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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冷水江奸師案的兩個少年13年來堅稱被冤,疑點浮出水面?

大家好,這裡是沒藥花園,我是Wapi。

在上一篇 冷水江兩個少年被控姦殺女教師,十年後DNA卻比配第三人

中我寫了案件的大概經過。當時限於篇幅,很多細節沒有寫,譬如2009年8月25日,兩個少年自稱到底在做什麼,有沒有不在場證明?DNA究竟是怎麼回事,可以判斷是如何留下的嗎?

(字數:10,624)

一、8月25日當晚活動

根據多家媒體報道,判決書上並沒有對劉滸和謝偉定罪的直接證據。

一、雖然他們曾招供在現場對受害人又是毆打又是長時間強姦和猥褻,而且在報案後警方也及時勘察現場,但現場和屍體上並未發現他們的指紋、足跡、毛髮、精液、DNA等證據。

二、除了有兩個學生在25日或附近某天傍晚看到他倆在街上走著,以及一對夫婦看到他們前往14棟樓頂,並沒有其他證人證詞指向他們,也沒有人看見他們案發當天在11棟出現過。

可以說本案的證人證詞比張志超案更薄弱,張志超案至少還有隔壁班班長王胖明(化名)聲稱看到張志超和王廣超站在案發現場(衛生間)門口。

本案的定罪證據主要來自謝偉和劉滸自己的認罪口供。

或許因為沒有直接證據,所以判決書少見地極為詳細陳述了性侵和殺害的全過程,把他們誰打了一拳,誰摸了一下都寫得很清楚。但判決書在時間線上卻極為簡略。除了寫道:“

2009年8月25日晚7點多鐘,被告人劉滸和謝偉在一生活區門球場觀看手機上的淫穢錄影後,產生性衝動

”外,其他時間都沒提。

劉滸和謝偉最終形成的有罪供訴中,有相對詳細的時間線。

那麼,我們來看看(一)他們自述的當晚活動,以及(二)有罪供述中的活動,看看哪個版本更接近真相。

(一)自述不在場證明

劉滸和謝偉在2010年分別在獄中手寫了一個《事實經過》,試圖回憶25號當天究竟發生了什麼。由於兩人的這份闡述基本對得上,我把兩者放一起總結一下。

2009年8月25日下午,謝偉一直在舅舅蓋新房的工地上幫忙搬磚,

傍晚7點多

結束,和媽媽餘利雲、兩歲的弟弟一起坐三輪車回家。

而劉滸則稱一直在家玩電腦到晚

7:30左右

,他父親那天不上班,也在家。那天他母親許小紅做完菜吃完,就出門跳舞了。劉滸下網後,嫌母親做的菜不好吃,自己又炒了個雞蛋。在吃了飯後

快晚點15分

,他從家出發去找謝偉。

謝偉那邊稱,晚

8點左右

,打工的父親回到家,一家四口吃飯。由於在吃飯時見父母不斷咳嗽,謝偉強烈要求他們去醫院治療。

吃飯期間,隔壁鄰居家的張麗霞(謝偉叫她姐姐)在他家串了下門,拉了幾句家常後離開。

飯後,謝父謝國東離開家去附近肖醫生診所看病,謝母餘利雲則在廚房洗碗收拾。謝偉帶著弟弟在客廳看電視。

大約晚

8點10-20

,餘利雲處理完家務,帶著二兒子出門看病,而此時,劉滸在謝偉家樓下喊謝偉名字,住二樓的謝偉鎖門下樓。也就是母子前後腳出門。

兩個少年經過肖醫生診所時,看見謝偉父母帶著弟弟在裡面,站在門口打了個招呼,便繼續沿著馬路走到生活一區電影院旁邊的門球場。

他們坐在石板上抽菸、聊了下游戲和新學期之事,突然謝偉肚子疼,在不知道哪有廁所的情況下,他們想起14棟樓頂上有一條水渠可以方便。平日裡因為怕熟人看見他們抽菸,他們有時會上11棟和14棟天台抽菸,也在那解過手。兩人上了那棟樓,在樓梯上遇到一對不認識的夫婦出門。

