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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像”事件遲遲不處理,是對馬寧更是對制度的不尊重

久古

自從8月28日中超聯賽第15輪嵩山龍門主場與廣州隊的比賽中,部分球迷在現場看臺拉起用主裁判馬寧的頭像製作的“遺像”條幅(中超官方稱為“侮辱性條幅事件”),至今已經過去了5天。但除了部分媒體和中超官方的“強烈譴責”、“堅決反對”之外,中國足協一直沒有表態,更沒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遺像”事件遲遲不處理,是對馬寧更是對制度的不尊重

“遺像”事件遲遲不處理,是對馬寧更是對制度的不尊重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第9節“會員協會或俱樂部的責任”之第87條明確規定,會員協會及/或俱樂部對觀眾行為負責。其中有兩種情況與“侮辱性條幅事件”相關:一是無論觀眾的不當行為是有意還是疏忽,協會或俱樂部都要對此負責;二是不當行為包括針對人或物的暴力行為,其中又包括“以任何形式張掛侮辱性標語,或叫喊侮辱性口號”等其他影響比賽正常進行的行為。

一旦出現違規,足協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罰。處罰的標準也有明確規定:“在中超聯賽、中甲聯賽和中國足協盃賽中,該罰款一般不超過聯賽會員協會的分成及足協盃賽的補貼,但嚴重騷擾除外”。

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事件發生後,裁判或者比賽監督應該在48小時內提交報告,足協則在收到報告後24至72小時內做出處理決定。另據104條第4款規定,違規違紀行為,“特別是情況複雜或需調查、聽證的案件,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但“侮辱性條幅事件”事實非常清楚(有圖有真相),情況並不複雜,處罰也有依據,但不知道為什麼,直到寫這個帖子時為止,還沒有看到足協這方面的行動。

“遺像”事件遲遲不處理,是對馬寧更是對制度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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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誰?當然是嵩山龍門俱樂部。雖然“犯事”的是球迷,事情發生後工作人員第一時間也進行了處理;還有比賽當天天氣較冷且下雨,對進場球迷無法進行更全面、細緻的檢查等客觀原因。但事情畢竟發生了,這是自己的責任,俱樂部就必須接受處罰。至於對當事球迷的處理,應該也不困難、更不復雜,相信足協有這方面的經驗和能力。

只有及時處理,才能弘揚正氣、打擊歪風邪氣;只有及時處理,才是對嚴格執法、規範執法的主裁判馬寧的一個支援,也是對正在觀望中的其他裁判的一種無語的聲援。它表明了中國足協一個態度:只要認真、公平、公正執法比賽,足協就永遠是他們堅強的後盾。否則,難說不會有人感到失望和心寒。而這種後果,對今後的比賽只能是壞事而不是好事,因為不良現象沒有受到及時、應有的處罰,認真工作的得不到支援,裁判員的個人利益和聲譽得不到保障。

或許,因為多拉多禁賽1年、罰款20萬的重罰決定剛出,足協考慮到方方面面的感受,不想在這個時候“火上澆油”,引起更多、更大的議論;又或者,足協認為這一事件如果只是按照制度處罰太輕,需要進行更全面的聽取多方面的意見、再看看外界的反饋、評估之後再處理等等。

但是,越往後拖,事件的影響就越大。不但顯示不出足協對工作的慎重,反而是對馬寧本人以及比賽和大多數球迷的不尊重,更是對管理制度的不尊重,對中超聯賽、乃至整個中國足球的形象和聲譽也是極大的傷害。因為這一事件,當晚就已經“衝出亞洲、走向世界”了。

其實,對於這件事,足協應該快刀斬亂麻,果斷出手,做到“從重從快”,以示規範管理的決心和意志。如果擔心部門內部的考慮不夠周全、擔心有疏漏,在這5天時間內,完全可以召集相關的專家、學者共同討論,而不是任由事件持續發酵。時間拖得越久,外界的議論就越多。這不是工作效率的問題,而是足協對於治理聯賽環境、提升中國足球的態度問題。

“遺像”事件遲遲不處理,是對馬寧更是對制度的不尊重

“遺像”事件遲遲不處理,是對馬寧更是對制度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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