銷商沒有義務告知消費者,因此也不構成欺詐。

三、消費者維權策略

總結來看,看似“暴利”的三倍賠償並不是“天上掉餡餅”,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首先,購買的汽車需要存在嚴重問題,並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其次,消費者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廠家或經銷商對問題故意隱瞞;最後,消費者提供的證據,需要達到讓汽車廠家或經銷商難以合理反駁的程度,滿足這些條件後,法院才可能認定存在欺詐,進而判決三倍賠償。

但這也不意味著消費者買到汽車後出了問題就只能自認倒黴,“三倍賠償”只是廠家和經銷商賠償方式的其中一種,即使車輛問題不嚴重,或消費者拿不出證據,也不意味著得不到任何賠償,

比如在符合“三包法”規定的情況下,還可以主張退貨、維修或換貨等。

有不少消費者明明知道勝訴的希望很小,也會有“穩賺不賠”的僥倖心理,不管事實如何先起訴要求三倍賠償再說。這種維權策略並不可取,一方面,“打官司”是效率很低的糾紛解決方式,可能需要耗費數年時間,費時費力,動輒要求三倍賠償也不利於調解;另一方面,官司也不是白打的,需要支付訴訟費、保全費、鑑定費等,而這些費用都與訴訟標的也就是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有關,

主張的賠償數額越大這些費用也就越高,

如果不顧實際情況起訴要求三倍賠償,敗訴後需要承擔的各項費用可能超出獲得的賠償數額,例如前文提到的賓利案,原告最終只獲得11萬元的賠償,而僅案件受理費就需要承擔15萬元多,可謂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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