【照他們的說法,上14棟頂樓在8:30左右,與張斌黃穎夫婦說的7:30-7:40時間相差大約一小時。】

謝偉蹲在水塔角落的水渠上解手,而劉滸則用前一天新買的手機放音樂,陪他聊天。【不知道廁紙的問題怎麼解決,或許不講究吧。】過會他們發現變天了,覺得不安全,就沿著原路下樓回家。在回家途中,接到了謝偉父親的電話(

晚8:42有通訊記錄確認

),說弟弟在診所內哭鬧不止,影響父母打吊針,讓他速去把弟弟接走。

謝與劉趕住肖醫生診所,劉滸記得進門時看了鍾,

是晚8:50左右

。兩人把弟弟帶到謝偉家樓下,劉滸也和謝偉分了手。

2009年冷水江奸師案的兩個少年13年來堅稱被冤,疑點浮出水面?

(自述版本中的活動線路,沒藥花園製作)

劉滸自稱

將近9點

到家。他媽媽在看電視,一個尋親節目,他父親則在玩電腦。他說了句回來了,便走到衛生間洗洗睡了。睡了不多久,他被一個巨雷驚醒。

而謝偉帶弟弟回家後,由於弟弟一直又哭又吵沒辦法,只好把他送回診所。謝父提議他去隔壁超市買點東西給弟弟吃,他帶著弟弟走到旁邊的“家福源”超市買了一瓶“營養快線”。然後他帶弟弟回到家中一起看電視,弟弟抱著瓶子喝飲料。

晚9點10分左右

,他聽到天空不斷響著雷鳴,怕把電視機打壞,於是關掉視機,坐在走廊上給同學發簡訊,後來又把張麗霞等鄰居叫出來一起在走廊上看壯觀的閃電、聊天。

晚9點20左右

,謝父掛完水回到家。此時外面還是狂風大作,謝偉擔心待會下雨會淋到母親,又出門去診所給母親送傘,並等母親打完吊針後一同回家。

2009年冷水江奸師案的兩個少年13年來堅稱被冤,疑點浮出水面?

在以上他們自述的事實經過中,

他們25號外出時間是從晚8:20左右離開謝偉家至8:50左右回到肖醫生診所,最長也不過30分鐘

他們的時間線與張斌、黃穎證詞(晚7:30-7:40)在時間上矛盾,但他們的這個時間線得到了其他一些證詞的印證。葉竹盛律師團隊曾在2018年找到當年的證人們,向他們求證。

1、在葉竹盛律師團隊尋訪筆錄中,謝偉舅舅證明,當年他家建房子,謝偉在2009年8月25、27號都從早上開始就在工地上幫忙搬磚,

謝偉在傍晚7點多,和他媽媽、弟弟一起坐三輪車回家

。(26號上午,謝偉去冷水江市找羅姓女同學玩,中午回,有羅姓同學確認。)

2、謝國東的五個工友在2012年手寫證明,2009年8月24日到8月29日他們六個人一同在大唐電廠做臨時工搭模(上篇我寫錯了,他不是電工,只是四處打零工),

每天下午從上午8點做到晚7:30一同下班,他們走到大門大約要15分鐘,而謝國東騎摩托車到家需約15-20分鐘。

如果屬實,他到家至少8點了。

3、葉竹盛律師團隊尋訪筆錄中,一個王姓女鄰居作證她在2009年8月25日7點半到8點之間出門,去生活二區跳舞。經過謝偉家樓下時,看到謝偉和他媽媽一起在趕雞(他們住二樓,把雞養在一樓),與他們打了招呼。

4、鄰居張麗霞在2009年8月底被警方詢問,

曾作證25日晚看見一家人在一張桌子吃飯

,並估計了一個大約時間,但不知為何,她這份證詞筆錄缺失。當2011年她再被詢問時,她再次證實看到一家四口吃飯,但表示不記得具體時間。結合謝國東的下班時間,她應該在8點左右見到一家四口在吃飯,這否定了劉滸和謝偉7:40出現在14棟正準備作案。

