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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六天津重型汽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重型柴油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7691-2018)有關要求,為做好按時實施第六階段國家重型汽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各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重型汽車是指按照《重型柴油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7691-2018)進行型式檢驗的裝用壓燃式及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汽車。

二、按照《重型柴油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7691-2018),新增重型燃氣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6b階段排放控制要求;新增重型柴油車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6a階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6b階段排放控制要求;屆時停止生產、進口、銷售、註冊登記和轉入不符合排放標準要求的重型汽車。城市車輛(主要在城市執行的公交車、郵政車和環衛車)繼續嚴格執行《重型柴油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7691-2018)。

三、准予在本市申領牌證的重型汽車,辦理新車註冊登記或轉入前,須登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官網(sthj。tj。gov。cn)點選“移動源汙染防治系統—機動車排放標準確認”,根據系統提示操作取得機動車排放標準確認單。

四、依據生態環境部門的機動車排放標準確認單,公安交管部門對符合第六階段國家排放標準的新增重型汽車辦理註冊登記或轉入業務。對未取得機動車排放標準確認單的新增重型汽車,一律不予辦理註冊登記和轉入業務。但有以下情形,並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要求的上述車型,經生態環境部門確認後,可繼續在本市辦理註冊登記或轉入業務:

(一)辦理註冊登記業務

1、在2021年1月1日(不含)前已銷售並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6a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重型燃氣車,可於2021年4月1日(不含)前註冊登記;

2、在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已銷售並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可於2021年10月1日(不含)前註冊登記;

3、在2023年7月1日(不含)前已銷售並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6a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可於2023年10月1日(不含)前註冊登記。

(二)辦理外地車轉入業務

1、外地轉入本市的符合6a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重型燃氣車,機動車所有人憑轉出地公安交管部門在2021年1月1日(不含)前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的轉出記錄,可於2021年4月1日(不含)前辦理車輛轉入業務。

2、外地轉入本市的符合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機動車所有人憑轉出地公安交管部門在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的轉出記錄,可於2021年10月1日(不含)前辦理車輛轉入業務。

3、外地轉入本市的符合6a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機動車所有人憑轉出地公安交管部門在2023年7月1日(不含)前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的轉出記錄,可於2023年10月1日(不含)前辦理車輛轉入業務。

五、各機動車銷售單位應當提前組織安排好銷售計劃,認真貫徹第六階段國家重型汽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要求,落實銷售主體責任,在經營場所明示本通告的有關內容,履行向購車者告知有關規定的義務,並在與購車者簽訂購銷合同時予以書面提示,銷售不符合第六階段國家重型汽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成品油供應企業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第六階段標準的車用燃油,以確保機動車產品的正常使用。

七、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嚴格把關,做好本通告的實施工作。

八、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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