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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咱們太欺負人了,知道不?”

“咱們太欺負人了,知道不?”遼寧丹東,網傳93歲老人在社群門口上吊自殺。據目擊者描述,老人是因為手術後需要去醫院拿藥,去社群開通行證明被質疑,老人試圖給工作人員看手術刀口,結果褲子沒繫好不小心滑了下去,社群工作人員說老人“耍流氓”,隨後報了警,給戴手銬弄走了,回來後老人臉部有傷痕,老人感覺受到了侮辱,所以上吊自殺。

首先而言,93歲高齡去拿藥,走路怕都是顫顫巍巍的吧,更何況是剛剛做完手術?手上沒勁兒多正常?褲子掉了,又不是脫光?社群工作人員不想著主動幫忙拿藥,想群眾之需,還“反誣”老人“耍流氓”,這種做法著實令人氣憤!

其次,雖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8條的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但是應當注意的是這裡規定的是“執行”拘留,而對於一名93歲的老人,即便真的是存在“耍流氓”的舉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的規定,也不執行拘留。

換句話說,在沒查清的情況下,真沒必要對93歲老人“戴手銬”!

再次,老人回來後臉部為何又傷痕,是老人情緒激動襲警中被反擊,還是存在別的情況?而如果是前者,警方顯然是不用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存在故意毆打老人的情況,涉事人員就需要被追責。

最後,如果事情屬實,社群和涉事民警顯然對老人的死都脫不了干係,但是應當注意的是,老人是自殺,這種情況下老人應當為自己的死亡承擔大部分的責任。

生命誠可貴,被誤解了,可以選擇投訴、複議或者訴訟等方式依法維權,採用這種極端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太不值得!

在此除了希望警方查明案件詳情,還老人一個公道!也希望大家,珍惜生命,莫做傻事!

這事您怎麼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與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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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安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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