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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男子與女網友相約開房,不料發生意外身亡

“既然有病,憑什麼出來玩呢……”湖北武漢,發生一起頗受關注的意外案件:男子劉某與婦女孫某網上相約賓館開房,為了表現更好,事前劉某服用了藥物,布料在雙方發生性關係過程中,劉某突然呼吸困難,臉色潮紅,孫某看情況不好,穿好衣服匆匆離開,走的時候順便告訴前臺,有人在某某房間心臟病發作。

在此之後,賓館服務人員攔截孫某,讓孫某付費並負責劉某的事,孫某轉身欲跑時,兩雙發生摩擦,繼而撕打,時間長達五六分鐘被路人拉開,路人瞭解真相後,打了120。五分鐘後120趕到,確認劉某已死亡。後經醫生確認,即使提前半個小時搶救,劉某也不可能救活……(素材來源於黃驊司法,筆者稍作整理)

湖北一男子與女網友相約開房,不料發生意外身亡

俗話說得好,人有旦夕禍福,月有陰晴圓缺!本來只是出來找點樂子的,沒想到出了意外狀況,這讓自己的家人,帶來多少悔恨,該多麼的難堪呢?

案發之後,劉某的家屬向當地警方報警,認為孫某與劉某相約開房,明知劉某發生意外狀況,沒有及時施救,最終導致其不治身亡,應當負有相關的法律責任。

那麼,這種觀點是否有道理呢?

其實,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要站在劉某家屬的角度來看,要想追究孫某的法律責任,就涉及到不作為犯罪理論了。

也就是說,本案涉及不作為犯罪義務來源以及不作為犯罪成立的問題,在我國刑法中,作為犯罪是常態,不作為犯罪是例外,刑法理論對不作為犯罪的成立規定了嚴格的成立條件。

具體來說,刑法關於不作為犯罪成立的條件:首先,行為人要有作為的義務;其次,行為人要有作為的可能性;最後,要有結果迴避可能性。

並且,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此不作為行為就可以評價為刑法上的危害行為,具有客觀違法性。

本案中,孫某與劉某之間只是網上相約開房的關係,相互之間不產生刑法上的作為義務,因雙方都是成年人,應對自已的行為負責,本案導致劉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就是服用過量性藥品,導致心臟聚停,因此,孫某對劉某的死沒有刑法上的救助義務。

也就是說,從作為義務來源來看,孫某與劉某隻是網上相約開房,沒有救助孫某的義務。

從作為的可能性來看,案發之後,孫某比較惶恐,逃出了房間,而後與賓館的服務人員就是否支付費用的問題產生爭執,尤其是之後,有關醫生的確認報告,即使提前半個小時搶救也救不活,基本確認劉某在短時間內已死亡。

也就是說,即使孫某及時報警,根據醫生的診斷,劉某也不可能救活,因此,本案中,前臺人員沒有結果迴避的可能性,阻卻不作為犯罪的成立。

前已述及,本案中,前臺人員知道有客人有危險,如果及時檢視並打了120,等待急救人員到來,就算盡了作為義務,這對於前臺人員完全可以做到的,因此,前臺人員有作為的可能性,而不作為,有可能涉嫌不作為的犯罪。

在這種情況之下,孫某行為並不符合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實際上,當地司法機關並沒有採納劉某家屬有關意見,而是認為劉某作為成年人應當責任自負。

湖北一男子與女網友相約開房,不料發生意外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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