5、葉竹盛律師團隊尋訪筆錄中,住在謝偉家一樓的送煤工徐某某作證,2009年8月25日他送完煤回家(每天8點多回家),

在晚8:20左右看到劉滸來找謝偉,在樓下喊了三聲

6、肖醫生和妻子在謝偉家附近開了個診所,經營許多年,他們認識劉滸、謝偉以及雙方父母。案發兩三天後,警方曾對他們做了筆錄,並影印了處方。肖妻一直留在診所,她在2009年8月29日作證說謝偉去了三次診所,第一次是晚8:50左右,劉滸和謝偉帶走了弟弟。帶弟弟玩了10分鐘後,謝偉一個人又把弟弟送了回來。9:10他給母親送傘。

2018年,肖醫生作證,2009年8月25日那天晚上,謝偉父母帶了弟弟到診所做皮試和掛水。他在8點多見到謝偉和劉滸一次,他們就站在門口(應該是開始經過打招呼那次)。後來因為生產區食堂有人打架,他跑出去看熱鬧,沒再見到謝偉、劉滸。

結合兩者證詞看,肖妻應當是對警方漏說了或沒看見,開始劉滸、謝偉站在診所門口和父母打招呼那次。她說的晚8:50那次其實是劉滸和謝偉接到父親電話(8:42)後,回來接弟弟那次,也就是第二次。

2018年肖妻作證,謝國東是8點多先到診所做皮試(皮試大概要15分鐘),晚8:20左右餘利雲也來了,8:25左右開始做皮試,那時候劉滸和謝偉第一次來,站在診所門口打招呼。8:50,是謝偉和劉滸第二次來,他們帶走弟弟,後來又回來拿錢,並去隔壁超市買了營養快線。9:10,謝偉第三次來診所,給他媽媽送傘。

她目前的證詞和謝偉的證詞印證,是大體一致的。同時,當她被律師問到,當晚是否看到謝偉和劉滸兩人神情異樣,身上有血跡或者衣服撕扯,她表示“看著都正常,沒有不妥。”

以上是支援他們不在場的證人證言。

我想肯定會有人質疑兩點:

一、一部分證詞是2018年葉律師團隊代理後重新去找他們回憶做筆錄的,2018年畢竟距離2009年比較遠了,記憶會不會出錯?

我個人覺得,這些證人都不可能是2018年第一次回憶,自從案發後,他們肯定被問過許多次,所以這個記憶是不斷鞏固的,不是2018年新挖掘出來的。

二、有人或許會質疑這些證人的可信度,像舅舅這樣的身份,會不會順個人情才這麼說。確實要保持警惕。(當然,這不是說熟人的證詞一定是假的。)

我個人認為,有三份證詞比較可信:

一、那五個工友都手寫了證明,互相印證,而且是早在2012年就寫了。如若屬實,他們至少能證明,謝國東在案發當日是在至少8點左右才到家。

2009年冷水江奸師案的兩個少年13年來堅稱被冤,疑點浮出水面?

二、鄰居張麗霞的證詞比較可信,因為她在案發後沒幾天就被警方詢問,當時就作證看見一家四口同在桌上吃飯。謝偉家屬懷疑,因為她的證詞和警方的時間線(謝偉一人先吃飯後跑出去作案)衝突,所以被警方隱匿了,此猜測未獲證實。如若她的證詞屬實,加上工友的證詞,能證明謝偉8點以後在家和家人吃飯。

三、醫生夫婦的證詞較為可信。雖然肖妻對於細節和時間和現在說法有出入,但她當年作證謝偉去了三次診所(有次和劉滸一起),還曾帶弟弟出去玩了又回來買飲料,劉和謝兩人看起來也沒可疑跡象。

綜上,他們自述當晚8:20-8:50左右在外面玩耍。如果這個時間屬實,他們是沒有作案時間的。

從診所前往門球場大約四五百米,往返至少需要10分鐘吧,這意味著他們只有20分鐘左右在門球場及14棟附近活動。如果考慮到謝偉8:42還接了謝國東叫他們回來帶弟弟的電話(作案過程中不太可能聊電話),他們的活動時間更短,只有12分鐘左右。

