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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低的四個主要原因找到了

房屋拆遷過程中,原則上來說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償,如果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話,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不能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如果是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拆遷,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於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但是許多被徵收人在徵地拆遷中,通常都會認為補償特別的不合理,補償遠遠低於上述的補償原則,就算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也會特別後悔,尤其是農村拆遷。那麼,為什麼自己的拆遷補償會比較低呢?如果補償標準低於徵收原則的話應當要怎麼辦?

拆遷補償低的四個主要原因找到了

房屋拆遷補償低大概有以下四種原因

一、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實踐徵收中,有個別徵收方為了儘快拿到土地,在與被徵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通常就會拿被徵收房屋未辦理審批手續打壓被徵收人,將被徵收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然後口頭告知被徵收人,“你這房屋是沒有手續的違法建築,現在給你的補償已經遠遠多於其他人的,或是給你的補償已經是按合法建築給予的,如果你現在不簽訂補償協議,不搬遷,那日後連這些補償也沒有了”聽到徵收方說的這些話時,很多被徵收人就會因房屋沒有產權證而產生心理壓力,會非常擔心自己失去眼前的這些拆遷補償,於是便與徵收方簽訂了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這樣一來,自然拆遷補償就會比較低。

事實上,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築,徵收方口頭上說了不算,一般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式進行認定,比如實地走訪、調查等,這是最起碼的,如果連實地調查都沒有,那顯然違反了法定程式。

另外,徵收方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是在補償事宜未協商成功的情況下,便以房屋是“違建”為由對被徵收人作出行政處罰,不給予其補償,同樣也是不合法的,違反了法定程式,存在以拆違促拆遷的嫌疑。

《土地管理法》中規定,需要徵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釋出徵收土地預公告,並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總之,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補償事宜未協商成功的情況下,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並以口頭威脅,那被徵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並建議最好不要簽訂補償協議,或是提前搬遷,否則你拿到的補償一定會比別人低。

二、被徵收房屋太舊

在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有的始建年限比較晚,有的則比較早,始建年限比較早的,其房屋外觀和質量肯定不如比較晚的房屋新或是好。對於這類房屋,可能有的徵收方就會以房屋已經特別老舊,質量不好等為由,降低被徵收人的拆遷補償。

但這其實也是很不合理的。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徵收方以房屋老舊、坍塌等為由,拒絕給予補償或是少補償,那麼,建議被徵收人一定不要簽訂補償協議,及時地諮詢專業律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透過政府資訊公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程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評估程式不合法

房屋拆遷評估影響著被徵收人的利益,如果評估程式不合法,比如評估機構是由徵收方擅自選定的,評估方法選用不利於被徵收人,比如住宅拆遷,選用成本法評估,那麼拆遷補償自然也會非常低。

另外,評估時點也影響著被徵收人的利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如果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遲遲沒有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而是等到幾年後才以作出徵收決定之日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倘若在這期間,房地產市場價有變化,那很有可能就會導致被徵收人買不起房。所以,在評估階段,被徵收人也要提高警惕,否則稍有程式上的不合法,就有可能導致自己無法獲得合理的拆遷補償。

四、房屋被認定為危房

除了以上三種原因之外,還有一種也是我們大家常遇到的,就是房屋被認定為“危房”。實踐中,有的徵收方在與被徵收人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通常會在拆違的過程中,給合法房屋挖個洞,然後再以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為由將房屋認定為“危房”,強迫被徵收人搬遷或是簽訂不合理協議,或是直接告知被徵收人,你這房屋已經有裂痕了,已經不適合居住人了,現在給予你的補償已經很高了,如果再糾結下去,等危房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果,恐怕你拿到的補償還會再減,聽到這,房屋被認定為“危房”的被徵收人就會開始慌了。

但其實,申請危房鑑定的主體只能是房屋所有權人,徵收方是無權申請危房鑑定的,如果自己沒有申請危房鑑定,那麼這很有可能就是徵收方慣用的促進徵收的手段。所以,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聽到徵收方的上述話語時,千萬不要輕易地相信,也不要慌張,否則,拆遷補償肯定會比別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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