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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李老太太在某銀行存了3萬元錢,老太太去世後

青海,李老太太在某銀行存了3萬元錢,老太太去世後,其子女去銀行打算把錢取出來,卻被告知,存款早已被取走了。子女們則認為不可能,老太太從來沒說過取錢的事,存款是不是被人冒領了,協商不成,子女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

事實上,老太太的錢早在2002年就存在銀行了,一開始存款定期一年,後來就沒去再次定存了。直到2018年,老太太因病去世,卡里的錢已經漲到了3。7萬,老太太存錢的事子女們也是知道的。

老太太有一兒一女,當年辦理存款的時候用的還是存摺,老太太去世存摺就被子女拿走了,辦理完後世以後,老太太經過諮詢以後,先去公證處辦理了公證,證明子女二人系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一切準備好以後,二人帶著身份證、戶口本、存摺等材料,前往某銀行去取款,銀行收到請求以後,幾分鐘的各種查詢,二人被告知,該筆存款已經被取走了,目前存摺餘額為0。

銀行說,早在2015年的時候,老太太先是辦理了掛失,後又把存款一次性全取走了。子女們則不信,因為他們說母子、母女關係非常好,老太太如果取錢肯定會和他們說的。

多次與銀行協商無果後,二人將銀行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銀行按照存摺上的金額,支付存款及利息,共計3。7萬餘元。

遭到起訴後,銀行也是積極面對,其抗辯的理由主要是:

1。銀行提供了老太太當年辦理掛失時的申請,上面有老太太簽名。掛失後,老太太就已經把錢取走了,合約已經履行完了,不可能再重複兌換存款;

2。銀行和老太太的儲蓄關係,子女二人不能作為起訴的主體,因為儲蓄合同關係不是和子女們籤的;

針對銀行的辯解,子女們堅稱存款沒有取出,即便取出了,也是被冒領的,銀行需要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銀行說的二人沒有資格起訴,二人也提供了公證處的公證,證明現在二人是老太太唯一的合法繼承人,老太太的存款目前已經是遺產,應按照法律規定依法繼承;

2。銀行出具的《掛失申請表》證件記錄一欄為空的,也就是說沒有按要求登記老太太的身份資訊,因此該份申請表應該是無效的。

關於持有金融機構產品的掛失,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儲蓄管理條例》第31條,儲戶遺失存單、存摺等,必須立即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賬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

此外,本案是民事糾紛,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既然銀行主張老太太的存款已經被取出,那就應該承擔舉證責任,需要拿出有效的證據,以證明錢的確被老太太本人取出的。

法院認真聽取了雙方的意見以後,經審理認為:

1。老太太在銀行辦理的儲蓄業務,銀行給其開具了存單,雙方之間是一種儲存合同關係,應該受法律保護;

2。銀行提供的重要證據,《掛失申請書》中的證件資訊一欄,未記錄存款人的身份資訊,同時,當初辦理掛失時老太太也沒有身份證影印件,所以認定銀行在辦理掛失等相關業務中沒有盡到審慎義務;

3。現有證據無法足以證明老太太存摺的存款及利息已經兌換給老太太本人;

4。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財產即成為遺產,老太太子女出示了公證處的公證,可以證明其是老太太的合法繼承人,可以主張對其合法遺產予以繼承,也就有權利主張兌現存款。

最終,法院判決銀行根據存摺金額,向其子女二人支付存款及利息3。7萬餘元。銀行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判定一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了銀行的上訴。

本案中銀行敗訴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舉證不利,如果是老太太取的錢,不可能沒有憑證,如果是被人冒領,那麼銀行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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