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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奇IP之爭(4):2017至今,混戰

上篇寫到亞拓士和藍沙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簽訂《續展協議》並連夜官宣,隨後,娛美德vs亞拓士、娛美德vs盛大、亞拓士之間,圍繞《續展協議》是否有效展開一系列訴訟仲裁。

續約訴訟與仲裁

01 首爾訴訟:娛美德訴亞拓士

娛美德、株式會社傳奇在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起訴亞拓士公司,請求確認亞拓士公司與藍沙公司簽訂的《續展協議》無效,盛大對《傳奇2》的代理權在2017年9月28日已經到期。

2019年10月10日,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案號:2017民一合562160),沒有支援原告訴求。

2021年1月28日,韓國首爾高等法院作出二審判決(2019民二2049565號),同樣沒有認可娛美德、株式會社傳奇的任何主張,裁定駁回二者關於《續展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

亞拓士後來在最高法審理續展協議一案時,提交了上述判決書作為證據,擬證明《續展協議》有效;娛美德表示反對,第一,二審判決當時還沒生效;第二,即使生效,二審也只是認為“沒有必要對《續展協議》效力進行審查”,而不是認定《續展協議》有效或者無效。

02 上海訴訟:娛美德訴亞拓士、藍沙 (***402號案)

2017年8月9日,娛美德、株式會社傳奇向上海知產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以《熱血傳奇》共有著作權人的身份要求亞拓士、藍沙立即停止履行《續展協議》。

2017年8月16日,法院裁定被申請人立即停止履行《續展協議》。

2017年9月22日,娛美德、株式會社傳奇同意藍沙公司以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1億元)的方式要求解除行為保全措施的申請,予以解除上述行為保全措施。

2019年12月20日,上海知產法院

一審判定《續展協議》有效

,但

亞拓士、藍沙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娛美德公司(現為株式會社傳奇)就《傳奇2》遊戲軟體享有的共有著作權

。各方均提起上訴。

2021年12月17日,最高法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402號二審民事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娛美德、株式會社傳奇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定《續展協議》有效

現有證據難以認定亞拓士、藍沙公司存在惡意串通

,不支援原審關於被告損害共有著作權的認定。(2020年ICC裁決認為亞拓士和藍沙構成共謀。)

娛美德在2017年9月同意被告以擔保方式解除禁令,是因為被告付款了:

亞拓士付清了藍沙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19日之前需支付的、應由娛美德公司收取的授權許可費744萬餘美元(含法人稅);

亞拓士和娛美德商定了2017年5月19日至9月28日的授權許可費以及2017年9月28日之後實際運營分成費的結算方式、支付時間。

03 上海仲裁:藍沙申請

2018年1月23日,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作出裁決,裁定藍沙與亞拓士簽署的《續展協議》合法有效。

前面介紹過,盛大與韓方的授權協議原本都是約定在新加坡仲裁解決,亞拓士和藍沙籤《續展協議》時把爭議解決條款改成了在上海適用中國法律仲裁。

04 首爾訴訟:亞拓士訴娛美德

2019年1月25日,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就亞拓士訴娛美德、亞拓士訴株式會社傳奇,請求停止侵害LegendofMirⅡ等著作權之訴一案,作出判決2017GAHAP534004、2017GAHAP576442,涉及如下認定內容:

“應當認為,2017年5月23日以後,關於涉案各作品的著作財產權隨著物之分立已轉移到株式會社傳奇IP……”,以及娛美德單方授權收益分配問題:

遊光公司已向娛美德支付100萬美元保底分成,亞拓士獲得其中20%計20萬美元;

時與光公司實際支付人民幣200萬元授權金,亞拓士獲得其中20%計40萬元及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的收益分成人民幣797098元。

亞拓士訴娛美德及娛美德授權的遊光公司、時與光公司侵權的案件中,上述判決也被引用。

05 新加坡仲裁:娛美德申請

2020年6月24日,ICC作出的第22820/PTA/HTG裁決書(關於法律責任的部分裁決)認定:

