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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榮枝案的一點看法

一、同案犯法子英被捕後在得知勞榮枝已潛逃而臉露笑容足以證明對勞榮枝潛逃的高興,隨後自己一人包攬全部殺人罪行為勞榮枝開脫罪責也就順理成章了。

二、就算證據無法證明勞榮枝親手殺人,但法子英殺人的犯罪事實勞榮枝是知曉的,此情況下勞榮枝還是繼續物色物件供法子英殺人劫財,足以證明是共犯。

三、勞榮枝聲稱自己被法子英所迫否則會被報復全家,作為精明的勞榮枝應該知道,只要一報案法子英就會立刻逮捕,沒有時間留給法子英去報復其全家,僅此足以說明勞榮枝的這一理由不成立。

四、勞榮枝如卻實被迫又沒有親手殺人,至少在警方已逮捕法子英後精明的她應該會高興,會選擇配合警方及時偵破此案,而事實恰恰相反,足以證明勞榮枝屬於主觀犯罪。

五、勞榮枝在逮捕開始時也感覺這一天終於來了,但後來得知她殺人的關鍵證據缺失而理直氣壯極力辯護,足以看出其惡意之深。

六、此案涉及七條人命,涉及作案地點多時段長,勞榮枝如不起到關鍵作用,僅靠法子英是無能為力的,事實足以說明勞榮枝與法子英系共犯。

七、勞榮枝自案發一直畏罪潛逃抗拒達二十來年,僅此足以證明其深知自己罪孽深重難逃法律的嚴懲。

綜上幾條從事實上足以證明勞榮枝十惡不赦,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否則由此帶來的負面影響將是長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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