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汽車/ 正文

黨內嚴重警告、撤職

“我作為一名一線執法者,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觸犯刑法,犯下嚴重錯誤,自己萬分愧疚、深感懊悔”“自己怎麼面對家人、工作會不會丟、會不會被判刑、會不會影響子女……一連串的問題在我腦海裡迴響”“自己心懷僥倖,卻給家人、他人、單位、社會都造成了不良影響”,提起醉酒駕駛,張哲良是無盡的自責和後悔。

張哲良,1980年8月出生,金塔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2021年10月4日,張哲良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在倒車時,與停放在停車位上的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剮蹭,由交警現場處理。經現場呼氣和血液樣本檢測,張哲良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9。89mg/100ml,系醉酒後駕車。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以張哲良涉嫌危險駕駛犯罪,將其移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2年5月20日,肅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張哲良不起訴。2022年6月22日,金塔縣紀委監委給予張哲良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兩年)、撤職處分。

“自己盲目認為雖然喝了酒,但停車場泊車應當不算酒駕,也不會造成什麼後果,思想上的一時放鬆,醉酒後的一時衝動,最終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買單’”。對於所犯的嚴重錯誤,張哲良進行了深刻反思。作為一線執法者,本應帶頭做知法守法、公正執法的模範,卻因一時的思想放鬆和心存僥倖,成為以身試法的“反面教材”。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