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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車牌,除了搖號還有其他獲取辦法嗎?

想在北京買輛車,比沒錢更讓人發愁的是沒號。以前搖號拼的只是運氣,近兩年隨著搖號新政的調整,小客車指標逐步向無車個人和家庭傾斜。無奈搖號大軍漲勢迅猛而指標有限,結果無非還是僧多粥少、杯水車薪。於是,為了達到快速用車的目的,社會上頻出“搞”汽車指標的招數,這些到底能否行得通呢?

招數一:透過繼承搞指標?

透過繼承的方式搞汽車指標要區分兩種情形,一種是汽車指標(即裸牌)能否繼承,另一種是京牌車輛能否連牌帶車一同繼承?

情形一:裸牌

海淀法院曾受理一起要求繼承小客車指標(即車牌)的案件:顧女士與王先生系夫妻關係,育有一子王樂樂(化名)。2017年4月,顧女士中籤北京市小客車指標搖號。同年5月,顧女士突發腦淤血去世。顧女士的其他遺產均已處理完畢,只有小客車指標未能處理,王樂樂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該小客車指標由其繼承。

結論: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小客車指標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申請人發放機動車號牌的一種行為。行政機關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稽核後,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因此機動車號牌也就是小客車指標本質上屬於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行為。機動車屬於公民的財產,而

機動車號牌在尚無機動車的情況下無獨立存在的空間,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情形二:京牌車輛

裸車作為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理當可以繼承。那麼對於嚴格管控的京牌能否隨車一併繼承呢?《<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為個人的,因繼承發生財產轉移的已註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移登記。也就是說,繼承京牌車輛,不需要繼承人已取得北京市小客車指標,當事人可憑相關確權文書(如法院文書、公證書等)、機動車登記證、車輛行駛證、車輛購置稅憑證、購車發票等相關檔案直接辦理車輛轉移登記。因此,

透過合法繼承京牌車輛,能夠取得北京車牌

參考案例(2020)京0106民初24828號。

招數二:透過贈與搞指標?

小客車指標僅能歸屬於取得配置指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因此

不存在裸牌贈與的問題

。那麼能否透過贈與京牌車輛而達到取得北京車牌的目的呢?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由外省(區、市)轉入本市或其他涉及車輛所有權轉移的情形,現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檔案。換言之,

被贈與人必須已取得北京市小客車指標,方能辦理車輛轉移登記

。因此,透過贈與搞車牌這條路行不通。

招數三:夫妻之間能過戶車輛(牌)嗎?

由於北京市小客車指標的申請人必須具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因此有些車主試圖將名下京牌車輛過戶至沒有駕駛證的配偶名下,而後再申請搖號,以此達到增加家庭用車的目的。夫妻之間辦理車輛過戶,或者是夫妻因離婚而辦理車輛過戶,均需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婚姻關係存續期滿一年;(2)受讓方名下無北京市登記的小客車。由此看來,

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透過夫妻之間過戶車輛,可以取得北京車牌

招數四:一人多車時能過戶給親屬嗎?

2020年底,北京新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交易市場的成交量均大幅增長,這無疑與12月釋出的搖號新政有關,大家急著趕在新政實施前給車輛更新換代。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北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只能選擇其中一輛取得更新指標。換言之,一人多車的情形下,車主在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後需要新購置小客車的,只能選擇其中一輛來更新指標。那其他車除了一直開著還有其他處理辦法嗎?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在保留一輛的基礎上,其餘車輛可以向其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配偶、子女、父母變更或轉移登記,受讓方無需指標證明檔案。其中,配偶作為受讓方的,需符合婚姻關係存續滿一年且名下無車的條件;子女、父母作為受讓方的,需符合住所地在本市且與車主的親屬關係存續滿一年的條件。這樣看來,一人多車時,可以將名下車輛過戶給符合條件的親屬,

受讓車輛的親屬以此取得北京車牌

除了透過合規途徑獲取北京車牌外,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透過不合規途徑獲取的北京車牌,其背後又隱藏著怎樣的法律風險呢?

借名買車,效力幾何?

有人想買車苦於無號,有人不急於買車卻意外中籤,於是就促成了前者轉而向後者借名買車,取得他人的車輛號牌或車輛號牌的使用權。雙方為此通常會圍繞著使用指標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對指標使用費、使用期限、車輛使用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類似這樣的協議實為借名買車合同,該合同的履行導致“車戶分離”,違反了機動車登記的規定,構成對機動車登記管理公共秩序的損害。在民法典實施前,法院通常會

以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指標出借人基於無效合同而取得的指標使用費理應予以返還;指標借用人出資購買的車輛雖非基於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取得的財產,但購買車輛的前提仍是基於借用了小客車指標的使用權。因借名買車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且小客車指標並非民法意義上的物,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無法與車輛分離而單獨返還,故指標借用人需將車輛返還給指標出借人,由指標出借人按照過錯對指標借用人進行折價補償。

借名購買的車輛被封,

指標使用人能否以車輛實際所有人為由提出執行異議?

借名買車後,一旦指標出借人涉及其他案件,存在不履行生效裁判義務的行為,登記在其名下的機動車可能會被依法查封。即便該車輛是由指標借用人實際出資購買,但因車輛登記在他人名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案外人異議審查中,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由此可見,

指標借用人難以透過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方式解除對車輛的查封

除上述風險外,借名買車使得車輛長期處於“車戶分離”的狀態,若未及時進行車輛變更登記,在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其它糾紛時,車主也有可能要擔責。北京汽車指標雖難搞,但也別圖一時方便而給自己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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