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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市地級

#市領導縣#的#體制#向“#市管縣#”體制的演變,始於20世紀80年代以後。1982年,為了充分發揮城市帶動作用,走城鄉一體化的發展道路,中央決定改革#地區#體制,推行#市領導縣#的體制(缺乏#法律#支撐)-_-||

1983年2月,中央下發了《關於地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試行地、市合併”。這僅只是【通知檔案】,並非法律條款,導致“#地級市#”存在事實上的法律爭議(至今未能解決-_-||)

設區市/地級

依據相關規定:省轄市無權設區/管縣,全國都一樣

我國#法律#規定的行政層級是“省縣鄉”三級制,但是城市的經濟好過縣,所以市看不起縣;城鄉情況迥異,在一個級別也難以統籌。加之當時城市也不多,所以很多城市是遊離於“省縣鄉”這套法律體系之外。

憲法

#裡為了彌補“省縣鄉”體制的不足,補充了兩個概念。“#較大的市#”和“#設區的市#”。二者或多或少都被賦予管理縣級政區的權力,算是“省縣鄉”體制的一個補丁。但因為司法解釋的模糊,這為後面且長期的法律爭議,埋下了伏筆-_-||

省政府將每十幾個縣“編成一組”,設定一個【派出單位】進行管理,賦予這個派出機構很大的權力(不知依據什麼法律而賦予-_-||)。這個派出機構一般的駐地就在管轄的幾個縣中,選一個經濟最好的。這個派出機構叫“#地區行政公署#”,簡稱“地區或者#行署#”;初期按照順序命名,後期改以駐地城市命名,#地區行署#最高行政首長叫#專員#,當時我國很多地名全都是“XX地區”。

雖然是派出機構,可官僚體系有自我膨脹的特點和由虛變實的特點。設定地區,久而久之(體系脫離了法律),省長只管#地區行政公署#了,地區成了省政府直管的單位-_-||,省委書記也直接管理地委書記。所以,“地區”雖是#派出機構#,但實質超越了

法律

,莫名其妙的變成一個#政權#。

改革開放的時候,市場經濟發展。城市經濟輕鬆碾壓縣域經濟,縣成為了城市的經濟附庸。省管縣雖然有法律規定,但是沒有了實際基礎,其本質也早名存實亡,相關的法律成了一紙空文。由於我國沒有在憲法上沒有承認#地級#行政區,所以“

地級

”也留下了“違反憲法”的口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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