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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士女引發的社會普遍問是題,試問法律可以肆意踐踏嗎?

近期發生在西安利之星賓士事件引起社會強烈反響,各大媒體爭相報道,車主3月22付款提車,被告知新車需要檢測(PDI),3月28日,顯示車輛存在發動機漏油等問題。事件發生後在眾多媒體的及全國網友的輿論壓力下,4月13日西安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工商、質監、物價部門進行,介入調查,直到4月16日,當事雙方才達成和解,換車補償等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在規定範圍消費者可以更換、退貨等

賓士女引發的社會普遍問是題,試問法律可以肆意踐踏嗎?

賓士女引發的社會普遍問是題,試問法律可以肆意踐踏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二十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洩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透過這件事讓一名受過高等教育的、高知識分子女人變成一個大哭、大鬧的潑婦,是誰逼迫的,其實這個事件我們相信不只是個例,以前、現在、將來也會發生,消費者始終是一個弱勢群體,不曝光就沒有人出面管,管理部門也不過問,中國有多少個315,更可恨那些商家視中國法律而不顧,公然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視消費者的利益而不顧,消費者只因為信認才選擇,只有更多的消費者信認企業的生存,才能壯大和發展,一個負面的事件可能失去更多的利益。

希望監管部門多走動,多過問、多監管。而不是315、媒體曝光後才上門處理,這種事後諸葛亮希望少點發生,多點未雨綢繆的好部門,好管理者。

企業要生存更應搞好生產、銷售、服務各環節,真正視消費者為上帝。不然失信消費者,在好的企業也將消失,被消費所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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