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說起那個老問題,被性侵是因為穿得太暴露嘛?
昨天和朋友聊天,聊到一個學生時代的朋友。她高三,做暑假工下完班時,被三個喝醉酒的猥瑣大叔,調戲、要微信。害怕讓她趕緊跑,三個醉酒大叔在後面,緊追不放。年輕女孩子跑到較暗的綠化帶下躲起來,才僥倖躲過一劫。無獨有偶,上大學,在餐廳勤工儉學,做服務生,被一箇中年大叔揩油。女孩破口大罵,隨即找經理辭職。
我本意與朋友說起,讓他下夜班要小心點。他的幾句話卻驚到我了。
“這得多好看!”
“為什麼她總是她?”
“是不是她穿的比較暴露,然後人長的也好看?”
我知道他無惡意,但總有一個刻板印象在我們的腦海中。女孩子被調戲,就是因為女孩子自己,生性風流,穿著暴露,長得好看,勾引人家犯罪了。為什麼要指責受害人的穿著,而不是抨擊施暴者。每個人都擁有穿衣服的自由,受害者穿什麼衣服絕對不能構成被性侵的理由,也絕不是施暴者性侵的藉口。受害者無罪,這世上只有一個人要為性侵負責,那就是施暴者。
前段時間的唐山燒烤打人事件,三個女孩子,穿著普通短袖,沒有穿著暴露一說,樣貌也是普通人,他們沒有落單,沒有去偏遠的地方,是3人一起去燒烤店吃飯。但就這樣也還是遭受了毒手。
如果你恰巧路過比利時聖約翰社群中心一座安靜的展覽館,會驚訝的發現,這裡只掛著18件再普通不過的衣服,睡衣、運動衣、T恤衫、連衣裙……
但每件衣服背後,都有一個悲傷的故事。
順著入口走進去,你會發現擺著這樣一張卡片問到:“What are you wearing?”(你當時穿的什麼衣服?)
每件衣服旁邊都放置了一張小卡片,做出了無聲地回答,其中一張卡片寫到:
“我在事件發生幾天後都沒去上班。當我鼓起勇氣告訴我老闆的時候,她也問了我這個問題。我回答說我只穿了T恤和牛仔褲,並反問她你去看一場籃球賽時能穿什麼?我離開了辦公室而且絕不會再回去。”
鄰邊一個卡片寫到:
“一條紅色的裙子,幾個月之後媽媽還問我為什麼不穿裙子了,那年,我只有6歲。”
一個6歲孩子都沒有幸免於難。。
被性侵是因為穿得太暴露嘛?早已經有研究證明,一個女人穿什麼衣服、行為如何並不會影響施暴者的選擇。
這些衣服就是鐵證,它們每一件都靜默無言在無聲地訴說著:性暴力與衣服無關。
印度每年的性侵案件數不勝數,他絕對不是因為當地女人穿著暴露。他是因為施暴者有罪,國家沒有良好的法則法規對其處罰。
我國早已立法,保護女性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雖立,但任需全社會一起努力,保護女性合法的穿衣自由權利。
保護花的方式是讓花盛開,而不是阻止花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