在這麼短時間內,要一同觀看十幾分鍾淫穢錄影、商量作案、上上下下爬14棟和11棟天台、強姦殺人、丟棄兇器,是幾乎不可能的。

(二)認罪口供中的時間線

下面總結的是他們有罪供述的時間線,因為他們每個人被審問了許多次,每次說的都不太一樣,所以這裡取最後幾次一個大概的供述。

謝偉在

晚上7點左右

發訊息給劉滸,讓他帶上淫穢影片出來玩。隨後他獨自吃了晚飯,從家走到生活一區的電影院門口等待,

劉滸在五六分鐘之後

趕來,兩人一起步行去了門球場。

接著,兩人在門球場一起

看了十幾分鍾

的A片(記憶體卡後來在謝偉那裡找到)。兩人聊到想找個妹子發洩性慾,謝偉提議去找他們前兩天在11棟天台遇到的劉老師,劉滸同意。為了打探劉老師是否在散步,他們先去了14棟的天台(按照前面的時間相加,

此時大約7:30左右

),並在樓道里遇到了一對陌生夫婦【張斌和黃穎】。

他們在14棟天台上抽菸、聽音樂,並向11棟天台張望,看到劉虹在那獨自散步,於是商量要去找根木棍,將她打暈並實施強姦。他們在下樓時遇到了“袁世凱”和“胖子”經過(

晚7:40左右

),和他們打了個招呼。

他們在11棟樓下到處找木棍,劉滸在花壇裡找到了一根60公分長,小臂粗的木棍。劉滸把木棍插在後腰,用衣服蓋住。

晚7:50左右

兩人上樓,並在樓梯上一路上商量如何打暈劉老師。(另一人說是在頂樓商量的,兩人對於從哪個單元門上樓也不一樣。)

他們上了天台後,先在兩個水塔之間躲了一會,隨後趁著劉老師背對他們走過去時,謝偉從背後用棍子打了她頭部一棒,劉滸則用拳頭打在她的右眼上,謝偉又用腳把劉虹踹倒在地,隨後他們多次打擊劉虹頭部和背部,將其打暈。

他們把她抬到天台角落處,扯掉胸罩,撕掉裙子,兩人對其進行輪姦【細節省略】。

中間劉虹曾醒來幾次,都被他們用拳頭和棍子打暈,並一直用肘部按住她的嘴巴。由於太過緊張,雖然分別插入十幾分鍾(後改為幾分鐘),但都沒射精。劉滸還用手指插入陰道進行猥褻,兩人都撫摸了胸部。

謝偉在強姦後,曾用劉虹的胸罩擦拭自己肚臍周圍沾的血,並丟在一旁。後來他們發現好像有人要來了,便準備離開,臨走時又對她脖子打了兩棒,並對她的肚子踩了兩腳,然後逃離現場。

他們把木棒扔到了豬舍(謝偉起先交代扔在了煤球場)。在逃跑的時候,謝偉接到了其父親謝國東的電話(8:42),讓他幫忙帶走一直在診所哭鬧的弟弟。於是謝偉和劉滸來到肖醫生診所門口,兩人分手。

2009年冷水江奸師案的兩個少年13年來堅稱被冤,疑點浮出水面?

(認罪口供中的活動線路,沒藥花園製作)

以上是兩人在27日被帶入警局,經過細節多次修改,最終在30號形成的認罪版本。最後判決書是採納了這個版本。

****除了認罪強姦毆打劉虹老師外,劉滸還在供認中提到,他們曾在8月23號(案發前2天)上過11棟的天台,遇見了劉老師,而後看見她兒子劉小宇來找她拿鑰匙。這口供指向,劉小宇說的那兩個年輕人C和D是劉滸和謝偉。

不過,劉滸說的是8月23日,而小宇在8月26日回憶的時間是7月底、8月初的一天,

正常人的記憶規律不太可能把三天前的事記錯成一個月前

。而且劉滸和謝偉是認識劉小宇的,他們甚至不記得劉老師名字,只知道她是“劉小宇的媽媽”,但劉小宇則肯定地說,自己不認識當時在天台的兩個年輕人。

14棟和11棟是鹼廠居民樓中唯二能上天台的,上去玩耍的少年不止劉滸和謝偉,某個上過天台的少年範某某曾告訴警方,高中生“袁世凱”也會上11棟天台,但“袁世凱”否認。

***劉滸還承認自己曾在24號去過11棟偷女性內衣,獨自下樓時遇見麗麗,摸了她的胸部後逃走,也就是說,B男子也是劉滸。但是,麗麗當時說的男子身材偏胖,二十歲左右,1。6-1。65身高,爆炸髮型,並不符合劉滸。

之前可疑的線索(除了30多歲大肚男子A)似乎都有了完美的解釋,全都指向了劉滸和謝偉。但不明白為何,警方從未讓劉小宇和麗麗當面辨認,以確認他們見到的人是否是劉滸。【如果辨認成功了,沒有理由不放在證據裡。】

2009年冷水江奸師案的兩個少年13年來堅稱被冤,疑點浮出水面?

