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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物業在社群治理中的幾點思考

筆者之前寫過一篇關於《關於對基層減負的幾點思考》裡面談到了

農村治理

的觀點和想法,遺憾的是沒有人留言討論。不知道是否具有操作性,能否得到廣大黨員幹部群眾的擁護。

今天這個話題,是它的姊妹篇,談一談

城市治理的觀點和想法。

我國是一個人口國,尤其是在超大城市或者特大城市,人口的密度是難以想象的。

如果單靠政府或者說是社群的工作人員,調動黨員或者說是群眾志願者,十幾個人,拋家舍業統籌轄區內上萬人,或者說十幾萬人的日常生活,是絕對不可能盡善盡美的。

這樣一來,就必須要有其它的力量或者組織來輔助政府社群,儘可能地給轄區內的民眾提供服務和方便。就目前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相對來說,比較好地填補漏洞的組織就是——

物業

說到這,很多人都會笑了。物業?除了收錢他還能做什麼?!大家笑了,更能說明物業現在職責定位的缺失。

換個角度來看,在任務繁重的城市治理工作中,居然有一個組織,“只收錢不辦事”。

或者可以說,只負責看大門、掃樓道、收垃圾,其他的什麼也不管,每年呢,還可以收到十萬、百萬甚至千萬的費用,試問,這是什麼道理?

因此,進一步發揮物業公司的作用,或者說以物業為平臺,對轄區內居民的一般訴求先進行掌握和處理,以小區內每日整潔有序的環境、每天清晨安全寧靜的氛圍,給居民群眾帶來身心的舒暢。物業公司定期組織文藝匯演、小型體育比賽,給居民群眾提供展示自己還有發洩情緒的機會,這樣一來,

在潛移默化中,使小區內的居民感受到社會的溫馨、鄰里之間的感情。

以上這些,有的需要物業在工作中提高服務質量,有的需要物業盤活小區內的閒置場地,有的需要物業與社群幹部積極溝通配合。

最關鍵的是需要物業設身處地為自己的衣食父母著想。

但是,歸根到底就是一句話,

物業公司不能只看著利潤,而忽視自己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或者說以種種理由為藉口,如同廁所裡的石頭又臭又硬,選擇躺平。

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運用市場機制,使一定轄區範圍內物業公司優勝劣汰,對群眾意見和投訴較大的物業公司,實行一定範圍內的市場退出機制。

在一定行政區域範圍內,對所有的物業公司進行登記備案,定期或者不定期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居民群眾對物業公司的服務進行評價。

為了保證公平性,也要求物業公司對自己所做的事情對業主委員會定期進行彙報,同時也要上報給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以此為根據,在組織群眾評價的時候進行對比。

對於連續3年群眾評價較差的物業公司,直接透過網路或者官方新聞媒體通報,甚至清除出本轄區。

2.充分調動小區居民群眾的智慧和力量,選優配強業主委員會。

每個小區裡都會有少、中、老三種年齡的居民,現在生活壓力比較大,青年人可能沒有太多的時間參與進來,可以選擇歲數不太大,或者退休的人員,鼓勵他們積極參與小區治理。

業主委員會的人員要由居民投票的方式產生,人數要設立上限和下限,但不要絕對的固定,或者說完全按照戶口本,要實事求是。業主委員會的人員可以從物業費裡獲取自己一定的報酬。

這樣做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調動參與小區治理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是為了確保儘可能全的收繳小區居民的物業費。

鼓勵物業公司將小區集體資產對外招標產生的利潤在年底發放給所有居民。

據瞭解,小區內有很多可以產生除物業費以外的實際利潤,有的小區光靠停車費甚至可以抵得上每年收取的物業費。

停車費、小區門口電動門的廣告費,實際上都屬於全體居民的收入!

業主委員會對物業有絕對的控制權,對物業的行為不滿意的,可以直接提出“罷免”,為了公平競爭環境,可以由社群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進行替換。

3.鼓勵有條件的小區實行自治,但是必須要有類似物業的組織,以對應屬地社群開展相關工作。

物業的定位如同村裡的村長,不同的是,前者是企業可以憑本事盈利且不違規違紀。但還是要承擔“村長”所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行業主管部門要規範物業公司的職責定位,同時,也要讓居民充分地參與到物業的日常管理和服務當中。

對於無緣無故拒交物業費的,也要有相關主管部門或者說法律對其進行約束。

加強對物業的管理是一項複雜繁瑣的工作。

需要群眾、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屬地社群、行業主管部門、追繳物業費的法律部門的聯合行動。

雖然很麻煩,但是一旦形成規矩,城市基層社群工作者的負擔就會大大減輕,群眾的幸福感也會相對提高,尤其對於整個社會氛圍都會有很好的良性引導的功效。

因為,群眾身邊事無小事,只要解決一定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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