亞拓士沒有履行協商義務,其和藍沙公司簽署續展協議構成

共謀

2002年7月14日《補充協議》鑑於條款約定的是“委託”關係,亞拓士對娛美德負有信義義務,2012年《申明》無法替代或解釋《補充協議》,

亞拓士並不擁有獨立對外授權的權利

亞拓士續約行為違反了信義義務,並認定違反信義義務的行為被認定無效不存在任何限定條件。

確認《軟體許可協議》項下的許可期限最遲

已於2017年9月28日到期

,該《軟體許可協議》自該日起效力終止。

裁令藍沙公司和盛趣遊戲有限公司

停止

軟體以及與軟體相關的資料庫的任何和全部使用。

裁令藍沙公司和盛趣遊戲有限公司

停止

透過任何主體使用、推廣、發行、營銷、改編、修改、開發或利用PC客戶端遊戲’Mir2’的衍生版本(包括手遊、頁遊或其他任何格式),或停止允許任何第三方進行上述行為。

裁令亞拓士、藍沙公司和盛趣遊戲有限公司

不得尋求執行SHIAC裁決

或依據SHIAC裁決向第三方(包括潛在被許可方)陳述或聲稱藍沙公司或盛趣遊戲有限公司依據2017年《續展協議》擁有‘Mir2’許可,或有權就‘Mir2’進行任何分許可。”

可以說,ICC的這個裁決完全有利於娛美德,盛大方在最高法審理《續展協議》效力案(402號案)時提出以下異議:

藍沙公司認為ICC認定的《和解筆錄》相關內容超裁,違反了《紐約公約》;

亞拓士提出ICC裁決在仲裁程式、實體裁決方面均不合法,已經向新加坡法院提起撤裁起訴,並獲受理;

亞拓士還提出,娛美德、株式會社傳奇在本案一審的管轄權異議程式中,自己都明確主張關於《續展協議》的效力認定涉及共有著作權人之間的爭議,不適用仲裁條款,ICC也沒有管轄權,因此,ICC對《續展協議》效力作出的裁決屬於超裁。藍沙公司對此補充說自己和亞拓士簽訂《續展協議》是基於《和解筆錄》而非《軟體許可協議》,《和解筆錄》沒有任何關於仲裁條款的約定,因此《軟體許可協議》在新加坡仲裁的約定不適用於《續展協議》。

娛美德對此表示:

亞拓士只是向新加坡法院提交了撤裁申請,ICC裁決程式和實體認定上都沒錯誤;

自己申請仲裁時是請求確認2001年6月29日《軟體許可協議》在2017年9月28日到期,ICC作為《軟體許可協議》第8。04條約定的爭議解決機構,當然對《軟體許可協議》是否有效續展的爭議有管轄權;

自己已經就ICC仲裁裁決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最高法認為ICC仲裁裁決書在中國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因作為裁決被申請人的亞拓士、藍沙公司對裁決書持有異議,該份證據不能用於證明本案事實。

402號案

現在回過頭來看402號案。最高法和上海知產法院都判定《續展協議》有效,但對1)亞拓士、藍沙之間是否有“惡意串通”,2)二者簽訂《續展協議》是否損害共有著作權人權利有不同認定。

最高法認為娛美德、株式會社傳奇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續展協議》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

第一,娛美德(株式會社傳奇)、亞拓士之間在2017年1-6月的郵件往來顯示,雙方爭議集中在藍沙公司在《傳奇2》端遊之外的對外授權、收費是否超出《軟體許可協議》授權範圍(就是盛大授權別的公司基於《傳奇2》做傳奇類手遊、頁遊,是不是違約了),而非《傳奇2》端遊的正常履行。因此,《續展協議》的簽訂不會致使娛美德因《軟體許可協議》的繼續履行而利益受損。娛美德、株式會社傳奇對上述爭議可以另行採取其他救濟方式。

事實上,盛大還可以基於《傳奇世界》進行授權。娛美德雖然在2007年調解書中承認盛大對《傳奇世界》享有著作權,但這種承認更多的是韓方自身受制於當時的商業條件(清理股權、IPO、現成收入等),而非法院經過侵權比對後判定《傳奇世界》沒有抄襲《傳奇2》。頁遊市場爆發、手遊收入呈反超端遊之勢後,娛美德找到了2007調解書的限制漏洞——沒有說不能對手遊、頁遊進行維權,沒有說不能起訴盛大授權鏈下游公司。這種觀點在北京知產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也獲得支援。