以上是兩個版本的敘述。

可以看到,他們自述當晚8:20-8:50左右在外面玩耍,而在認罪口供中,整個作案過程是發生在7:00多至8:40之間。那麼有其他證據可以支撐認罪版本嗎?

他們提到在那天從14棟下來去11棟的路上,遇見了袁世凱和胖子。

袁世凱、胖子等人也是高中生,比劉滸、謝偉小一屆,也經常在飯後結伴在生活一區閒逛。2009年8月25日那天,他們六人從7點多開始在博愛醫院旁的石桌上打牌,一直打到晚上9點多。因為風越來越大,把他們的蠟燭吹滅,撲克牌吹跑,他們不得不收攤。收攤後,袁世凱和胖子以及另一人繼續前往籃球場,接著他們在那仨吹風聊天到10點左右才回家。

9月初,警方第二次找袁世凱時,他表示,25號晚當他們三人前往籃球場路上,曾遇見劉滸和謝偉。他雖然沒說具體時間,但他們去籃球場是在颳風打雷(晚9點)以後。這與劉滸和謝偉“招供”的7點多(颳風打雷前)前往作案地點,嚴重矛盾。

而胖子不能確定是在哪天晚上的7點多,他們三人從門球場往鹼旺宮走,看到謝偉劉滸從博大醫院往門球場走,兩人迎面相遇,謝偉還和他互相開玩笑打了一下對方身體。這與劉滸和謝偉“招供”從14棟前往11棟,不在同一線路上,不可能遇到。

2009年冷水江奸師案的兩個少年13年來堅稱被冤,疑點浮出水面?

藍色是胖子說自己走的路線,紅是他看見某天劉、謝走的路線,黃色是認罪口供中劉、謝聲稱撞見胖子時走的路線

2009年冷水江奸師案的兩個少年13年來堅稱被冤,疑點浮出水面?

而且當時謝偉正在去強姦老師的途中,以常理推測,應當很忌諱遇見認識自己的人,怎麼會如此輕鬆地和熟人打招呼?

在劉滸和謝偉自述的《事實經過》版本中提到25號見到了張斌、黃穎,但沒提到見到這三人。以我之見,他們可能在其他日子遇見過劉滸、謝偉,並不是8月25日。可儘管他們的證詞含糊又矛盾,卻依然被當成了重要證據,或許因為證據實在太少了。(話說回來,即便他們三在25號當天真的在街上見到劉滸謝偉,其實也不能指向兩人作案。)

這麼一來,劉滸和謝偉在認罪口供中的內容其實只有張斌和黃穎的證詞支援。

劉滸和謝偉承認那天上過十四樓天台,只不過是8點半以後去解手。那麼,這兩人出現在14棟,和11棟的案發現場有關聯嗎?

為了把14棟和11棟聯絡起來,一審判決書上說他們去14樓天台是為了察看劉虹,在確認劉虹在11棟獨自散步後,跑去對面樓強姦。兩棟樓斜著一頭相對,據悉相距五六十米。

我特意查了下冷水江市2009年8月25日的天黑時間,

日落為19:02,天黑為19:26

。也就是說,按照認罪口供,他們上樓時幾乎已經天黑。據當地人說,8月實際8點多全黑。

2009年冷水江奸師案的兩個少年13年來堅稱被冤,疑點浮出水面?

(冷水江市日落時間表)

那麼,在天色很暗的情況下,他們能否隔著五六十米,看清楚對面樓頂上有人在散步,以及那個人是誰?

2009年冷水江奸師案的兩個少年13年來堅稱被冤,疑點浮出水面?

