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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第三者,另一方能否主張返還?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間的忠誠義務是最基本的義務。近年來,婚內出軌、包養第三者現象的出現間接導致了離婚率的上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婚外情第三者,贈與行為是否有效?原配是否可以主張返還?請求第三者返還的份額是該贈與財產的一半還是全部?

01、案件緣起

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第三者,另一方能否主張返還?

2006年10月10日李某與韓某登記結婚,兩人共同經營一家五金店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韓某冒充單身與某童裝店經營者張某戀愛。

在韓某與張某戀愛期間,韓某透過五金店鋪賬戶向張某經營的童裝店鋪賬戶轉賬數十萬元,透過微信向張某另行轉賬數萬元,同時又給張某購買手機、給張某子女購買學習機等物品。

2020年8月17日李某與韓某協議離婚,離婚後李某發現韓某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張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並向張某贈與財產三十餘萬元,嚴重侵害了自己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隨後李某以張某為被告、韓某為第三人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返還30餘萬元並支付利息。

張某稱自己在得知韓某已婚事實後,就立即提出分手,自己不存在過錯,就韓某向自己轉賬的所有款項及贈與自己的所有物品均為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既然已經消費,就不存在返還問題,即便返還也只應當返還一半款項。

02、法院審理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另有約定外,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對夫妻財產作出重大處分時,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證據顯示,韓某給張某的轉賬及贈與行為發生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存續期間,應屬於贈與關係。而韓某在與李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與李某協商一致即擅自多次向張某轉賬、購買物品,累計數額巨大,不僅嚴重損害了李某的合法權益,還有悖於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張某因此而取得的錢款應予返還。

針對張某辯稱李某與韓某已經離婚,其只需返還一半款項給李某,法院認為,贈與行為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有權就贈與的全部錢款主張權利,張某應全額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之規定,法院判決第三人韓某向被告張某贈與30餘萬元的行為無效並要求被告張某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返還原告30餘萬元及利息。

03、法條連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04、法官提示

夫妻雙方遵守忠實義務是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若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與婚外情第三者同居、有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情形,可以考慮要求婚外情第三者返還該贈與財產的全部份額,從而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那麼,配偶發現財產遭遇損失或轉移應當如何維權呢?

1。將共有房產、車輛贈與給第三者:配偶可以主張贈與行為無效,要求受贈與的受讓人返還房產或車輛。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不發生房產等財產分割,夫妻雙方屬於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關係,不存在個人所有1/2房產的情形。

2。將存款直接贈與第三者:前提是無法證明贈與財產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則認為夫妻共有,配偶亦可主張贈與行為無效,要求受贈人返還存款。

3。將存款給第三者,第三者用於買房或買車,並登記在第三者名下:就舉證方面,配偶需要提供轉賬記錄或相關證人證言,證明房屋或車輛出資來源,據此要求第三者返還房款或車款。

撰稿 | 張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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