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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行為中,對侵權故意的認定方法

行為人的侵權故意,並不是單純的心理活動,總要透過支配一定的行為作用於客觀世界。只有透過分析行為人意志支配下的行為及產生的結果,才能透過現象發現本質,確切認識行為人是否存在故意及準確地認定故意的程度。

一是,侵權故意是客觀存在的。

對於司法人員來講,只能認識,不能無視;對於行為人來說,只能掩飾,不能消滅。

二是,侵權故意具有客觀內容。

侵權故意的心理構成包括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這兩個因素都指向客觀的物件。物件不同,作用於這些物件的行為也就不同,因而意圖也就一定有所不同。侵權故意以客觀事物為內容,並透過客觀活動實現其所認識的內容,行為人的客觀活動必然反映並實踐著侵權的故意。

三是,侵權故意必須體現在對他人合法權益進行侵害的行為上。

侵權故意之所以作為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觀依據,並不僅僅在於人的故意心理本身,更重要的是行為人透過該種心理的支配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可以透過行為人實施加害行為的形式、手段、方法及強度等細節,並綜合行為人加害行為的實施全過程來進行分析。

若行為人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心理,並沒有去實施該種侵害行為,那麼行為人的該種侵害心理只是一種企圖,並沒有社會危害性。

民事侵權行為中,對侵權故意的認定方法

觀點來源:蔡穎雯著《侵權過錯認定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2-2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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