最重要的是,根據劉小宇自己的證詞,他的母親是在他和表妹閒逛完回家後,晚8點左右才上天台。那麼晚7:40左右上14棟的劉滸、謝偉根本不可能看見當時還在家忙家務的劉虹。

可以說,認罪供述中的時間線存在難以解釋的漏洞。

二、對有罪供述的看法

最後我想談下,我對整個認罪供述的一些看法:

這個認罪口供中的許多細節不太符合犯罪心理和犯罪現場,更像是一個從A片獲取經驗加以想象的H文。

我舉個例子詳細說。在天台這種公共場所,正常罪犯不可能優哉遊哉在上面多耗時間,而是會迅速作案並逃離。作案現場證據也表明,兇手是在時間倉促的情況下作案的。

但兩個少年的認罪供述卻顯得對時間缺少概念,整個氛圍過於輕鬆從容。譬如劉滸一開始交代,他插入死者陰道十幾分鍾,再換謝偉強姦,後來又用手指摳了五六分鐘,幾乎沒提到死者有什麼掙扎、反抗。

上一篇我提到,死者的內褲是套在右腿中部的。劉滸在認罪口供中說,他當時把死者的內褲完全脫下,是因為看過A片裡的情節,覺得套一條腿更性感,又給死者穿回一條褲管。審問人員可能覺得,ok,褲管解釋好了,這一條可以pass了。但結合犯罪現場看,這幾乎不可能。

為什麼呢?

一、內褲被人撕爛,撕痕明顯,好幾個最早到現場的證人都注意到了。要把內褲撕成這樣,必然是要用很大力氣,可劉滸、謝偉事無鉅細的交代了強姦細節,卻從未說過撕扯內褲。

二、大家想想兇手為什麼費大力氣撕裂內褲?很可能是因為脫不掉,一著急就撕了。包括連衣裙,也是沒能脫掉,才從領口撕開下扯,套在肚子上。這麼難脫又這麼著急,兇手又怎麼會多此一舉把脫下來的內褲套回去呢?

三、我注意到最早到達現場的兩個證人說,死者被發現時一隻腳上是穿了鞋的。現場有一隻脫落的鞋是左鞋,

那說明是死者剛好右腳的鞋子沒脫。

那兇手更不可能幫她把內褲右腳管穿回去了,那得多麻煩。

符合現場的情況是:

兇手當時急於想脫內褲,但因為受害人極力掙扎及自身緊張等原因,他脫不掉,只能大力撕扯,弄出了左腿,但右腳管可能因為右腳的鞋子卡住等原因一時難以脫掉,他由內褲掛在一條腿上,繼續性侵行為。

強姦犯當時必然色慾燒身、急不可待,在居民樓天台這種隨時可能有人上來的公共場合,也必然是高度緊張、時間緊迫,整個作案過程會非常倉促、凌亂。

劉滸如果真的是罪犯,或者對這種犯罪心理有所瞭解,就不可能給出這麼離譜的認罪口供:因為想要追求情調,所以把一隻褲管穿回去了。(這更像是他從淫穢錄影裡看來的。)當時天色烏漆嘛黑,人臉都未必看得清楚,費勁把一條褲腿穿回去又能獲得什麼視覺刺激呢?

類似例子還有一些。

當他們討論去找個木棍把老師打暈時,剛好這麼巧,在11棟樓下的花壇裡找到一根木棍。而他們都聲稱,劉滸把這根60公分長、手臂粗的木棍插在褲子後腰上,爬六層樓梯。不知道身高僅1。5米的劉滸(身高具體數字不清楚,他媽說他1。3米多,我從照片目測1。5米)帶著這麼長的木棍爬樓梯是什麼感受?

2009年冷水江奸師案的兩個少年13年來堅稱被冤,疑點浮出水面?

其次,整個口供(先撇開不說強姦毆打的部分),認罪的謀劃作案和逃跑過程並不符合犯罪心理。

任何罪犯,哪怕是作案多次的老手,對獵物出擊時自身也會腎上腺素飆升,處於高度興奮和緊張的狀態。但這兩個未成年在校生初犯者,卻表現得過於輕鬆了。

當張斌和黃穎看到他們時,他們沒有鬼鬼祟祟、神色慌張,而是一路有說有笑,竟讓張斌開始以為他們是去找家教的。(這種狀態究竟像去強姦,還是像去解手的呢?)

