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有很多所謂的“業內大狀”聲稱,刑事案件宜重證據,秉持“疑罪從無”的原則!言下之意,只要沒有直接的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直接參與殺人,則應適應無罪推定原則!於是,對於辯護律師圍繞“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女犯罪嫌疑人殺人,則要求二審判發回重審”的訴求表示認可,並表示重審也應秉持“疑罪從無”的原則,稱這才是法律得以發展的象徵!而明知這必然是掩蓋真相,置受害者於不公不正的境地,這仍然可以忽略不計!在他們的觀點中,哪怕是犧牲了受害者及家屬的正當權益也在所不惜,因為這推動了中國法制化的前進!而對於網路上其他秉持合理正當推論可以得出“女犯罪嫌疑人應該共同承擔故意殺人罪”觀點的,則始終搬出“中國的普法教育仍然任重道遠”的高姿態論調,他們稱這些人為“愚民”!而本人的觀點則是,就算是為犯罪嫌疑人之辯護律師,也不應只是為了贏官司而毫無底線的辯護,私認為,辯護的真正目的,應該是讓案件儘可能接近真相,這才是辯護的原則與意義!為了贏官司而採納毫無關聯的所謂證據,或者製造一些所謂的證據,或者需要檢方提供“直接證據”加以證明,對於合理的符合事實的正當推理完全否認,這是為了達到贏官司的目的而辯護,辯護的結果則是無法恢復案件的真相,真相被掩蓋,受害者及家屬的正當權益就受到嚴重的傷害!辯護律師的作用,應該是儘可能的讓案件接近事實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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