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汽車融資租賃收車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促進廣州市汽車融資租賃行業健康發展,提高汽車融資租賃收車工作效率,促進企業合法合規開展收車工作,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融資租賃企業風險防範工作的通知》(穗府辦函〔2014〕126號)、《廣州融資租賃行業自律管理公約》等檔案要求,廣州融資租賃產業聯盟(以下簡稱聯盟)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債務催收工作中的收車事宜。
第二章 收車規範
第三條 收車權利。
債務催收人收車行為的權利來源為法律規定或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約定。
第四條 收車主體。
收車主體應當是合法註冊成立的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委託具備相應經營資質的第三方公司進行收車,並應在委託事項中約定收車規範、要求、許可權及責任。
第五條 收車人員。
收車人員為上述主體企業中無犯罪記錄的人員。
第六條 告知義務。
應當在採取收車措施前透過電話、簡訊、微信等電子方式催收,函件催收,上門催收等某一或多種方式向債務人告知其逾期資訊、逾期後果、收車條件等,留存相關證據。
第七條 收車條件。
透過上述等方式通知債務人償還到期債務後債務人仍拒絕償還的,觸發合同等約定收車條件,債務催收人有權根據法律和合同約定收回融資租賃車輛。
第八條 向轄區公安機關報備。
倡導收車人員在開始收車前向轄區公安機關進行報備。
第九條 證據留存。
倡導在收車過程中使用適當裝置對收車過程錄製影片並妥善保管,尤其是對車輛外觀有無損壞、車內物品情況進行取證。
第十條 車輛收回後處理。
車輛收回後兩小時內應向債務人告知車輛已收回,與債務人聯絡車內個人財產處置方式。車輛收回後應妥善保管車輛,與債務人協商是否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及時對車輛進行評估,並依據合同約定進行處置。
第十一條 禁止以下收車行為
:
(一)採用暴力對車輛進行搶奪;
(二)砸毀車輛、車輛鎖具;
(三)拘禁、毆打債務人及相關人員;
(四)辱罵、威脅債務人及相關人員;
(五)向債務人及相關人員使用管制刀具、槍械(含模擬槍)等攻擊性器具;
(六)對行進中的車輛進行追逐競駛、逼停車輛;
(七)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收車;
(八)建議收車人員原則上不超過2人,不包括配鑰匙的師傅和板車司機及其助手。
(九)其它違反法律、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
第三章 規範執行
第十二條 建立舉報投訴渠道。
相關企業應共同遵守並參照執行本規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聯盟秘書處檢舉違反本規範的行為。聯盟舉報電話020-83323489、舉報電子郵箱gzflia@126。com。
第十三條 共建共治共享黑名單庫。
聯盟可與相關機構合作或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建立“黑名單”庫,倡議企業主動向聯盟報送“收車企業黑名單”、“從業人員黑名單”和違法收車等動態資訊,“共建”、“共治”、“共享”汽車融資租賃黑名單及風險資料庫。
第十四條 獎懲措施。
對自覺遵守本規範,聯盟可在行業內通報表彰,可透過聯盟宣傳平臺向社會宣傳,向政府及主管部門、有關機構和單位推薦信用評價證明。對違反本規範,存在不良行為的企業,聯盟可開展調查,在行業內通報批評,可透過聯盟宣傳平臺向社會披露不良信用資訊和違規違法行為,向政府部門提出採取行政處罰措施的建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聯盟可提請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多元糾紛處理方式。
聯盟探討建立糾紛快速處理機制,企業可採取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糾紛解決渠道解決糾紛。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範解釋。
本規範由廣州融資租賃產業聯盟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實施日期。
本規範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附件:
術語解析
債務催收人:
是指為實現收取債務目的,自己或者委託他人利用電話催收、實地催收等方式,向他人收取或嘗試收取,其所欠或到期的債務或者被宣稱所欠或到期的債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含關聯公司)、貸後催收公司。
債務人:
是指有義務或被指有義務償還債務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債務:
是指債務人所負擔的或被宣稱其負擔的支付金錢、返還特定物的義務,無論這種義務是否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
催收:
是指包括:債務催收人透過電子催收(使用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為媒介)、函件催收(使用公司函件、律師函件等為媒介)、實地催收(透過家訪、上門等方式)等形式向債務人直接或間接地傳遞與債務相關資訊,或者改變擁有所有權的租賃物之佔有、使用、收益狀態的意思表示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