一般這種因為精蟲上腦而初次實施強姦的,都是一個人作案,因為太惡劣了,你開不了口,找不到同謀。

但他倆卻在談笑之間一拍即合,似乎兩人都沒有道德和心理上的包袱。

如果真是如此惡劣的孩子,想必過去在學校和鄰里間有許多頑劣的表現,但事實上居委會和學校都證明他們此前沒有任何不良行為。

他們招供在強姦殺人後,拿著這麼醒目的兇器,在當時(8點半)還很熱鬧的居民區逃跑,一直跑到豬舍才丟棄,可警方卻沒有找到一個目擊證人。

警方認為,謝偉和劉滸8:50去診所帶走弟弟時,剛剛作案結束。但從常理判斷:一個沒有任何性經驗的未成年人,哪怕只是剛剛經歷了自己的第一次性體驗,心情都應當很難平靜,更別說剛剛犯下強姦殺人這種激烈犯罪了。他們身上不僅可能有血跡、衣服凌亂、撕扯,還可能情緒緊張、激動。

很難想象,兩個人從犯罪現場直奔診所,可以神情自若地哄弟弟玩,給媽媽送傘,而周圍無人察覺異樣

而且他們分別在作案後當晚和第二天,很輕易地就把自己強姦殺人的事告訴了父母,從而導致父母教他們如何串供,欺騙警察。這也是很不可思議。一般未成年若真的在外面做了壞事,首先要瞞的人就是父母、長輩。當時也沒查到他們身上,他們完全可以選擇不告訴父母。

最後,挑選的作案物件也不符合犯罪心理。

法院最後只判了強姦罪,認為他們並不是一開始追求受害人的死亡。他們的認罪口供中,也說自己當時只想找個女性發洩性慾。那麼大家想想,如果你是他們在預謀作案,會挑選這樣的受害人嗎?

以我看過的例子,強姦犯按挑選物件分兩類:一類是流竄到陌生街區去加害陌生人,這樣逃跑後,受害人很難指認自己,在沒有監控頭的年代,警察也很難抓到他們;

另一類是找身邊好控制的熟人,如年幼的親戚、膽小的女同學等等,比較有把握嚇住或哄住對方,讓其不報警。

但他們卻預謀在家門口作案,並挑選認識他們且必然會報案的嚴肅中年老師下手,這是很不符合常理的。謝偉和劉滸並不傻,而且兩個人還可以商量著共謀,更不太可能做出這種選擇,除非他們一開始就決定了要把強姦上升為殺人滅口,但顯然他們又並沒有。

綜上,分析他們的認罪供述,我認為無論從挑選作案物件,還是到預謀時的言談舉止,到案發後的表現,都不太符合青少年初次作案的犯罪心理。

三、簡訊和A片

劉滸和謝偉在多次有罪供述中均提到,當晚透過手機發簡訊的方式相約去門球場看淫穢影片,在獲知劉虹死亡後,還透過手機溝通商量應對措施。

警方在抓獲謝偉和劉滸時提取了兩人手機,按理說後來對手機上的通話記錄和簡訊記錄進行核實,把它們作為印證兩被告人有罪的有力證據,可是在一審二審的證據中卻沒有兩人簡訊和通話記錄和內容。

對此,葉竹盛律師說:“調取通訊記錄是一般性的偵查手段,也是毫無難度和技術障礙的偵查手段,因此可以推定冷水江市公安局已經調取了兩人的通訊記錄。如果兩人供述屬實,則兩人的通訊記錄時間和次數應該與兩人的供述相吻合,冷水江市公安局沒有理由不提交兩人的通訊記錄作為證據;但本案經過兩審審理,冷水江市公安局從未提交兩被告人的通訊記錄,也未對此做出任何說明。可以推定,兩人的通訊記錄與兩人的供述無法吻合,甚至可能可以直接排除兩人作案的可能性。”

後來,直到2018年省高院複查這個案子時,警方才交出謝偉的簡訊記錄和通話記錄,事實證明他們2009年時確實已經掌握了記錄,只是沒有放進證據裡。在謝偉的手機上,當晚7:08撥打10086,7:37傳送簡訊(按有罪供述,這時正上14棟檢視時間),8:38傳送簡訊(按有罪供述,這時正逃離案發現場),8:42接聽謝國東電話,9:02至9:33又3次傳送簡訊。

(謝偉家屬查明,謝偉25號晚上20:38分和九點多發出去的簡訊,都是發給同一個羅姓女同學,相約第二天七夕出去玩。26號上午他確實去冷水江市找了羅同學,中午回家。哪個罪犯會在作案和逃跑時掏出手機發這樣的簡訊?)

