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汽車/ 正文

性侵犯罪中的“同意問題”

當你遭受性侵時,如何才能被認定為心理學上的“違背婦女的意志”,而規範行為上的“不同意”?

當你無法說“不”的時候,你又該如何在收到性侵後,合法的追究被告人的責任?

當你遭受性侵後,法庭上,辯護人以你的個人過往來對你抨擊時,你又該如何反抗。證明你確實受到了侵害,證明你不是出於自願,證明你的身心健康造成了無可恢復的損害?

性侵犯罪中的“同意問題”

在我國性侵犯罪包括“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

有這樣一個故事,一位農婦提著一籃子雞蛋去感謝一位將其丈夫惡疾治好的大夫,大夫卻提出性行為的要求,但是農婦還是為了感謝大夫,同意獻身。那在我看來,此行為確實違背了農婦的意志,但她還是同意了,因為沒有作出任何關於“不”的行為。

同樣在大量的性交易案件中,性交易者在提供服務時,顯然是違背意志的,但顯然她是同意的。同意本身並非單純的事實問題,而是價值判斷問題。

不同意有三種情形,它們都是本質特徵的外在表現形式,法律應當儘可能詳細地對這些情形

做出規定,實現罪刑法定原則對明確性的要求。具體而言,這些外在形式分為三種:一種是嚴重的強制手段,它包括暴力和脅迫。這裡的暴力和脅迫應當理解為當場實施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或暴力威脅。另一種是被害人由於身體或年齡等原因而缺乏同意能力,這包括未達法定年齡、心智不全和身體無助這三種情況。第三種是強制不明顯情形下的不同意,這包括威脅、欺騙和濫用信任地位三種情況,它們都應該根據合理反抗規則進行判斷。另外,婚姻關係並不能推定同意的存在,法律應該拋棄婚內無奸的觀念。

性侵犯罪中的“同意問題”

1984年,女權主義法學家凱瑟琳 ·麥金農說過這樣一段話:“人類社會中的一切兩性行為都是強姦”因為在男女不平等的情況下,女性根本無法給予自主的同意,一切的同意不過是虛與委蛇。

在這裡我不得不補充以下,在現在這個金錢至上的社會中,就還只是女性無法給予自主的同意嗎?

是的,本身不平等的關係層級,如何要求平等的行為呢?

我們存在性別的偏見,認為性行為的被害者,那就一定是女性,同時法律也對此種偏見作出了強有力的後背支撐。

性侵犯罪中的“同意問題”

但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平等主體,即在我們所認為的偏見中尋找平衡之道。

為什麼要避免性侵犯罪中的“盾牌制度”?

一旦性侵犯罪進入司法程式,控訴人往往會受到無窮無盡的詰難,她們不僅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在警察、檢察官、法官面前痛揭傷疤,而且司法機關和辯護律師為了證明或反駁她們控訴的可信性,還要對她們的隱私加以詳細的調查。為了避免在追訴活動中的二次傷害,很多性侵犯的被害人不願意報案,因此性侵犯罪可能是報案率最低的犯罪。 為了防止被害人在法庭中受到二次傷害,提高性侵犯罪的報案率,法律應該拋棄被害人性史證據的可採性,基於被害人的性史證據而出現的認識錯誤不具有合理性,因此不能豁免被告人的罪責。

性史證據,我理解的就是,倘若你曾經性伴侶頻繁更換或者有過風化問題,你在庭審的過程中,就會被無休止的進行攻擊,從你的人格進行打擊。辯護人從而得到辯護理由,是因為被害人你自身存在的問題,才會誘使被告人作出該行為。

性侵犯罪中的“同意問題”

同時,如果你作出極力的反抗,怎麼可能會遭受性侵。這就體現了對男女本身不平的不同標準。

道德高於法律。尊重而非剝削與利用,才是處理兩性關係的破局之道。

相關文章

頂部