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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喜好暴力鞭打,女友妥協後抑鬱,精神損害賠償該如何認定?

隨著社會上人們的法律意識漸漸增長,一些過往容易被人們所忽視的權益也漸漸引起了人們的重視。

在這些權益之中,又尤以精神類權益最為普遍。精神損害賠償金在人們的視野中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

但對於精神損害賠償,到底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什麼情況下才會被支援,人們卻知之甚少。

本文的案件,即是由較為特殊的案由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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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上海市閔行區法院接到了一起較為特殊的案件。案件的當事人曾是一對情侶,而起訴方則是一位姓董的女士。

根據相關案情顯示,董女士於三年前透過網戀的方式認識了前男友黃先生,兩人在前兩年還是感情比較好的。

根據董女士描述,黃先生雖然其他方面還勉強合格,但在特殊的地方卻有著不同常人的興趣,對自己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董女士說,在日常生活中由於男友的特殊興趣,自己常常在某些時候遭受鞭打,在自己身體上留下了大量傷痕,讓她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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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黃先生還不尊重自己的人格,常常要求自己自稱狗狗,而稱呼他則要叫子寧,極大地侮辱了自己的人格。

更過分的是,在二人分手後,黃某為了挽回自己還用了許多過激手段。

據她描述,這些手段包括在社交平臺傳播兩人的聊天,用鞭打自己時的裸照以及內容敏感的錄音威脅自己等等。

這些過激手段對自己正常生活產生了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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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前男友的種種惡行,最終導致了自己的身體受傷,精神崩潰,需要醫療救助才能慢慢恢復。

2020年9月,董女士接受醫療機構的檢測,最終得出診斷結果,自己患有嚴重的焦慮症和抑鬱症!

到了2021年時,她又因自己身上的疤痕問題到醫院就診,並開具了一系列藥物來抹除痕跡。

由於兩人感情已經破裂,董女士認為自己因黃某遭受了不公待遇,使自己長期生活在陰影中,對方理應賠償自己。

最終,董某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前男友賠付自己的醫藥費和精神損失費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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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接到訴狀後,黃某卻表示不服。他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任何費用。

黃某在答辯中承認,董某的表述的確大部分都是事實,但卻在關鍵的地方對法院有所隱瞞。

自己的確和前女友實施過她說的行為,但這都是董某自願的,所產生的結果應該她自己負責。

同時他還認為,董某這麼做只是因為分手後對自己不滿,想透過輿論攻擊和法院起訴的方式敲詐自己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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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案情雖然較為特殊,但是涉及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1。 黃某承認了鞭打董女士的行為,那麼他是否涉嫌故意傷害罪呢?

在刑法中,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由此規定可知,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造成輕傷以上的後果,才能對他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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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本案中的黃某達到了這一限度嗎?

我們可以根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進行較為準確的判斷。

該標準對輕傷的標準包括“肢體軟組織挫傷佔體表總面積6%以上”和“面板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本案中顯然沒有這麼嚴重。黃某雖然有傷害的故意,但只是為了自己和女友的一種遊戲,雖然有淤血痕跡,但並未構成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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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案即便構成了輕傷,也不太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這是因為我國司法審判中出於對行為動機的區分,對於“被害人承諾的自傷”和一般的故意傷害區分開來。

這當然是為了實現司法正義的需要。如果被害人對於傷害行為是“同意”乃至“鼓勵”、“要求”的態度,顯然不宜處罰行為人。

因此如果只是造成了“輕傷”的行為後果,一般並不會懲罰得到被害者同意的行為人。

綜上所述,本案只是一起較為特殊的民事糾紛,並不會涉及刑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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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中董女士有多樣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度抑鬱症,要求精神損失費能成功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本案中,董女士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遭受了侮辱,致使自己抑鬱,故而提出訴求。

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也可以讓大家明白,為什麼董女士提出的索賠要求是五萬元,而不是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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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解釋,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分別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而嚴重的則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

因此本案中董某提出的5萬元,事實上就是她能夠索賠的最高數額了。

在本案中,董某雖然貌似提出了很多證據,但在庭審過程中卻都被一一駁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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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董某所講的前男友常常進行的鞭打和蔑稱行為,經法院對聊天記錄的查證的確屬實。

但同時,法院查明董某在聊天中並未展示出反對或者被逼迫的不情願態度。

恰恰相反,董某甚至在聊天中常常主動提出,乃至調侃自己被打屁股的事實。

因此,即便董某身上有一些傷痕,法院也難以據此判斷出其有被強迫的情況。

除此之外,對於董某所說的醫藥費(傷痕),其也沒有拿出醫院開出的單據,證明自己有治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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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董某提出的重度抑鬱症和中度焦慮症,其拿出了充分的證據,得到了對方的承認,經法院查證亦屬實。

但根據報告,其有“名譽受損”、“法律糾紛”、“小量借貸”、“學習困難”、“受驚”、“睡眠重大改變”等等多種原因。

無法就此報告證明董某的抑鬱和兩者的施虐行為間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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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這兩者之外,法院還查證二人共同加入了一個特殊的小圈子,該群體以“施虐”與“受虐”作為顯著特徵。

雖然董女士不同意對這一群體的定義判斷,但並不妨礙將其作為輔助證據,證明董女士在這段特殊關係中的“不被迫性”。

根據這些證據,最終法院做出了公允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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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二人的行為較為特殊,二人存在特殊的癖好。雖然不屬於主流也不應提倡,但法律並無明文禁止。

由於私法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因此黃先生的行為並不違法,也不應承擔責任。

對於本案你怎麼看?你認為董女士的精神損害和黃先生有因果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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