而奇怪的是,警方依然沒有提供劉滸的簡訊、通話記錄。法院對此的記錄是:“公安機關未提供劉滸手機卡通話詳單,原因不明”。

而且警方也依然沒有提供兩人手機發簡訊的具體內容。

通訊公司那裡只有記錄,沒有兩人簡訊的內容,但他們手機上會有。如果兩人是無辜的,他們自然不會刪手機簡訊,一讀便知;如果他們是有罪的,或許會刪除簡訊,但以2009年的技術水平,完全可以恢復刪除的簡訊。無論哪種情況,警方都可以查到他們到底發了什麼簡訊,有沒有相約看淫穢影片,第二天有沒有討論串供,以作為支援他們有罪供訴的證據。這麼好的證據,為什麼沒有檢視並提交呢?

還有一點是,兩人的認罪供述中說,他們正是因為在8月25日晚上7點多一起在門球場看了手機上的A片,才產生了作案動機;但他們在自述版本中說,那晚兩人只是聊天,用手機放音樂,並沒有看淫穢影片。

到底哪個真,哪個假,也可以鑑定兩人手機中影片的儲存和播放歷史。

手機上有小影片證明不了什麼,案發前一刻觀看才可能構成動機。

但不知為何,對於可以證明犯罪動機的重要證據,警方卻僅僅調取記憶體卡,列出裡面六部影片的名字和畫面,

並沒有鑑定這些影片的播放歷史記錄。

四、兇器是什麼?

8月30日,劉滸和謝偉先後被帶去豬舍,在牆外找到一根木棒。這根木棒(樹枝)表皮粗糙,還連帶樹皮,沒有加工過。劉滸和謝偉分別“承認”這就是兇器。

如果這個木棒就是真實的作案工具,且如供詞所說,被多次用於大力毆打,造成受害人流血破損傷,按常理木棒上應該留有被害人的血跡或皮屑等生物痕跡。如果拿去鑑定,也可以增加指控兩人的證據。但奇怪的是,警方從未將此作案工具送檢。

警方最初的解釋是,這個木棒“因受雨水沖刷,失去鑑定價值”,但

據當地居民回憶,從案發的8月24日至提取木棒的8月30日期間,當地沒有下過大雨。當地氣象局出過證明,那幾天無雨或只有小雨。而且警方也從未記錄,木棒是在水坑中找到的。

2009年冷水江奸師案的兩個少年13年來堅稱被冤,疑點浮出水面?

葉竹盛律師介紹,根據庭審筆錄記載,公訴人在一審的第一次庭審中承認,“木棒只是現場提取到類似物品,所以未在法庭出示和進行鑑定”(第一審刑事訴訟卷宗第 134頁)。

這麼說,木棒沒有鑑定不是因為雨水沖刷,而是因為它不是作案工作,沒必要鑑定

。但在第二次庭審中,公訴人在沒有任何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又改變說法,將這個木棒列為證據提交。

如果木棒就是兇器,

具有高度的鑑定檢驗價值,即使受過雨水沖刷,依然可以對木棒進行微量DNA鑑定和痕跡鑑定。

如果執意不送,會不會這個木棒正如同公訴人在一審時承認的,並不是作案工具呢?那作案工具又會是什麼,在哪兒?為什麼劉滸和謝偉會指認這個就是木棒,又翻供?

受害人左額至左顴上方有6x10cm的類長方形表皮剝脫傷,來源不明。鑑定書認為,這個傷痕是“被人按倒在類長方形的物體上按壓所形成”,但根據兩被告人的供述,並沒有實施過將劉某按壓在類長方形物體的行為,目在案發現場也沒有找到類長方形物。

死者胸罩上的未知男性DNA鑑定結果意味著什麼?張琦有沒有可能只是案發後的觸碰?

下篇會詳細解釋DNA的事,並給出案發當天情況的假設。

2009年冷水江奸師案的兩個少年13年來堅稱被冤,疑點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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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Wa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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