第二,分成費支付問題屬於亞拓士公司、娛美德公司共有著作權人之間的內部爭議,且亞拓士公司在本案訴訟前已經原審法院(上海知產法院)調解將分成費足額支付給了娛美德公司,該爭議已解決。

第三,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存在違反《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和《軟體保護條例》第十條關於協商的規定,但該等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使亞拓士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也不能就此認定亞拓士公司的單方許可行為無效。

最高法也不認為亞拓士、藍沙公司簽約行為有損共有著作權人利益,指出原審對此認定有誤。具體包括三個問題:

第一,《續展協議》是否經過共有著作權人協商?

最高法和一審法院的認定是一致的——沒有經過共有著作權人協商。

2017年6月30日,亞拓士向娛美德傳送郵件,以娛美德向韓國法院提出禁令為由,認為與娛美德、株式會社傳奇協商是沒有意義的,並向娛美德傳送了《續展協議》文稿,隨後就簽約了。

第二,娛美德、株式會社傳奇有沒有正當理由阻止亞拓士行使權利(更新權)?

最高法認為沒有,因為:

娛美德、亞拓士在《續展協議》簽訂前已就《傳奇2》遊戲除PC端遊之外的手遊和頁遊等在中國大陸的市場運營產生爭議,而且,娛美德首先提出讓亞拓士不要與藍沙公司續約,以及向韓國法院提出臨時禁令申請——《續展協議》實際已不具備協商的可能。

娛美德、株式會社傳奇阻止亞拓士行使更新權的主要理由是《傳奇2》手遊、頁遊市場運營問題,娛美德認為給盛大的授權僅限於《傳奇2》PC端遊,因此,其真正的理由與《軟體許可協議》的履行無關,其真正的意圖是透過阻止續約來約束盛大對《傳奇2》手遊、頁遊的對外授權——而這一理由並不具有正當性。

2004年《和解筆錄》已經確認了由亞拓士對《軟體許可協議》形式更新權,亞拓士行使更新權的行為並無明顯不正當性。

第三,《續展協議》更新內容是否有損共有著作權人利益?

最高法認為沒有,因為《續展協議》除延長履行期限外,主要變化涉及仲裁機構、準據法和增加續期許可費,並沒有明顯不當之處。娛美德對這些內容有異議,但沒有提交證據證明這些更新內容對其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構成阻止亞拓士單方行權的正當理由,因此,不支援其訴求。

402號案以及最高法同期判決的遊光案、時與光案等判決出來後,盛大一方(世紀華通、藍沙、盛趣、亞拓士等)及其授權的維權代理公司紛紛釋出公告、通稿等進行報道,核心意思就是盛大擁有《傳奇》遊戲在中國的獨佔許可,也出現了一些“XXX”是唯一有權在中國進行傳奇IP授權的主體之類的擴張解讀。之所以用“XXX”是因為不止上游權利人會這麼宣傳,它們各自對外授權的代理商也會這麼宣傳。這類宣傳一多,傳奇IP的授權線看起來就更亂了。

授權亂象

娛美德和亞拓士、盛大一直在互相指責對方非法授權、授權關係混亂,這種情況在2019年底至2020年中隨著傳奇產業園的運作和代理的介入更加複雜。

娛美德和亞拓士、盛大原本就對“自己是否有權單方對外授權/維權”“對方是否有權單方對外授權/維權”有不同理解,因此會1)各自直接授權其他公司基於傳奇開發作品;2)各自授權第三方對外進行授權;3)各自直接或者授權第三方進行維權;再加上各地各級法院的認定依據與標準並不盡然相同,導致除了“娛美德vs亞拓士”、“娛美德vs亞拓士、盛大”類訴訟,雙方都會向對方授權的公司採取維權行動(行政投訴、查抄乃至訴訟)且源源不絕。

