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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樓旁新建設施,不得危及安全或侵犯公民通風權、環境權、安寧權

我住的是學校的週轉住房(不是商品房);產權屬於學校,是六層的步梯房,要不要加裝電梯呢?此問題只需要學校操心,不需要我們住戶操心。我住在二層,如果上了年紀難以爬二樓,我可以在本市租住一樓或有電梯的二樓以上,也可以住養老院。

舊樓旁新建設施,不得危及安全或侵犯公民通風權、環境權、安寧權

舊樓是否加梯,不涉及我的切身利益,但我對相關的技術問題和法律問題感興趣。個人比較欣賞 @閒得蛋疼321、@德彰日月、@

蘇滿滿

等作者對於加梯適用法規的討論、以及@2020愛玟 等 作者 對於舊樓加梯技術安全問題的討論。

加梯或者不加梯,只是手段。手段要服從目的。目的是什麼?目的就是初心和使命、就是

“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

如果低層住戶強烈反對的情況下、甚至經過法院訴訟後強行加裝電梯,那麼低層住戶就會心生怨氣,甚至可能做出極端行為。

舊樓加梯導致

高低層住戶矛盾難協調、相鄰不和、甚至反目成仇;互相怨恨的人們,生活在一個單元、何談遠親不如近鄰?這樣的鄰居氛圍不但不幸福、而且無法齊心協力地推動中華民族復興大計。

在公示期結束前,相關利益方可以實名提交反對意見書,若過了公示期沒有去社群提交,那麼街道社群和加梯辦就預設你沒有反對意見,視同同意;一旦公示期結束,施工隊進場施工或者施工到一定階段你發現情況不對了(比如非常影響日常生活,遮擋陽光等),這個時候你再要求停工,或者去起訴要求停工,大機率你敗訴。阻擋光線和視線的程度、噪震動音大小等情況,在沒有開工時住戶是很難判斷清楚的。公示方也不可能把這些情況用文字表達得十分清楚。所以,法律上應該給與受害方再“申訴的權力”!法院在判案時應該嚴格稽核:“公示的方案與實際施工方案是否一致”。

江蘇省揚州市司法局長蘇滿滿2021年夏在《法治參考》撰文“淺議加裝電梯的法律適用”:一個單元是否加梯,只是本單元住戶享有且排除利益非本單元住戶享有,所以不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在實體上可以共享但不能分割,它不能為某些人獨佔而排除他人享有。公共利益的主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或群體,如公共圖書館並不是所有人都會進去,但它對所有人開放。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是以“共有”為前提,是對“已有”客體行使共同管理權。

舊樓加裝電梯不屬於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事項: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因為:改建只是在原有的基礎上修改加工,不增加也不減少樓房的佔地面積;重建則是舊樓拆除在原有地面上建造新樓。改建和重建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出於改良的目的或原有的損毀後再次建設。加裝電梯顯然不屬於改建、重建附屬設施,本質上屬於新建附屬設施。

作為“新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電梯加裝,其表決條件必然應該更高。

因此老舊樓加裝電梯不屬於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事項,不適用少數服從多數、只適用一票否決。

《民法典》生效後,一票否決權不但沒有取消,反而得到了強化:物權是絕對權;只要是合法的物權,就可以對抗世界上所有的人,既包括對抗本單元多數業主、又包括附近樓棟準備加裝電梯的業主:新建電梯或其他設施,不得阻擋任一住戶的通風、採光和日照(除非該住戶同意)。無論各地規定的加裝電梯的表決機制是什麼,哪怕規定只要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就能加裝電梯,只要有一名合法業主基於《民法典》的物權條款提出反對意見就能否決其他加裝電梯的要求。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並未賦予業主對未安裝的“電梯”享有共有權,那麼《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就適用任何人有什麼“資格”透過表決比例進行“改建、重建”。小區公用地方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國家,那麼增設電梯佔用的土地,原來規劃是用來通行的、不是用來安裝電梯的;若要改為用來安裝電梯,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先報批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

2022年5月24日《法制日報》文章《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究竟難在哪》,開頭有這樣一句話: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工作儘管已經取得積極成效,但由於法律保障力度不足、對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存在理解分歧等原因,目前仍面臨不少難題亟待破解。”

,也就是說“《民法典》第278條的規則,未必適用於決定既有樓房是否可以加裝電梯。而且,截止目前也沒有其他具體的法規條款可適用。”

加裝電梯更多地涉及業主作為民事主體所獨立享有的安寧權、財產權、環境權等民事權益,這些民事權利已超出共同管理權管理的範疇。

根據法律保留原則,沒有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依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限制和剝奪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沒有法律和法規依據,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實踐中,有的部門和地方以“紅標頭檔案”擅自限縮公民的權利,超越了法律規定、剝奪了部分業主的基本權利、增加了底層業主不應承擔的義務。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從根本上改變了房產原有的價格秩序,類似於對相關業主私人財產進行了重新分配!這是可以透過投票表決的事情嗎?試問作者石佳友教授:您引導居民透過司法途徑解決,法官依據哪條法規進行裁決呢?

舊樓旁新建設施,不得危及安全或侵犯公民通風權、環境權、安寧權

舊樓旁新建設施,不得危及安全或侵犯公民通風權、環境權、安寧權

摘自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135875088628318754/?log_from=4529e39c88a23_1664172257941

《既有建築加裝電梯》(T/ZZB 0839—2018)只是行業標準,其級別低於國家標準;如果不看級別,那麼從釋出時間來看,應該遵守釋出時間在後的標準。所以舊樓加梯都應該遵守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 GB50011-2022。

即使我具有安裝電梯的資質,我寧願找不到事做、閒得蛋痛,也不願承接舊樓加裝電梯的施工。因為加裝的電梯一旦引發舊樓安全問題,電梯施工方跳進黃河也洗不清;假如施工方說設計方案存在錯誤,那麼施工方在開工之前必須發現這種錯誤、並且堅決表示不承接有設計錯誤的專案;開工前未能發現設計錯誤或者明知設計錯誤卻承辦了施工任務,都必須對安全隱患終身負責。

舊樓旁新建設施,不得危及安全或侵犯公民通風權、環境權、安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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