按照亞拓士在重慶禁令申請案中的統計,單從2016年5月17日至2018年4月25日,娛美德以及株式會社傳奇公司就已向27家中國公司授權。亞拓士認為這些授權都是非法授權,嚴重破壞《傳奇2》遊戲整體的授權規劃和市場利益,最直接的表現就是授權金額從人民幣1。79億元急劇下降到100萬元。

判決裡倒是沒看到娛美德有類似統計,但其在402號案中曾經提交一系列公證書,擬證明亞拓士、藍沙公司一直對外進行大量《傳奇2》遊戲非法授權,授權關係混亂,貶損了《傳奇2》遊戲價值並擾亂了《傳奇2》遊戲授權市場秩序,侵害了娛美德公司享有的《傳奇2》遊戲共有著作權。

對此,藍沙公司表示市場混亂是娛美德引發的,娛美德指責的起因是椰子公司最早和娛美德合作,後來因瞭解到娛美德授權有瑕疵就轉向藍沙。這件事的大致背景是:

2019年2月20日,世紀華通釋出公告,稱擬以298億元收購盛大遊戲境內控制實體盛躍網路,盛大遊戲歷經五年終回大A。

2019年9月5日,藍沙公司的母公司世紀華通與椰子游戲合作在宜春設立多家合資公司經營“國民傳奇產業園”。而這家椰子游戲在短短几個月前(2019年5月)剛剛宣佈和娛美德展開合作——由椰子游戲在宜春設立子公司,與政府共同打擊《傳奇2》私服、合法化傳奇市場,並配合經營一款經授權的PC客戶端遊戲。

用藍沙公司的話說,“此後椰子公司瞭解到娛美德公司的授權並不完整、合法,故聯絡盛趣公司一起參與維護活動,盛趣公司基於為了打擊私服、盜版,參與到該專案中”。

娛美德的說法則是,“因為椰子游戲的嚴重違約行為,株式會社傳奇在2019年9月解除了與椰子公司的所有合作協議。

2019年12月,國民傳奇產業園正式開園。世紀華通、盛趣遊戲聯合椰子游戲,共同發起設立“國民傳奇產業聯盟”,官宣介紹稱“吸引傳奇IP上下游企業落戶,打造傳奇IP新高地。產業園預計投入3年後稅收過10億。”

娛美德指責亞拓士、藍沙對外授權混亂的依據之一就是世紀華通的合作方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裡就已經從國民傳奇網路公司變更為傳奇創盟、傳奇至尊,再變更成世紀華通獨資設立的宜春心樂科技有限公司,又變更為浙江旭玩,對外簽發著作權許可授權書,“其中江西省傳奇至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還涉嫌了刑事案件”。

娛美德後來還在上海知產法院立案起訴椰子互娛公司、亞拓士公司、藍沙公司、數龍公司、世紀華通公司、傳奇創盟公司、國民傳奇公司、傳奇至尊公司,這個後續有時間再看。

也是在這一時期,出現了一家讓傳奇IP授權更復雜的公司。

2020年5月15日,某公司董事長出差途中被宜春警方抓捕、傳喚,幾天後其從宜春逃脫,回到湖北荊門。當時坊間傳聞說這一舉動與和娛美德續約有關,但沒有提供資料依據,不過後來出現了一家公司,在2021年4月宣稱自己已經透過旗下某公司在2020年5月28日拿到深圳娛美德的授權,同時握有浙江旭玩的授權,是國內唯一一家同時持有娛美德和亞拓士雙授權的公司。圍繞其授權真偽產生的爭議、觸發的訴訟,至少說明目前活躍的傳奇IP授權與維權主體包括:

娛美德、亞拓士、盛大(藍沙)這類上游權利人;

上游權利人授權的第三方公司。

對於第二大類主體,需要辨別授權真偽;就算授權書是真的,也要確認授權期限和具體的授權內容;就算確認了授權期限和內容品類都沒問題,也要對自己開發內容的版本基礎、素材來源等進行審查,因為:

1)上游權利人可能會對對方授權鏈下游企業採取維權行動;

2)聲稱自己有上游權利人合法授權的主體太多且存在互相攻擊的情況,還出現了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商業詆譭等訴訟。

只能用一個字來形容——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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